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439號
TCDV,111,簡上,439,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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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紅牛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義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被上訴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黃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
1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0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同法第446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 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又未於準備程序主 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 論時,不得主張之:⒉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民事訴訟法 第276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 依其與訴外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下稱麥克鴻業 后里分公司)簽訂電子簽帳端末機服務合約書、紅陽支付MS TS全方位金流服務合約書(下合稱系爭金流服務契約)之契 約關係,及上訴人與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簽訂營業讓渡契約 書(下稱系爭讓渡契約)而概括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契 約當事人地位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見司促卷第5至7頁、原審 卷第35至36、39至41頁)。嗣於本院表示依系爭金流服務契 約及民法第179條、第305條、第312條之規定為請求(見本 院卷第97、308至309頁),又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準備 程序當庭撤回民法第179條之主張(見本院卷第370頁)。經 本院於同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上訴人再於112年11月10日當 庭追加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見本院卷第400頁),



經核上訴人之主張均係基於相同之基礎事實,且不甚延滯訴 訟,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為與信用卡收單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下稱聯合信用卡中心)簽約之特約商店,係代理小型特約 商店收付交易款之第三方支付業者。訴外人麥克鴻業后里分 公司前於106年間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金流服務契約,當信 用卡持卡人於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刷卡消費時,即利用被上 訴人之金流工具,由聯合信用卡中心系統向發卡銀行取得授 權碼,完成交易後,發卡銀行先墊付持卡人消費款項予被上 訴人,被上訴人再將款項撥付麥克鴻業公司。
 ㈡嗣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上訴人簽訂系爭讓渡契約,該契約 係經營權移轉契約,依該契約第5條第4款約定,上訴人保證 負責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會員權益,即保證會員一切服務 利益與權利不變,上訴人須概括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 其會員間未盡之權利義務關係,若會員提前終止健身契約, 上訴人應依會員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還會員,以確保 會員不致以任何理由向發卡銀行申請扣款,導致被上訴人受 有遭收單機構扣款之損失。且因僅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被 上訴人簽立系爭金流服務契約,僅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會員 可透過被上訴人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向各發卡銀行取得刷卡交 易授權,故本件請求退費之會員均屬麥克健身生活館后里館 之會員。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無法履行契約提供商品服務予 消費者,消費者分別向其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扣款,致被 上訴人遭收單機構扣款而受有共新臺幣(下同)36萬3,734 元之損失,且該持卡人爭議款扣款效力之基準日均係在108 年5月16日之後,應由上訴人負責。爰依系爭金流服務契約 、系爭讓渡契約及民法第179條、第305條、第312條之法律 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36萬3,7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二、上訴人則以:
  上訴人與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簽訂之系爭讓渡契約之讓與標 的明文僅為麥克健身生活館后里館(下稱麥克健身后里館) 的健身器材及其他設備等動產所有權,上訴人並未承受麥克 鴻業后里分公司債務,不須概括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 債務與義務。系爭讓渡契約所稱上訴人保證麥克健身后里館 會員權益由上訴人負責,僅係同意原麥克健身后里館會員得 於原會員期間繼續使用館內健身器材之權利,以同條件與上 訴人續約,上訴人並未承受原麥克健身后里館任何會員合約



