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59號
TCDM,112,金訴緝,59,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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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冠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3
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758號、第13242號、111年
度少連偵字第3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宣告罪刑」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宣告罪刑」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被訴如附表編號16及21部分均免訴。 犯罪事實
一、壬○○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 稱「菲菲」等成年人所屬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壬○○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另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2 號判決,不在本案判決範圍內)期間,負責領取裝有人頭帳 戶資料之包裹或提領詐得款項,每日可獲取新臺幣(下同) 5000元之報酬。壬○○與「菲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 5、17至20、22至23「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時間,以附 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 方式,對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15、17 至20、22至23「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15 、17至20、22至23「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 至15、17至20、22至23「匯入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壬○○ 再依「菲菲」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 「領款時間」、「領款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 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領款金額」欄所示款項, 並從中扣除每日5000元之報酬後,將其餘款項交給「菲菲」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各次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二、案經子○○、戌○○、戊○○、宙○、巳○○、丁○○、辰○○申○○



亥○○、辛○○寅○○、地○○、己○○、午○○、丙○○○、丑○○、未○ ○、天○○、酉○○卯○○、宇○○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本件被告壬○○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本院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告訴人」欄 所示之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因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 至15、17至20、22至23「匯入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等情節 ,亦經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告訴人」欄所示 之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卷證出處詳見附表),復有偵查報 告及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卷證出處」欄所載 證據存卷可稽(他9119卷一第7至23頁、他9119卷二第3至17 頁、第413至425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6月2日施行,但僅新增同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 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 錄之方法犯之」之行為態樣,同條項第2款規定之構成要件 與法律效果均未修正,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 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於112 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參酌法條文義,新法施行 後,必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 對被告無較有利之情形,故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各次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菲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 20、22至23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各基於相同目的,分別於密接時間、地點,數次提領附 表編號2、8、13、14、17、19、20、22「告訴人」欄所示之 人所匯款項,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分別侵害同一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所示犯行,均係以一 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其所犯2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本案各次一般洗錢犯行均自白不 諱,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雖為想像 競合犯之輕罪,而應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作 為裁量之準據,上開減輕事由仍由本院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758號、第13 24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1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 附表編號13、19、20、22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究。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與 法治觀念,圖一己私利,利用本案詐欺集團內多人分工模式 ,獲取不法利得,同時利用現金快速流通、金融交易之便利 性,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機關難以往上追緝或追蹤金流, 造成附表所示告訴人受有金額不一之財產損害且難以追回, 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社會秩序,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與興 盛,又被告擔任車手,固非親自訛詐附表所示告訴人者或主 要獲利者,但其提款後轉手之行為對本案各次犯罪結果之發 生仍係不可或缺之重要一角,其所為誠值非難;兼衡被告之 素行(見金訴緝59卷第165至169頁),被告犯後坦認全部犯 行,惟迄今均未彌補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所 示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與 家庭狀況(見金訴緝59卷第160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22至23「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另基於數罪併罰之恤刑性質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考量,斟酌 被告所犯數罪均係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內之行為,各罪 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均屬相似,犯罪時間相隔甚短 ,惟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不同,法益侵害結果仍屬有別等情 ,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沒收:
  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稱每日報酬5000元,自行扣除 後再將剩餘款項交給「菲菲」,足見被告確實獲有犯罪所得 ,且均未扣案,又被告至今未賠償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 、22至23所示之告訴人,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就全部報酬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惟被告於6 月19日所取得之報酬,經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9號判決 宣告沒收,業已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存卷可憑,為避免將來重複執行造成被告遭二度剝 奪之不利益,爰僅就被告於110年6月5日所獲取之犯罪所得5 000元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貳、免訴部分:
一、犯罪事實: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參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菲菲」等成年人所屬詐欺犯罪組織 後,即與「菲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編號16、21「詐騙時間 、方式」欄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6、21「詐騙時間及方式 」欄所示方式,對魏素真、庚○○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 ,於附表編號16、21「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 16、21「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6、21「匯入 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被告再依「菲菲」之指示,於附表 編號16、21「領款時間」、「領款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 ,提領如附表編號16、21「領款金額」欄所示款項,並從中 扣除每日5000元之報酬後,將其餘款項交給「菲菲」,以此 方式掩飾、隱匿各次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 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 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



)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 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 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 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 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 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 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 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
