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鈺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33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
4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鈺琦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鈺琦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28分許,欲應徵兼職工 作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 「張謠」之人聯繫,「張謠」稱凡加入註冊火幣軟體綁定金 融帳戶綁定供公司使用,每日可領有報酬,張鈺琦可預見提 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 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基於縱幫 助他人使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犯罪工具及幫助他 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張謠」指示至永豐商業銀 行興大分行,臨櫃申請約定轉帳帳號2個,並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2時1分許,透過Line將其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鈺琦永豐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含密碼)、火幣帳號(含密碼)等傳送予「張謠 」。「張謠」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 員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各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 詐騙方式,對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楊至諺等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分別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 1至7所示款項至林志鴻(所涉幫助洗錢等罪嫌,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54號、第9170號提起 公訴)所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林志鴻新光帳戶),再由不詳成員轉匯至張鈺琦永 豐帳戶,復遭轉匯至不詳人頭帳戶,張鈺琦以此方式幫助他 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並獲得 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嗣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人發 覺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鈺琦於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卷證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修正,於112年6月14日 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對於減輕其刑要件 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提供張鈺琦永豐帳戶上開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詐欺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7人,侵害數財產法益,及同時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洗錢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 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於審判中坦承幫助洗錢犯行,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並 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工具供他人從事詐財、洗錢行為, 助長詐欺犯罪風氣,致被害人、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 且使國家難以查緝,增加追索財物之困難,所為不該。另衡 及被告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受 詐騙人數為7人、受騙匯入本案帳戶款項數額,及被告表示 無能力賠償而迄今未與被害人、告訴人成立和解等情節;再 衡及被告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存卷可查,及告訴人等表示之意見,有告訴人意見表在卷可
按;暨參以被告自陳大學肄業,目前無業,育有1名子女且 目前懷孕中,與其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被告供稱其本案取得報酬為1萬元等語確實,此屬其本案犯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追徵。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 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 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本案被害 人、告訴人等遭詐騙款項業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而不在 被告實際支配持有當中,自非其所有,且無事實上之共同處 分權限,尚無從依前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22 年 12 月 8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不含轉帳手續費)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入第一層林志鴻新光帳戶】時間、金額 【匯入第二層張鈺琦永豐帳戶】時間、金額 卷證 1 楊至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上午9時許,以Line暱稱「信貸專員」、「客戶服務中心06」加入楊至諺好友,佯稱申請貸款須匯出解凍金云云,致楊至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志鴻新光帳戶,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張鈺琦永豐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轉帳2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轉帳1萬9,020元。 1.被害人楊至諺警詢之指訴(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 2.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26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 4.林志鴻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3頁) 5.張鈺琦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9頁至第206頁、第221頁、第222頁) 2 林倩伃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於臉書向林倩伃之女佯稱要購買迷你世界遊戲帳號,林倩伃遂註冊指定網站並以Line聯繫暱稱「客服」,該人訛稱綁定註冊之銀行帳戶凍結,須充值解凍云云,致林倩伃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志鴻新光帳戶,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張鈺琦永豐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3分許,轉帳1萬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3分許,轉帳5萬6,001元。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4分許,轉帳9,022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5分許,轉帳5萬5,990元。 1.告訴人林倩伃警詢之指訴(偵卷第33頁至第36頁、第37頁至第38頁) 2.臉書社團「迷你世界」之貼文、留言擷圖(偵卷第41頁) 3.交易平臺網頁擷圖(偵卷第41頁) 4.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41頁至第55頁) 5.告訴人與官網客服之聊天紀錄(偵卷第57頁至第59頁) 6.Line暱稱「客服」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卷第77頁) 7.匯款交易明細(偵卷第55頁) 8.告訴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卷第61頁) 9.林志鴻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10.張鈺琦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9頁至第206頁、第221頁、第222頁) 3 柯寧熔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某時許,以Line暱稱「客服」、「全台借款業務-王宣惠」聯繫柯寧熔,佯稱貸款需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柯寧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志鴻新光帳戶,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張鈺琦永豐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8分許,轉帳1萬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8分許,轉帳1萬元。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9分許,轉帳9,993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9分許,轉帳9,990元。 1.告訴人柯寧熔警詢之指訴(偵卷第65頁至第66頁) 2.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71頁至第77頁) 3.轉帳明細(偵卷第73頁至第75頁) 4.合聯信貸網址及主頁畫面擷圖(偵卷第75頁) 5.林志鴻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3頁) 6.張鈺琦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9頁至第206頁、第221頁、第222頁) 4 曾成邦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某時許,於遊戲內佯稱要購買遊戲帳號並提供交易平臺,再以Line暱稱「G73遊戲...客服中心」聯繫曾成邦,佯稱帳號有誤,需匯款解除凍結云云,致曾成邦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志鴻新光帳戶,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張鈺琦永豐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轉帳1萬15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5分許,轉帳3萬61元。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6分許,轉帳3萬1元。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3分許,轉帳1萬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元,予以更正)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6分許,轉帳3萬990元。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轉帳2萬9,000元 1.告訴人曾成邦警詢之指訴(偵卷第81頁至第83頁) 2.交易明細(偵卷第87頁至第89頁) 3.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89頁) 4.林志鴻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5.張鈺琦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9頁至第206頁、第221頁、第222頁) 5 陳嘉軒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某時許,於遊戲內佯稱要購買遊戲帳號並提供交易平臺,再以Line聯繫陳嘉軒,佯稱帳號被凍結,需匯款解除凍結云云,致陳嘉軒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志鴻新光帳戶,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張鈺琦永豐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1分許,轉帳1萬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轉帳3萬1元。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許,轉帳3萬2元。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轉帳9,000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5分許,轉帳2萬9,998元。 ③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5分許,轉帳2萬9,000元。 1.告訴人陳嘉軒警詢之指訴(偵卷第91頁至第92頁) 2.轉帳交易明細(偵卷第95頁至第99頁) 3.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卷第101頁、第103頁) 4.林志鴻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3頁) 5.張鈺琦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9頁至第206頁、第221頁、第222頁) 6 鄧惠心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某時許,於遊戲內以暱稱「無極03」佯稱要購買遊戲帳號並提供交易平臺「國際交易平臺」,再冒充客服聯繫鄧惠心,謊稱帳戶被鎖,需轉帳解鎖云云,致鄧惠心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志鴻新光帳戶,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張鈺琦永豐帳戶。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轉帳3萬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轉帳3萬1元。 ①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4分許,轉帳3萬992元。 ②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1分許,轉帳2萬9,988元。 1.告訴代理人丁淑萍(告訴人鄧惠心之母)警詢之指訴(偵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2.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117頁至第155頁、第175頁) 3.手機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157頁至第171頁) 4.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157頁) 5.中國信託QR Code收款帳號擷圖(偵卷第173頁) 6.林志鴻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3頁) 7.張鈺琦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9頁至第206頁、第221頁、第222頁) 7 邱煜勛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51分許,佯稱要購買遊戲帳號並提供交易平臺,再冒充客服聯繫邱煜勛,謊稱交易平臺內資金被凍結,需匯款解除凍結云云,致邱煜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志鴻新光帳戶,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張鈺琦永豐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轉帳1萬2,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分許,轉帳1萬1,020元。 1.告訴人邱煜勛警詢之指訴(偵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2.交易明細影本(偵卷第185頁) 3.林志鴻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3頁) 4.張鈺琦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199頁至第206頁、第221頁、第2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