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毅豪
何叡哲
高健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臺
中分監)
陳柏諺
陳重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0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傅毅豪犯如【附表二】編號7-1、8-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二】編號7-1、8-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 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何叡哲犯如【附表二】編號1-1、2-1、3-1、4-1、5-1、6-1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1、2-1、3-1、4 -1、5-1、6-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高健勝犯如【附表二】編號1-2、2-2、3-2、4-2、5-2、6-2 、7-2、8-2、9-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2、2-2、3-2、4-2、5-2、6-2、7-2、8-2、9-2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陳柏諺犯如【附表二】編號1-3、2-3、3-3、4-3、5-3、6-3 、7-3、8-3、9-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3、2-3、3-3、4-3、5-3、6-3、7-3、8-3、9-3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陳重貫犯如【附表二】編號9-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二】編號9-1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何叡哲、高健勝、陳柏諺、陳重貫透過不詳之人、傅毅豪透 過徐嘉銓(另案發布通緝),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陸 續加入張嘉豪(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色狼」,另案發布 通緝)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者所屬之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傅毅豪、何叡哲、高健勝、陳柏諺、陳 重貫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起訴,均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由張嘉豪透過TELEGRAM指示高健勝、 陳柏諺、傅毅豪、陳重貫、何叡哲前往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 款項。何叡哲、高健勝、陳重貫、陳柏諺、傅毅豪、徐嘉銓 、張嘉豪以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 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再指派陳柏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再將之交予【附表一】所示之人收 取,【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後復將之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指 定之人收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 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二、案經杜瑜嫣、張庭榕、陳品丞、鄭宇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毅豪、何叡哲、高健勝、陳柏諺 、陳重貫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19— 722頁、第729—731頁、第706—712頁,本院卷第219、230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杜瑜嫣、張庭榕、陳品丞、鄭宇呈、 被害人黃沛暄、柯穎廷、盧姵伶、李育靜於警詢時之證述相 符(見偵卷第419—421頁、第423—425頁、第427—431頁、第4 33—435頁、第437—439頁、第441—451頁、第453—457頁、第4 65—469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書(見偵卷第137—153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 間一覽表(見偵卷第155—161頁)、被告陳柏諺提領一覽表 (見偵卷第163頁)、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許貞莉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39頁)、中華郵政 公司帳戶譚宇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卷第341頁)、永豐商業銀行帳戶鄒絜甯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43頁)、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陳定遠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 卷第345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季慶豪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47頁)、110年11月4日、11 月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區農會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見偵卷第361—363頁、第369頁、第381頁、第385頁,第 399頁)、110年11月4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郵局監 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65頁、第385頁)、110年11 月4日18時35分被告陳柏諺、高健勝在臺中市大雅區圖書館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79頁)、110年11月4日19 時26分被告陳柏諺、高健勝、何叡哲在臺中市大雅區永興路 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79—381頁、第411—413 頁)、110年11月4日20時36分、20時37分被告陳柏諺、高健 勝在台中市大雅區大雅農會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 卷第383頁)、110年11月4日21時52分被告何叡哲在台中市 大雅區永興路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87頁) 、110年11月7日臺中市○○區○○○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金交流 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67頁、第399頁)、110 年11月7日18時38分、同日18時39分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三信銀行大雅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71頁 、第401頁)、110年11月7日18時41分、同日18時42分臺中 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環太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見偵卷第373頁、第401頁)、110年11月7日臺中市○○區○○
