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758號
TCDM,112,金訴,2758,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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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7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DINH GIAP(中文譯名范庭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7716
號、112年度偵字第39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 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 第37716號、112年度偵字第39575號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 件)。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同法第 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 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 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 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 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 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 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 ○○ ○○ (中文譯名范庭甲,下稱范庭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20號、第21192號、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135號提起公訴,暨以112年度偵字第3795號移送併 辦,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 ),本案與前案係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 加起訴等語。惟本案追加起訴係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繫屬 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7日中檢介重112偵 37716字第1129132613號函暨蓋印其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與追 加起訴書在卷可憑,惟前案就被告范庭甲部分業已於112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有前案之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稽。從 而,本案檢察官顯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 繫屬本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范庭甲追加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7716號
112年度偵字第39575號
  被   告 甲○ ○○ ○○  (越南籍
            男 22歲(民國90【西元2001】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街00巷0弄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己○○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7樓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已起訴之112年度偵字第4720、21192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等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案件【有股】審理中)



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 ○○ ○○ (越南籍中文姓名范庭甲,下稱范庭甲) 與范振聰(另行通緝)均為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范庭甲擔任取款 車手,范振聰擔任收水手(范庭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 分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追加起訴範圍),並 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 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1所示之癸○○、戊○ ○等人,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匯 款至如附表1由詐欺集團管領之金融帳戶,再通知范振聰取 款,范振聰即駕駛向不知情之陳宥辛(另為不起訴處分)借得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范庭甲,范庭甲並向 范振聰取得如附表1所示各該帳戶之金融卡後,於附表1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1所示之金額得手,復將所領 得款項及金融卡交給范振聰,續由范振聰交給集團身分不詳 之上手成員,以此方式產生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范庭甲並領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 之報酬。
二、己○○亦為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己○○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追加起訴範 圍,己○○對附表1被害人犯詐欺及洗錢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范庭甲、己○○范振聰共同合作,由范庭甲擔任取款車手 ,己○○范振聰擔任收水手,並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詐欺取 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 成員,對附表2所示之壬○○、丁○○、乙○○、辛○○庚○○、子○ ○、丙○○等人,以附表2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 誤,匯款至如附表2由詐欺集團管領之金融帳戶,再通知范 振聰取款,范振聰指示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范庭甲,並交給范庭甲如附表2所示各該帳戶之金 融卡後,由范庭甲於附表2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 表2所示之金額得手,復由范庭甲將所領得款項及金融卡交 給己○○,續由己○○轉交范振聰再交給集團身分不詳之上手成 員,以此方式產生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范庭甲並領得2,000元之報酬,己○○領得范庭 甲領得金額百分之1即4,169元之報酬。
三、案經癸○○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壬○○、丁



○○、乙○○、辛○○、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7716號部分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范庭甲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范庭甲提領附表1之款項後交付上手。 2 同案被告范振聰於警詢時之陳述。 同案被告范振聰向友人借得同案被告陳宥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使用,並依身分不詳綽號「一路順」之男子指示,命被告范庭甲領取附表1之款項。 3 被告己○○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陳述。 附表1取款者所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同案被告范振聰所使用。 4 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銀行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 告訴人癸○○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5 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戊○○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6 員警112年1月14日偵查報告、附表1之第一銀行金融帳戶交易明細、111年11月8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附表1之告訴人等人匯款至如附表1所示之帳戶後,由被告范庭甲提領得手,被告范庭甲取款時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二)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9575號部分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范庭甲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范庭甲提領附表1之款項後交付上手。 2 被告己○○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陳述。 