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209號
TCDM,112,附民,2209,202312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09號
原 告 莊萬豐
被 告 黃振華
鄭碧如
盧欽維
常文山
劉維琪

陳亮丞
陳文燦
陳小麗
陳栐仱
張念慈
張泰平
黃綉葉
陳秋芬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莊萬豐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起訴狀」雖 記載「93年度他字第1822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等語,然前者並非本院案號,後者業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 終結,亦查無該刑事案件繫屬中。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陳 文燦同姓名之人雖因竊盜案件繫屬於本院,然依原告起訴狀 之記載:「94年度抗告陳文燦及陳小麗失職、違憲偽造文書 執行」、「法官違憲,只聽黃牛指揮亂搞拼業績害我聲請5 條法案全部准,浪費資源」等語可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 陳文燦當係指曾任本院法官之陳文燦,而與前述因竊盜案件 繫屬中之陳文燦並非同一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亦與 前述竊盜案件迥異,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43586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表在卷可參。 本院復查無其餘被告有何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 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足見原告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 ,故本件原告之訴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