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390號
TCDM,112,附民,239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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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0號
原 告 歐俊杰

被 告 葉仁傑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仁傑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歐俊杰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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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