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53號
原 告 楊瓊茹
被 告 孟芯楀
楊明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孟芯楀被訴對原告楊瓊茹涉犯詐欺等之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 被告楊明憲被訴對原告楊瓊茹涉犯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 揭規定,原告之訴,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