○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雅好雅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 第375頁、第403頁)、110年11月8日臺中市○○區○○○段000號 統一超商百達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77頁、 第409頁)、被害人黃沛暄報案相關資料:⑴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 第47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 第473—474頁)、⑶通話記錄畫面截圖(見偵卷第481頁)、⑷ 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見偵卷第479頁)、被 害人柯穎廷報案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 子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487頁)、⑵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483—484頁) 、⑶通話記錄畫面截圖(見偵卷第491—493頁)、⑷網路銀行 臺幣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張(見偵卷第489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4月22日函及檢送該局111年4月21 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害人陳銘詳遭詐騙經過〉(見偵卷第74 5—747頁)、台中商業銀行帳戶被害人陳銘詳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355—359頁)、 被害人盧姵伶報案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健康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499頁)、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495—496頁 )、⑶被害人盧姵伶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幣轉帳交易通知2 份(見偵卷第501—503頁)、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 細(見偵卷第505頁)、告訴人杜瑜嫣報案相關資料:⑴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507—508頁)、⑵ 通話記錄畫面截圖(見偵卷第509頁)⑶杜瑜嫣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49—350 頁)、被害人李育靜報案相關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局龍岡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515 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511 —512頁)、⑶通話記錄畫面截圖(見偵卷第519頁)、⑷渣打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見偵卷第517頁)、告訴人 張庭榕報案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見偵卷第521—522頁)、⑵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見偵卷第 523—524頁)、⑶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見偵 卷第527頁)、告訴人陳品丞報案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 第53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 第531—532頁)、⑶通話記錄畫面截圖(見偵卷第543頁)、⑷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2張(見偵卷第541—543頁)29、告 訴人鄭宇呈報案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
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557頁)、⑵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553—554頁) 、⑶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見偵卷第559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1年7月17日函及檢送之(見偵卷第66 9—691頁)⑴職務報告(見偵卷第671—673頁)、⑵110年11月4 日、同年11月7日、同年11月8日提領款項車手、收水、指揮 一覽表(見偵卷第675—679頁)、⑶被害人匯款及金流去向一 覽表(見偵卷第681—691頁)、帳戶個資檢視(見偵卷第475 頁、第497頁、第523—525頁、第55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5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5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被告5人於本案詐欺犯罪流程中,在各被害人受騙而匯款 至人頭帳戶後,由被告陳柏諺負責提領【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匯入之贓款、被告陳重貫負責向被告陳柏諺收取【附 表一】編號9所示之贓款、被告高健勝負責向被告陳柏諺 收取【附表一】編號1—8及向被告陳重貫收取【附表一】 編號9所示之贓款、被告何叡哲負責向被告高健勝收取【 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贓款、被告傅毅豪負責向被告高 健勝收取【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贓款,再由被告高健 勝、何叡哲、傅毅豪將贓款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使贓款得以順利流入本案詐欺集團之支配範圍。 被告5人所扮演之角色,在本案詐欺取財之整體犯罪計畫 中,均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其等參與之 詐欺取財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2、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後,令其等匯款至 人頭帳戶,再由被告5人將贓款提領後層層往上轉交。是 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既遂後,被告陳柏諺所為後 續提領贓款,被告高健勝、何叡哲、傅毅豪、陳重貫所為 後續收取、轉交贓款之行為,均已發生製造金流斷點之效 果,足以達成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皆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3、核被告陳柏諺、高健勝就【附表一】編號1—9、被告何叡 哲就【附表一】編號1—6、被告傅毅豪就【附表一】編號7 —8、被告陳重貫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4、被告5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均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二)罪數:
1、被告陳柏諺就【附表一】編號1、2、3、4、6、7、9雖均 有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然犯意單一,時間、地點緊密, 侵害法益相同,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2、被告陳柏諺、高健勝就【附表一】編號1—9所示9次犯行、 被告何叡哲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6次犯行、被告傅毅 豪就【附表一】編號7—8所示2次犯行、被告陳重貫就【附 表一】編號9所示1次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被告陳柏諺、高健勝、何叡哲、傅毅豪針對不同被害人所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序共9次、9次、6次、2次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部分:
⑴被告5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修正前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條 文並未對被告5人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⑵被告5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就一般洗錢犯行自白犯行,雖因想 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之關係,而無從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然仍得由本院於下述量刑時併予 審酌。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5人不依正途賺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竟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收取、轉交詐騙所得贓款, 不僅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及互信基礎,更 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查 緝金流之難度,所為實值非難;就犯罪所生實害方面,兼 衡被告5人各次犯行中,各被害人受騙金額不同,量刑時 應予區分;就共同正犯角色分工而言,考量被告陳柏諺於 本案犯罪流程中負責提領被害人匯至人頭帳戶之贓款,被 告傅毅豪、何叡哲、高健勝、陳重貫負責收取並轉交贓款 ;又被告5人迄今均仍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 之財產損失;且被告傅毅豪有獲得4,170元、被告何叡哲 有獲得7,000元、被告高健勝有獲得1萬4007元、被告陳柏