被告己○○依同案被告范振聰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范庭甲,於附表2所示之時、地,領得附表2所示之款項後,交給被告己○○轉交同案被告范振聰。 3 證人林秀治黃健華於警詢時之陳述。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2之時間係林秀治借給被告己○○使用。 4 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 告訴人壬○○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5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陳述。 告訴人丁○○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6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 告訴人乙○○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7 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陳述。 告訴人辛○○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8 證人即被害庚○○於警詢時之陳述。 被害人庚○○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9 證人即被害子○○於警詢時之陳述。 被害人子○○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10 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 被害人丙○○遭詐騙後匯款之經過。 11 員警112年4月12日職務報告、111年12月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附表2之銀行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附表2之告訴人等人匯款至如附表2所示之帳戶後,由被告范庭甲提領得手,被告范庭甲取款時搭乘被告己○○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范庭甲、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等罪嫌。
三、競合及罪數:被告范庭甲如附表1、2及被告己○○如附表2所 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被害人持有之法益不同,應以被害人人數計算罪數,被告 范庭甲如附表1、2所示之9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己○○ 如附表2所示之7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請予分論併罰。四、沒收:被告范庭甲領得之4,000元,及被告己○○領得之4,169 元,為其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又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 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范庭甲、己○○另涉 嫌詐欺等罪,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20、21192 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302號案件(有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范 庭甲、己○○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為免認事用法 歧異,爰依法追加起訴。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張時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淑芬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元) 1 癸○○ 111年11月7日18時48分許,詐欺集團假冒為「東海模型」女員工,打電話給癸○○謊稱:誤設你為特殊會員,將按月從你帳戶扣款,如要取消需操作ATM等語,再由另名自稱「李翔德」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癸○○操作ATM轉帳未成功,復指示癸○○將其中華郵政、台灣企銀、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等金融卡寄送到指定地點並告知密碼,癸○○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癸○○土地銀行金融卡轉帳至如後帳戶。 111年11月8日19時50分 26,123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范振聰 111年11月8日19時55分 臺中銀行后里分行 20,000 2 戊○○ 111年11月8日18時35分許,詐欺集團假冒為國泰世華銀行員工,打電話對戊○○謊稱:要幫你取消批發商資格,需依指示轉帳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後帳戶。 111年11月8日19時51分至20時14分 70,179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范振聰 111年11月8日19時56分至20時23分 臺中銀行后里分行、全家超商后里六家店 76,000
附表2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元) 匯入銀行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元) 1 壬○○ 111年12月5日16時55分許,詐欺集團假冒為「世界展望會」成員,打電話對壬○○謊稱:誤刷妳的信用卡將每月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後帳戶。 111年12月5日18時44分 17,01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18時50分 臺中超商逢運門市 17,000 2 丁○○ 111年12月5日19時3分許,詐欺集團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銀行人員,打電話對丁○○謊稱:系統錯誤致每月對妳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後帳戶。 111年12月5日20時6分至20時28分 149,88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20時12分至20時28分 萊爾富超商臺中中清店、統一超商新象門市 89,900 3 乙○○ 111年12月5日19時38分許,詐欺集團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郵局人員,打電話對乙○○謊稱:誤設你為捐款大戶,將每月對你扣款3000元,須依指示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後帳戶。 111年12月5日20時11分 19,96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20時23分 統一超商新象門市 20,000 4 辛○○ 111年12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花旗銀行人員,打電話對辛○○謊稱:誤對妳扣款3000元,須依指示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後帳戶。 111年12月5日20時14分 29,98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20時24分至20時25分 統一超商新象門市 40,000 5 庚○○ 111年12月5日19時43分許,詐欺集團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花旗銀行人員,打電話對庚○○謊稱:誤對你扣款3000元,須依指示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後帳戶。 111年12月5日20時35分至20時38分 99,973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20時35分至20時38分 統一超商後庄門市 100,000 111年12月5日21時 39,985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21時4分至21時5分 統一超商後庄門市 40,000 6 子○○ 111年12月5日20時5分許,詐欺集團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台北富邦銀行人員,打電話對子○○謊稱:誤將妳的捐款金額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後帳戶。 111年12月5日20時50分 31,989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20時56分至20時57分 統一超商後庄門市 40,000 7 丙○○ 111年12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假冒為「世界展望會」人員,打電話對丙○○謊稱:誤將妳的捐款金額設定成每月扣款5000元,須依指示解除設定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後帳戶。 111年12月5日20時51分 18,018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20時58分 統一超商後庄門市 10,000 111年12月5日21時2分至21時4分 59,964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范庭甲提領後交給己○○轉交范振聰 111年12月5日6時5分至7時22分 統一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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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