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吳季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 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刑在案;然 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 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迄 未審結,是本院認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 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故本院於 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本件於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 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系爭刑事案件業已於112年10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而 告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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