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656號
TCDM,112,附民,1656,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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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56號
原 告 黃俞惠
被 告 吳芷翎

胡鐵耀

梁耀德

陳筑鈞
范竣傑
張國華
陳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688、1 0792、34068、34411、111年度偵字第2097、3241、20487、 20524號追加起訴被告鄭迪允林芳廷吳芷翎、胡鐵耀、 梁耀德陳筑鈞范竣傑張國華陳宗雄涉犯詐欺取財等 罪嫌,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18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888號), 觀諸前開起訴書之記載,原告係遭被告鄭迪允林芳廷、另 案被告閔俊賢、「SAM」及「赫特」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詐欺取財,而僅將被告鄭迪允林芳廷列為此部分犯罪事實 之被告,至於被告吳芷翎、胡鐵耀、梁耀德陳筑鈞、范竣 傑、張國華陳宗雄則非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行為人或被告, 是以,被告吳芷翎、胡鐵耀、梁耀德陳筑鈞范竣傑、張 國華陳宗雄既非原告遭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人,則原告對 被告吳芷翎、胡鐵耀、梁耀德陳筑鈞范竣傑張國華陳宗雄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均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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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