諺有獲得1萬4007元、被告陳重貫有獲得5,000元之犯罪所 得(詳如下述);惟念及被告5人犯後均自白犯罪,尚知 悔悟;暨被告5人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生活 狀況(見本院卷第23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再衡諸被告傅毅豪、何叡哲、高健勝、陳柏諺各次犯 行之時間間隔甚短、侵害法益種類雷同、手段相似程度甚 高,依數罪併罰之恤刑精神,各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五)沒收:
1、被告傅毅豪部分:
⑴依被告傅毅豪於偵查中所述,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 取並轉交贓款之報酬,為贓款金額之3%等語(見偵卷第72 2頁)。如以被告傅毅豪收水金額之3%計算,因被告傅毅 豪於【附表一】編號7—8所示2次犯行收取之贓款共13萬90 05元,故可估算其總報酬為4,170元【計算式:13萬9005 元*3%=4,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以上為被告傅毅豪本案2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何叡哲部分:
⑴依被告何叡哲於偵查中所述,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 取並轉交贓款之報酬,為贓款金額之2%至3%等語(見偵卷 第731頁)。如以被告何叡哲收水金額之3%計算,因被告 何叡哲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6次犯行收取之贓款共29 萬7910元,故可估算其總報酬本應為8,937元【計算式:2 9萬7910元*3%=8,9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然被告何 叡哲供稱其僅取得7,000元餘元之報酬,爰採有利認定, 將其犯罪所得估算為7,000元。
⑵以上為被告何叡哲本案6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高健勝部分:
⑴依被告高健勝於偵查中所述,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 取並轉交贓款之報酬,為贓款金額之3%等語(見偵卷第70 6頁)。被告高健勝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未實際取得報 酬云云(見本院卷第232頁),然觀諸其於偵查中並未提 出如此之陳述,應認審理中所述僅為事後逃避沒收之詞,
不能採信。如以被告高健勝收水金額之3%計算,因被告高 健勝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9次犯行收取贓共46萬6915 元,故可估算其總報酬為1萬4007元【計算式:46萬6915 元*3%=1萬40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以上為被告高健勝本案9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被告陳柏諺部分:
⑴依被告陳柏諺於偵查中所述,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 取並轉交贓款之報酬,為贓款金額之3%等語(見偵卷第70 9頁)。被告陳柏諺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實際上僅有獲 取1%報酬云云(見本院卷第232頁),然觀諸其於偵查中 並未提出如此之陳述,應認審理中所述僅為事後逃避沒收 之詞,不能採信。如以被告陳柏諺提領金額之3%計算,因 被告陳柏諺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9次犯行提領贓共46 萬6915元,故可估算其總報酬為1萬4007元【計算式:46 萬6915元*3%=1萬40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以上為被告陳柏諺本案9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被告陳重貫部分:
⑴依被告陳重貫於偵查中所述,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 取並轉交贓款,每日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等語(見偵卷 第709頁)。被告陳重貫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實際上僅 取得2,000元至3,000元云云(見本院卷第232頁),然觀 諸其於偵查中並未提出如此之陳述,應認審理中所述僅為 事後逃避沒收之詞,不能採信。
⑵以上為被告陳重貫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未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部分:
被告陳柏諺提領之贓款已交予被告高健勝、陳重貫,被告 陳重貫收取之贓款已交予被告高健勝,被告高健勝收取之 贓款亦已轉交予何叡哲、傅毅豪、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被告何叡哲、傅毅豪亦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故被告5人就本案一般洗錢犯行所掩飾、隱匿 之財物並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均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表一】(犯罪事實)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收水過程 1 黃沛暄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某時許佯裝為「大新書局」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黃沛暄,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黃沛暄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4日20時20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許貞莉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諺 110年11月4日20時22分至23分許,提領2萬元1筆、1萬元1筆,共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農會 陳柏諺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給高健勝,高健勝再轉交給何叡哲。 2 柯穎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19時45分許佯裝為「秀泰影城」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柯穎廷,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柯穎廷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4日20時28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分)匯款9萬9987元至許貞莉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諺 110年11月4日20時32分至34分許,提領2萬元5筆,共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農會 3 陳銘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秀泰影城」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陳銘詳,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陳銘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1月4日20時57分許匯款1萬9985元至許貞莉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0年11月4日21時23分許匯款9985元至譚宇傑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諺 ⑴110年11月4日21時0分至9分許,提領1萬9005元1筆、905元1筆,共1萬9910元。 ⑵110年11月4日21時24分許,提領1萬元1筆。 除905元該筆款項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郵局提領外,其餘均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農會提領。 4 盧姵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20時40分許佯裝為「大新書局」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盧姵伶,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盧姵伶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4日21時12分、21時19分,分別匯款4萬9987元、4萬9985元至譚宇傑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諺 ⑴110年11月4日21時15分許,提領5萬元1筆。 ⑵110年11月4日21時22分許,提領5萬8000元1筆。