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285號
TCDM,112,訴,2285,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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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匯吾原名謝育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6065 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匯吾原名謝育展)明 知申辦蝦皮帳號使用並非難事,一般人若無故取得他人門號 ,極可能用於不法犯罪行為,使警方追查無門,卻因缺錢花 用,竟基於縱若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蝦皮帳號從事不法犯罪 行為,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他人輸入禁藥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 年5 月10日前某日,在IG刊登廣告收購蝦皮帳號, 以租借每個蝦皮帳號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 代價,嗣證人鄭珮妤(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 分)於同年5 月10日與被告簽訂協議書,將證人鄭珮妤臺灣 蝦皮購物之帳號「xie070414(嵐嵐糖果屋)」、密碼交付 予被告管理使用,其後被告再將向證人鄭珮妤租借之蝦皮帳 號以6000元租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嗣該不詳之 大陸人,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係 足以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如未經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核准,即屬藥事法所定之禁藥,竟基於販賣禁藥之 犯意聯絡,於111 年11月29日前某時,由不詳之人負責利用 電腦網路設備將上開蝦皮帳號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網址: https://shopee.tw/當天出貨LA-NA-lana-透明發光-馬卡 龍-糖果-絕對正品-i.0000000.00000000000?sp-atk=0f4dab 7b-la5c-4303-a5a0-17c8c40969d8&xptdk=0f4dab7b-la5c-4 303-a5ao-17c8c40969d8),經新竹市衛生局於111 年11月 29日,以540 元下單購買上開蝦皮帳號內「Lana Pods:Str awberry Milk 3 pods(規格:2.5ml,生產日期:2022/08 )之電子菸油1 瓶,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檢驗,內含尼古丁成分後,函送偵辦,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4 項、第1 項之 幫助販賣禁藥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2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菸 害防制法於112 年2 月15日修正公布,其中該法第4 條第1 項第4 款自112 年4 月1 日施行,而該法第9 條第2 項、 第29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3 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 項第 3 款情形之罰責則均自113 年3 月22日施行,至其餘條文 ,自112 年3 月22日施行;又菸害防制法此次修法之目的, 在於將傳送組合物或相類產品(不論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 即俗稱之電子菸、電子菸油等產品)增列為該法所規制之「 類菸品」,並將類菸品就菸害防制事項之管理與處罰自藥事 法中抽離,此觀該法第3 條修法理由揭櫫「電子煙油之物理 性態為液態,或含、或不含尼古丁,亦常含有各式添加物, 並以電子裝置加熱氣化,供人模仿及產生菸品使用之效果…… 為使電子煙產品,以及未來可能出現之非電子傳送組合等產 品有管制之法源依據,爰增訂第2 款『類菸品』之定義為『指 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 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 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以避免業者藉由改變目 前通用之產品名稱(如將電子煙改為其他名稱),或改用非 電子方式氣化煙油(如噴霧式),規避法律之適用……」等語 即明。參以,卷附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其後改制為衛 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0 年9 月14日函之要旨表明「電子 菸納入藥品管理,其宣傳銷售適用藥品管理相關規範」等 語(本院訴字卷第9 、11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其後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1 年2 月10 日函之要旨表明「如電子菸含有尼古丁成分同時又宣稱戒菸 療效,則將之視為藥品管理」等語(本院訴字卷第13頁), 對照衛生福利部112 年8 月28日函記載略以: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3 月22日修正施行後,基於就菸害防制事項而言,該 法為特別法,其效力優於普通法(藥事法)之原則,符合類 菸品定義之電子煙,不論電子煙油有無標示含尼古丁,皆依 菸害防制法查處等語(本院訴字卷第15頁),益見過往固將 電子菸(油)視為藥品管理,然自菸害防制法於112 年3 月 22日施行後已改依菸害防制法查處。
三、準此以言,電子菸(油)不論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自菸害 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違反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第32條第1 款之行為者(即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應優



先適用菸害防制法第32條第1 款之規定處以罰鍰,而無藥事 法規定之適用,故已無刑罰之規定。從而,被告被訴於111 年5 月10日後某時許將前開蝦皮購物帳號「xie070414(嵐 嵐糖果屋)」、密碼租借予不詳之人使用,而幫助該人販賣 標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行為後,因菸害防制法已於11 2 年3 月22日修正施行,是其被訴幫助販賣標示含尼古丁 成分之電子菸油此類菸品未遂行為,屬菸害防制事項,依上 開說明,應適用菸害防制法第32條第1 款之規定,已非藥事 法第83條第4 項、第1 項之刑事罰處罰範圍。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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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