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12號
TCDM,112,附民,812,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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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原 告 周佩萱
被 告 黎芳瑀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00巷00弄0號0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4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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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