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國裕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32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國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詹國裕前於民國111年10月、11月間,受僱於上寓企業有限 公司(負責人鄭惟剛,下稱上寓公司),負責依該公司工務 莊勝雄之指示,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南興路與南興一路口之「 漢宇琢森」建案工地,從事油漆及打石等工作,於每日下工 時,在該建案工地主任交付之上寓公司派工單上簽名(一式 三份,工地留存紅聯),再將派工單黃聯及白聯帶回上寓公 司,交付予莊勝雄請款。詎詹國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陳仁」、 「康國才」均未在上開工地工作,仍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在如附表所示之派工單之黃聯及白聯上偽簽「陳仁」或 「康國才」之署押,用以表示「陳仁」、「康國才」有於上 開時間至該工地工作而可向上寓公司請領工資之意,偽造上 開具私文書性質之派工單,並將此偽造之私文書帶回上寓公 司交付莊勝雄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陳仁」、「康國才 」及上寓公司對於派工管理及工資發放之正確性,且致莊勝 雄陷於錯誤,而將「陳仁」、「康國才」之工資即如附表所 示詐得金額之款項交予詹國裕〔合計詐得新臺幣(下同)6萬 6240元〕。嗣莊勝雄於111年11月24日察覺有異,經比對該工 地留存之派工單紅聯與詹國裕繳交之派工單黃聯及白聯,始 查知上情。
二、案經上寓公司委任莊勝雄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詹國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 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莊勝雄於警詢、偵訊 時指訴之內容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上 寓公司111年11月請款簽收明細表、派工單、漢宇琢森新建 工程勞工勤前教育勞安告知承諾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署押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 私文書則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分次向告訴人公司行使偽造私文書、實施詐術詐得款項 之各舉止,各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且均係偽以 「陳仁」、「康國才」均有至工地工作而可以請領工資之事 由所為,堪認其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各應認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 非字第23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 犯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關 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㈤、至辯護人固主張本案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但 本院審以被告本案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與該罪 之嚴重性、侵害法益程度相較,並未有情堪憫恕之情形,故 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得財,竟冒用他人身分於如附表 所示文書上偽造他人署押,進而詐取他人財物,損及告訴人 公司、「陳仁」及「康國才」,蔑視他人財產權,其所為實 不足取,另衡以被告於警詢、偵訊、本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公司達成還款協議,但迄今只賠償
2萬元等情,有承諾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併參酌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境之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㈦、至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等語,但被告前因另案犯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中交簡字 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於111 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112年8月13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則於本案判決時,被告前述所受有 期徒刑之宣告刑,其執行完畢既仍在5年以內,核與刑法第7 4條第1項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尚無從併予宣告緩刑,附此 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在如附表所示文書上所偽造「陳仁」、「康國才」之簽 名,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 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被告就本案犯行雖取得合計6萬6240元,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公 司達成還款協議,迄已賠償合計2萬元,有如前述,足認被 告於此範圍內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公司,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4萬624 0元(計算式:6萬6240元-2萬元=4萬6240元),因告訴人公 司就此部分尚未實際受償,被告之犯罪所得亦未全數剝奪, 是被告於此範圍內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倘被告嗣後依前揭還款 協議繼續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與已實 際發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所偽造行使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並未扣案,且業經被 告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公司,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品,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文書 偽造之署押 詐得金額 備註 1 111年11月1日派工單 「陳仁」署押壹枚 1740元 偵卷第109頁 2 111年11月2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660元 偵卷第107頁 3 111年11月3日派工單 「陳仁」署押壹枚 1920元 偵卷第105頁 4 111年11月5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480元 偵卷第103頁 5 111年11月7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300元 偵卷第101頁 6 111年11月8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4680元 偵卷第99頁 7 111年11月9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480元 偵卷第97頁 8 111年11月10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480元 偵卷第95頁 9 111年11月11日派工單 「陳仁」署押壹枚 1740元 偵卷第93頁 10 111年11月12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300元 偵卷第91頁 11 111年11月13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300元 偵卷第89頁 12 111年11月14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300元 偵卷第87頁 13 111年11月15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300元 偵卷第85頁 14 111年11月16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120元 偵卷第83頁 15 111年11月17日派工單 「陳仁」署押壹枚 1920元 偵卷第81頁 16 111年11月18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480元 偵卷第79頁 17 111年11月19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300元 偵卷第77頁 18 111年11月20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300元 偵卷第75頁 19 111年11月21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480元 偵卷第73頁 20 111年11月22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480元 偵卷第71頁 21 111年11月23日派工單 「陳仁」、「康國才」署押各壹枚 3480元 偵卷第69頁 合計 66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