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66號
TCDV,111,訴,1766,2023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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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鄭采喻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祁旭傑與被告陳忠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承當被告陳忠和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承當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承當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鄭百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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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