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76號
TCDV,111,重訴,376,20231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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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趙子真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趙志
謝美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陳膾黃尹瑩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36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85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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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