  被告與「菲菲」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告訴人魏素真實行 加重詐欺、洗錢之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29951號、第30035號、第31072號案提起公訴 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740號、第 13856號移送併辦,由本院於111年4月15日以110年度金訴字 第9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該案附表一編號5、附表 二編號5),並於111年5月23日確定;至被告與「菲菲」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告訴人庚○○實行加重詐欺、洗錢之部 分,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927 號案提起公訴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0758號、第13541號、第1 3242號及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1號移送併辦,由本院於112 年7月13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 月,並於112年8月8日確定等情,各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觀諸本案公訴意旨,告訴 人癸○○庚○○遭詐欺之情節均與上開2前案相同,依指示匯 款之日期亦與前案重疊或相近,縱匯入之人頭帳戶有所不同 ,然仍係同一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對同一告訴人施用詐術之詐 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顯為同一案件,是此部分 之犯罪事實,已為該2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四、從而,公訴意旨就被告附表編號16、21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罪事實,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 ,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而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俊杰移送併辦,檢察官乙○○、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領款時間 領款地點 領款金額 卷證出處 宣告罪刑 1 子○○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致電與子○○聯繫,佯稱因客服人員錯誤設定,需網路轉帳以解除訂單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20時33分許 4萬9987元 周珮騏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20時54分許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國泰世華中港分行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41至43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第49頁、第55頁)。 ⑶告訴人子○○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偵1431卷一第67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1157號函暨所附左列周珮騏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431卷二第45至49頁)。 ⑸國泰世華中港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5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5日20時35分許 3萬8123元 2 戌○○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戌○○聯繫,佯稱因客服人員條碼輸入錯誤,需網路轉帳以解除扣款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20時41分許 9987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77至81頁)。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431卷一第87至91頁)。 ⑶告訴人戌○○提供之往來明細(偵1431卷一第99至103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1157號函暨所附左列周珮騏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431卷二第45至49頁)。 ⑸國泰世華中港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5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5日20時42分許 9988元 110年6月5日20時55分許 9萬7000元 110年6月5日20時44分許 9999元 3 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戊○○聯繫,佯稱公司內部程序出問題多收費用,需轉帳以取消收費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20時48分 4萬9986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113至115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1431卷一第119至121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1157號函暨所附左列周珮騏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431卷二第45至49頁)。 ⑷國泰世華中港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5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巳○○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巳○○聯繫,佯稱公司內部疏失,需轉帳以解除強制扣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20時49分許 2萬7108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131至135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第137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1157號函暨所附左列周珮騏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431卷二第45至49頁)。 ⑷國泰世華中港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5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丑○○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丑○○聯繫,佯稱設定錯誤,需轉帳以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9時56分許 2萬9910元 周珮騏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20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大隆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6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408至410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1卷一第416頁、第420頁)。 ⑶告訴人丑○○提供之往來明細(偵1431卷一第419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1日儲字第1100163110號函暨檢附左列周珮騏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431卷二第85至90頁)。 ⑸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9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5日20時17分許 1萬9985元 110年6月5日20時23分許 9985元 6 未○○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未○○聯繫,佯稱設定錯誤,需轉帳以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20時15分 1萬6051元 110年6月5日20時29分許 1萬6000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429至431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第436至437頁)。 ⑶被害人未○○提供之往來明細(偵1431卷一第441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1日儲字第1100163110號函暨檢附左列周珮騏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431卷二第85至90頁)。 ⑸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9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己○○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己○○聯繫,佯稱訂單錯誤設定,需轉帳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36分許 9萬9983元 劉依達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10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371至372頁)。 ⑵被害人己○○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偵1431卷一第377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24781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中國信託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63至69頁) ⑷統一隆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3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宙○聯繫,佯稱訂單錯誤設定,需轉帳以終止銀行動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5時17分許 4萬2042元 劉依達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15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臺中永讚店自動櫃員機 3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145至148頁)。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第155頁)。 ⑶告訴人宙○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偵1431卷一第160至161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25日作心詢字第1100624110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永豐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55至62頁)。 ⑸萊爾富臺中永讚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7至108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5日15時29分許 1萬2000元 9 丁○○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丁○○聯繫,佯稱訂單錯誤設定,需轉帳以解除扣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5時38分許 1萬0011元 110年6月5日16時許 臺中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樂活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172至173頁)。 ⑵告訴人丁○○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431卷一第174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偵1431卷一第176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25日作心詢字第1100624110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永豐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55至62頁)。 ⑸全家超商臺中樂活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9至110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辰○○聯繫,佯稱訂單錯誤設定,需轉帳以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5時49分許 2萬5032元 110年6月5日16時1分許 2萬元 ⑴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第181頁)。 ⑵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183至186頁)。 ⑶被害人辰○○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431卷一第187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25日作心詢字第1100624110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永豐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55至62頁)。 ⑸全家超商臺中樂活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9至110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申○○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申○○聯繫,佯稱作業系統錯誤,需網路轉帳以解除刷卡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5時50分許 1萬3989元 110年6月5日16時2分許 2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197至199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201頁)。 ⑶告訴人申○○提供之交易明細(偵1431卷一203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25日作心詢字第1100624110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永豐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55至62頁)。 ⑸全家超商臺中樂活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9至110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亥○○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亥○○聯繫,佯稱訂單錯誤,需轉帳以解除下訂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5時59分許 2萬8123元 110年6月5日16時3分許 1萬7000元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1卷一第205至206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207至209頁)。 ⑶告訴人亥○○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431卷一211頁)。 ⑷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25日作心詢字第1100624110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永豐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55至62頁)。 ⑸全家超商臺中樂活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09至110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辛○○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辛○○聯繫,佯稱交易錯誤,需轉帳以解除扣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08分許 1萬8989元 劉依達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 6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215至216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1卷一第223至225頁、第233頁)。 ⑶被害人辛○○提供之交易明細(偵1431卷一第263至269頁)。 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10年7月13日合金竹東字第1100002444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合作金庫帳戶開戶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75至79頁) ⑸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1頁、第115至118頁、第120頁)。 ⑹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6月1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039256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758卷第87至97頁) 。 ⑺新光銀行大墩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0758卷第213至217頁)。 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儲字第1110094777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金訴298卷一第195至205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5日16時31分許 4萬9989元 劉依達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17時11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5日17時12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5日17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5日16時32分 3萬0987元 110年6月5日17時14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5日18時53分許 2萬9898元 劉依達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18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新光銀行大墩分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 14 寅○○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寅○○聯繫,佯稱要管理帳戶,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開啟個資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09分許 2萬9989元 劉依達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 6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寅○○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340至341頁)。 ⑵被害人寅○○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431卷一第338頁)。 ⑶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1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儲字第1110094777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金訴298卷一第195至205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5日16時20分許 2萬9987元 110年6月5日16時31分許 4萬9000元 15 地○○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地○○聯繫,佯稱設定錯誤,需解除設定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19分許 2萬6123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346至347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1卷一第348頁、第350頁)。 ⑶告訴人地○○提供之交易明細表(偵1431卷一第349頁)。 ⑷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1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儲字第1110094777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金訴298卷一第195至205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魏素真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致電與魏素真聯繫,佯稱涉嫌詐欺,需配合郵局作業云云,致魏素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36分許 2萬9985元 劉依達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 3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魏素真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365至367頁)。 ⑵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4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儲字第1110094777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金訴298卷一第195至205頁)。 免訴 17 午○○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午○○聯繫,佯稱購買流程有誤,需轉帳以取消異常扣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34分許 9987元 劉依達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17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387至389頁)。 