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811號
TCDM,112,金訴,281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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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淑樺


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2年
偵字第45642、46162、48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歐淑樺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 不明人士使用,該金融帳戶極有可能淪為轉匯、提領贓款之 犯罪工具,且可預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Peace Unity 和平團結」之人所要求代為收受金融帳戶內不明款項 ,並轉匯予不詳之人,常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其代領款項之目的極有可能係詐欺集團為收取詐騙贓款,並 製造金流斷點,及掩飾、隱匿該詐騙所得之去向、所在,被 告歐淑樺竟基於縱提供帳戶資料供人匯款後,再由其以購買 虛擬貨幣之方式轉帳或提領製造金流斷點,將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下同)112年4月6日15時15分許前之某時,以不詳之報 酬,提供其所申設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和分社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二信合社帳戶)及其胞姊歐麗娟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歐麗娟名下郵局帳戶)予「Peace Unity 和平 團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配合申辦虛擬貨幣錢 包。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歐淑 樺所提供之上開二信合社帳戶及歐麗娟名下郵局帳戶,歐淑 樺旋依「Peace Unity 和平團結」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上揭贓款提領出,再以面交方式向不詳虛擬貨幣幣商 購入比特幣,並依「Peace Unity 和平團結」指示將購入之 比特幣傳送至「「Peace Unity 和平團結」指示之錢包地址 ,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附表所示之 人查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知上情。而被告歐淑 樺之另案詐欺等案件業經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9 23、19809、26273、33280、33758、38477號起訴,由本院



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524號審理本件與前開業經起訴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 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 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 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 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追加既係利 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存在前提,其已 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 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 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 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 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雖以上追加起訴犯罪與本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2524號被告歐淑樺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 ,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24號被告詐欺 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6923、19809、26273、 33280、33758、38477號),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辯論 終結,定於113年1月23日判決宣判,此有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2524號案件112年11月21日刑事報到單影本、準備程序 及簡式審判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 加起訴係於112年11月24日繫屬本院,亦有蓋於臺灣地 方檢察署112年11月23日檢介師(棠)112偵45642字第112 9135731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 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 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檢察官張聖傳追加起訴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案號/移送機關 1 李佩柔 (提告) 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假交友真詐財方式,詐騙告訴李佩柔,致告訴李佩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4月24日11時37分許 ②112年4月24日13時43分許 ①臨櫃匯款/3萬元 ②臨櫃匯款/4000元 ①歐麗娟名下郵局帳戶 ②歐麗娟名下郵局帳戶 ①+② 112年4月24日15時34分許至同年月26日7時13分許/ 6萬元 6萬元 6萬元 6萬元 4萬元 4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642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616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2 廖蔚霖 (提告) 000年0月間24日前之某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方式,詐騙告訴廖蔚霖之母親,致告訴廖蔚霖之母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要求告訴廖蔚霖匯款。 ①112年4月24日13時16分許 ②112年4月24日13時18分許 ①網路轉帳/ 5萬元 ②網路轉帳/ 5萬元 ①歐麗娟名下郵局帳戶 ②歐麗娟名下郵局帳戶 ①+② 112年4月24日15時34分許至同年月26日7時13分許/ 6萬元 6萬元 6萬元 6萬元 4萬元 4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5642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616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862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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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