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雪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5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一週內提
出上訴理由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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