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郵局 5 杜瑜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10年11月4日19時許佯裝為「大新書局」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杜瑜嫣,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杜瑜嫣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4日21時19分許,匯款7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985元)至譚宇傑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李育靜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20時21分許佯裝為「大新書局」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李育靜,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李育靜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4日21時31分許,匯款2萬9983元至譚宇傑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諺 110年11月4日21時32分至33分許,提領2萬元1筆、1萬元1筆,共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農會 7 張庭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7日16時10分許佯裝為「秀泰影城」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張庭榕,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張庭榕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⑴110年11月7日17時34分、17時35分許,分別匯款9987元、9987元至鄒絜甯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0年11月7日18時36分、18時37分許,分別匯款9987元、9987元至陳定遠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諺 ⑴110年11月7日17時50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分),提領1萬900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905元)。 ⑵110年11月7日18時39分至41分許,提領1萬元2筆,共2萬元。 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交流門市 ⑵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環太門市 陳柏諺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給高健勝,高健勝再轉交給傅毅豪。 8 陳品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7日17時13分許佯裝為「秀泰影城」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陳品丞,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陳品丞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7日17時57分、17時59分許,分別匯款4萬9978元、4萬9968元至陳定遠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諺 110年11月7日18時3分許,提領10萬元1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交流門市 9 鄭宇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8日晚間9時45分許佯裝為某訂房網站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鄭宇呈,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鄭宇呈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8日21時58分、22時16分、22時33分許,分別匯款2萬9987元、3萬元、2萬9985元至季慶豪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諺 110年11月8日22時25分至26分,提領2萬元1筆、1萬元1筆,共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百達門市 陳柏諺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給陳重貫,陳重貫再轉交給高健勝。
【附表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編號 被 告 犯罪事實 主 文 1-1 何叡哲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1所示 何叡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1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1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何叡哲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2所示 何叡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2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2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何叡哲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3所示 何叡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3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3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何叡哲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4所示 何叡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4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4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何叡哲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5所示 何叡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5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5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何叡哲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6所示 何叡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6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6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傅毅豪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7所示 傅毅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7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7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 傅毅豪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8所示 傅毅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8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8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 陳重貫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9所示 陳重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2 高健勝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9所示 高健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 陳柏諺 如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9所示 陳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