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82號
TCDV,111,訴,1782,2023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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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思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宬炘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
新臺幣(下同)30萬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
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
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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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宬炘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