,亦非因此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對外一切權利義務或對 會員之權利義務。上訴人並未繼受被上訴人和麥克鴻業后里 分公司間之契約,被上訴人和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間之契約 約定與上訴人無關,該契約內容不應拘束上訴人,被上訴人 應向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或其本公司追討債務。況且上訴人 業依臺中市政府法制局108年6月14日公布之「麥克健身近況 說明及建議處理方式」,無條件承接原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 之消費者繼續在上訴人經營之健身房消費,並無拒絕、排除 、限制或趕走消費者等情形,若有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會 員不願意繼續至上訴人場館運動,而向信用卡公司申請爭議 退款,不可歸責於上訴人,非上訴人應負責清償之債務。又 被上訴人請求之款項混有非麥克健身后里館之其他館別會員 退款金額及私人教練課程費用,非屬系爭讓渡契約所指上訴 人負責會員權益之範圍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 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主張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於106年間與伊簽訂系爭金 流服務契約,由伊提供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會員持信用卡 刷卡消費時消費款代收代付服務;嗣因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 停業,部分消費者以預付型服務未獲提供,依信用卡法律關 係向其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扣款,收單機構聯合信用卡中 心乃依其與被上訴人之特約商店約定書約定對被上訴人強制 扣款36萬3,734元,致原告受有共36萬3,734元之損失;又上 訴人於000年0月間與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簽訂系爭讓渡契約 等事實,業據提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電子簽帳端末機服 務合約書(見司促卷第13至19頁)、紅陽支付特約商店申請 暨合約書、紅陽支付MSTS全方位金流服務合約書(見原審卷 第45至51、53至59頁)、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刷卡交易、撥 款及扣款明細表、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調整通知單(見 原審卷第61至115頁)、聯合信用卡中心與商店約定事項( 見本院卷第59至67頁)、系爭讓渡契約(見司促卷第21至23 頁、本院卷第頁387至388頁)為證,並有聯合信用卡中心11 2年3月27日聯卡會計字第1120000403號書函檢附之消費爭議 款資料(含特約商店調整通知單、持卡人爭議帳款聲明書、 契約書等,見本院卷第115至頁)在卷可稽,且為上訴人所 不爭執,堪認屬實。
 ㈡被上訴人雖主張系爭讓渡契約為經營權移轉契約,上訴人依 系爭讓渡契約應概括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其會員者間



健身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而依系爭金流服務契約及債務 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其上開損害,或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上開款項,惟為上訴人所否 認。經查:
 ⒈按契約乃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礎下本其自主之意思、自我 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 由之原則,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 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因此,倘當事人 所訂立之契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固應為闡明性之解釋, 即通觀契約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及其他一切證據資 料,就文義上及理論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之真 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依據。惟法院進行此項 闡明性之解釋(單純性之解釋),除依文義解釋(以契約文 義為基準)、體系解釋(綜觀契約全文)、歷史解釋(斟酌 訂約時之事實及資料)、目的解釋(考量契約之目的及經濟 價值)並參酌交易習慣與衡量誠信原則,加以判斷外,並應 兼顧其解釋之結果不能逸出契約中最大可能之文義(最高法 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觀諸系爭讓渡契約之記載(見本院卷第387至388頁),業已 明文表明契約標的為「甲方(即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於臺 中市○○區○○路00000號所經營之『麥克健身生活館-后里館』, 包括館內所有健身器材及其他設備等動產所有權,由甲方支 付乙方(即上訴人)點收(如附件清單)」,並約定「甲、 乙雙方同意以民國108年5月15日為讓渡基準日」、「甲方對 於讓渡基準日前所欠債務及應納稅捐均應自負全責」,顯見 上訴人與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簽訂系爭讓渡契約書僅係受讓 麥克健身后里館之所有健身器材及其他設備等動產所有權, 而以此作價讓渡金總額為800萬元,復明確表示麥克鴻業后 里分公司於108年5月15日前之債務均應由其自行負擔,顯然 並無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營業或承擔麥克鴻業后里分公 司債務之意,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讓渡契約為經營權移轉契約 云云,允無足採。
 ⒊至系爭讓渡契約雖另約定「乙方保證『麥克健身生活館-后里 館』之會員權益由乙方負責,私人教練課程除外」等語,惟 該契約內容並未提及應由上訴人負責之會員權益內容為何, 更未說明應由上訴人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其會員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參諸同契約既已載明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應 就其於108年5月15日前之債務自負全責,麥克鴻業后里分公 司於該日之前依其與會員間之契約所負債務,自應由麥克鴻 業后里分公司自行負責。況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會員費用



