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2號
TCDM,112,訴,52,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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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福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6676、32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萬福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 違禁物,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故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 示地點,以附表所示價錢,販賣附表所示毒品予附表所示之 人。因認被告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 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1月30日死亡, 此有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照上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附表:陳萬福販賣毒品表列
時間 藥腳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 販賣金額 1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 許志漢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飛他命2小包 第一級海洛因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共2000元,共3000元 2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1分許 林賜忠 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路307巷巷內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1000元 3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37分許 林國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3公克 1000元(以欠款方式交易,林國隆尚未給付代價) 4 111年3月25日晚上10時21分許 劉宏明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道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42分許,由藥腳劉宏明先借款2000元予被告,被告無法還款,遂連續交付此2次毒品,分次扣除欠債各1000元而販賣之 5 111年3月26日凌晨1時59分許 劉宏明 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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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