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 告 魏新財
魏壬癸
傅玉梅
魏世明
魏世宗
魏孝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
被 告 嚴昭榮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兩 造有意和解,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爰予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 商,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