均已給付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若上訴人有承受麥克鴻業后 里分公司與其會員間契約權利義務關係之意,理應就該會員 人數、名冊、所餘會期長短、契約約定服務內容等影響債務 內容之因素均詳予瞭解,並以之作為讓渡金額之減項,然系 爭讓渡契約中就該等會員之權利義務內容均付之闕如,衡諸 常理,上訴人應無可能願意承擔該等內容、範圍均不明之債 務。且參以上訴人之所以受讓麥克健身后里館之動產所有權 ,係因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積欠上訴人高額債務,麥克鴻業 后里分公司乃以麥克健身后里館之動產作價抵銷部分債務, 此有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負責人謝佳容出具之說明及臺中市 政府函文可參(見本院卷第387、75頁),上開動產作價之 金額尚不足以抵銷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積欠上訴人之全部債 務,上訴人實無可能願意再另外為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承擔 其對會員之債務。綜合系爭讓渡契約之契約文義、契約全文 、訂約時之資料、契約之目的及經濟價值,系爭讓渡契約所 謂上訴人保證負責麥克健身后里館會員權益等語,應僅係上 訴人同意接受原麥克健身后里館之會員繼續至該場館使用上 訴人所受讓之器材設備,但相關健身契約服務內容,仍應由 上訴人與有意願之會員再行蹉商簽訂,始符合系爭讓渡契約 之真意。此外,再參諸上訴人於簽訂系爭讓渡契約後,於00 0年0月間提出之聲明啟事即載明:「紅牛基地健身俱樂部內 之運動器材等資產雖係向麥克健身中心所購買,但並非概括 承受其營業。」、「麥克健身中心之負債完全與紅牛健身俱 樂部無關」、「目前坊間的傳言均非屬實,請勿以訛傳訛, 造成有心經營者的困擾,紅牛基地健身俱樂部將於6/5公佈 最新的收費標準,敬請期待!」等語(見本院卷第212頁) ,上訴人自始即表明其僅向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購買器材, 並未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營業,由此益徵上訴人簽訂 之系爭讓渡契約並無承擔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其會員間原 契約權利義務關係之意,上訴人抗辯並未承擔麥克鴻業后里 分公司對其會員之債務等語,應屬可採。
 ⒋被上訴人另案對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負責人謝佳容提起詐 欺告訴之刑事案件中,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被上訴人 再議之處分書中雖認「被告(謝佳容)與他人締結上開經營 權移轉契約文件時,均於契約上明定買受方須保證會員權益 照舊,亦即買受方須承受被告所營公司與消費者間未盡之權 利義務關係,以確保消費者不致以未獲服務等理由,要求發 卡銀行退款,而造成聲請人公司遭扣之損害」等語,固有被 上訴人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26號處 分書可參(見司促卷第25至28頁)。惟上開處分書認定之事



實,並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且本件上訴人與麥克鴻業后 里分公司簽訂之系爭讓渡契約僅係轉讓動產所有權,並非「 經營權」移轉契約,業如前述,且系爭讓渡契約亦無約定會 員權益「照舊」等語,是被上訴人援引上開處分理由,認上 訴人須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其會員間未盡之權利義務 關係,而請求上訴人賠償其因會員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 ,致其遭收單機構扣款之損害云云,亦無足取。  ⒌綜上,上訴人並未承受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其會員間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與其會員,或與被上訴 人間之契約關係均與上訴人無關。縱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 會員依信用卡法律關係向其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扣款,被 上訴人因而遭聯合信用卡中心強制扣款,被上訴人亦僅得依 其與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系爭金流服務契約約定對麥克鴻 業后里分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是被上訴人依系爭金流服務契 約約定及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上開損害,並 無理由。且上訴人並未因麥克鴻業后里分公司之會員向其發 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扣款而受有利益,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所受利益,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金流服務契約約定及債務承擔, 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6萬3,734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諭知兩 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崧嵐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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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克鴻業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牛基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后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