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10年7月13日合金竹東字第1100002444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合作金庫帳戶開戶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75至79頁)。 ⑷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5至118頁、第120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6月5日16時36分許 9986元 110年6月5日16時39分許 3105元 110年6月5日17時15分許 2萬元 18 丙○○○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致電與丙○○○聯繫,佯稱設定錯誤,需註銷帳戶以取消扣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5日16時54分 3萬0025元 110年6月5日17時16分許 1萬4000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400至402頁)。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1卷一第403至404頁)。 ⑶告訴人丙○○○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偵1431卷一第405頁)。 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10年7月13日合金竹東字第1100002444號函暨檢附左列劉依達合作金庫帳戶開戶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75至79頁)。 ⑸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15至118頁、第120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宇○○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致電與宇○○聯繫,佯稱設定錯誤,需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9日16時44分許 4萬9987元 鍾辛惠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9日16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玉山銀行大墩分行自動櫃員機 5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二第28至30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二第32頁)。 ⑶左列鍾幸惠之玉山帳戶相關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1431卷二第41至43頁)。 ⑷左列鍾辛惠之玉山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431卷二第91至97頁)。 ⑸台新銀行大墩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0758卷第241頁、他9119卷一第238至241頁)。 ⑹玉山銀行大墩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0758卷第243頁、他9119卷一第237頁)。 ⑺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他9119卷一第242至243頁)。 ⑻告訴人宇○○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13242卷第136至137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9日16時46分許 4萬4182元 110年6月19日17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台新銀行大墩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6月19日17時1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19日17時2分許 4000元 110年6月19日17時56分許 2萬6135元 110年6月19日18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大隆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6月19日18時2分許 6000元 20 卯○○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致電與卯○○聯繫,佯稱設定錯誤,需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9日17時44分 4萬9988元 黃馮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9日17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樂活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476至478頁)。 ⑵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第486至487頁)。 ⑶告訴人卯○○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偵1431卷一第495頁)。 ⑷左列黃馮新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71至73頁)。  ⑸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9月8日營存字第11000859091號函暨檢附左列黃馮新臺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99至103頁)。 ⑹全家超商臺中樂活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26頁)。 ⑺萊爾富臺中永讚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27至128頁、他9119卷一第244至245頁)。 ⑻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29至131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9日17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臺中永讚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0年6月19日17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19日17時48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6月19日17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19日18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大隆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 21 庚○○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致電與庚○○聯繫,佯稱設定錯誤,需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9日18時1分許 2萬0023元 110年6月19日18時3分許 2萬元 ⑴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二第3至4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二第18至19頁)。 ⑶告訴人庚○○提供之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22頁)。 ⑸左列黃馮新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71至73頁)。 ⑹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9月8日營存字第11000859091號函暨檢附左列黃馮新臺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99至103頁)。 ⑺大隆路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29至131頁。) 免訴 110年6月19日18時4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19日18時5分許 1萬元 22 酉○○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致電與酉○○聯繫,佯稱客服作業疏失,需轉帳以恢復帳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9日14時51分許 4萬9989元 楊賢傑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9日15時19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 3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酉○○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463至464頁)。 ⑵被害人酉○○提供之帳戶明細(偵1431卷一第462頁)。 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第468頁)。 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9日營清字第1100020946號函暨檢附左列楊賢傑華南帳號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81至84頁)。 ⑸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23至124頁)。 ⑹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9日營通字第1100020910號函暨檢附左列楊賢傑華南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少連偵321卷第159至162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9日15時19分許 3萬元 110年6月19日14時53分許 4萬9992元 110年6月19日15時20分許 3萬元 110年6月19日15時21分許 1萬元 23 天○○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致電與天○○聯繫,佯稱設定錯誤,需轉帳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9日15時12分許 2萬9987元 詹佳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9日15時21分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中港路分行自動櫃員機 3萬元 ⑴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之證述(偵1431卷一第445至446頁)。 ⑵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31卷一第443頁)。 ⑶被害人天○○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偵1431卷一第447頁)。 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9日營清字第1100020946號函暨檢附左列詹佳諭華南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431卷二第51至53頁。) ⑸華南銀行中港路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431卷二第121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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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