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黃廣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玉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