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571號
TCDM,112,訴,1571,2023120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添財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9339號、第35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成功」)明知甲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均係同條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 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或兼販 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分別持如附表二 編號5、6所示之行動電話,以LINE聯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 對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 之價額,當面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交 易對象。乙○○亦明知其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之威而 鋼錠,係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擅自製造之 偽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於如附表一 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隨同當場販賣之毒品,無償轉讓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偽藥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交易對 象。嗣經警獲報追查,並持搜索票於民國112年4月26日15時 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旁停車場內,對乙○○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復於同日15時26分 許,在乙○○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40號房之租屋處 執行搜索,又於同日19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停車場,經乙○○同意後,對上開車輛執行第2次搜索,先 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偵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中市刑大)偵辦後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且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 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辯護 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行羈押訊問 、送審訊問、準備、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112年度 偵字第19339號卷[下稱偵19339卷]一第22至24、38至41、 44至48頁,偵19339卷二第532至534、593、594、617至61 9頁,112年度聲羈字第214號卷[下稱聲羈卷]第22、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571號卷[下稱訴卷]第34、142、228頁 ),且經如附表三「供述證據」欄所示之證人於警詢或兼 於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三「非供述證據」欄所示 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 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查被告於偵訊程序中坦承:本案我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賺新臺幣(下同)400至500元,販賣愷他命1包賺300至40 0元,販賣毒品咖啡包1包賺200元等語(見偵19339卷二第 534頁),復於審理程序中坦承:例如我拿5萬元毒品,我 就賺個幾千元及車資等語(見訴卷第229頁),可知被告 為本案各次毒品交易犯行係有利潤,被告確係出於營利之 意圖無疑。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罪名:
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上開威而鋼錠屬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係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所規定之偽藥,是核被告:
⑴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7、19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 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⑵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 偽藥罪,其販賣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指被告係犯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與藥事法第22條所規定之禁 藥定義尚有未合,惟起訴書及本院論罪之罪名係規定於同 一條項,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爰逕予更正之,附此敘明 。
⑶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8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其販賣前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 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其販賣 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2.罪數:   
  ⑴被告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所為,成立1行為觸犯2罪名 之想像競合關係;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8所為,成立1 行為觸犯3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 0所為,分別成立1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被告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18、20所示之犯行,均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⑵被告如事實欄一附表一所示之20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
  1.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 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 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 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 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 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 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 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 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 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2.偵審自白之減輕其刑:
   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 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俱如 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 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旨意在於鼓 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 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 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 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 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 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 ),並因而查獲者而言。
  ⑵被告於警詢或兼於偵訊時陳稱本案所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分別係於112年4月26日8至9時許、同 年月21日9時35分至10時48分許自吳江倉(綽號 「大雅哥 」)所取得,本案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係112年4月12日18 至19時許自洪榮裕(綽號 「彰化弟弟」)所取得(見偵1 9339卷一第44至47頁,偵19339卷二第593、617至619頁) ,並向警察指認該2人(見偵19339卷一第49至53頁),警 察因而查獲該2人,報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此有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131號等起訴書(洪榮裕 部分)、臺中地檢署112年9月25日中檢介劍112偵19339字 第1129110463號函、臺中市刑大112年9月25日中市警刑八



字第1120039053號函暨所附警察職務報告、臺中市刑大刑 事案件報告書、解送人犯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訴卷第171 、173至199頁)。
  ⑶惟由上開檢警資料可知,檢警係查獲:被告於係112年4月1 2日19時多自洪榮裕取得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00包,被告復於112年4月2 6日8時20分許自吳江倉取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等事實,並 未查獲被告於更早時間自吳江倉洪榮裕分別取得甲基安 非他命、該種毒品咖啡包,亦未查獲被告自吳江倉取得愷 他命。從而,由本案被告各次犯行之交易時間與上開取得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時間相比對,如事實欄一附表 一編號20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犯行,交易時間係在被告上開取得甲基安非 他命、毒品咖啡包時間之後,堪認被告已供出其該次犯行 毒品來源使檢警因而查獲吳江倉洪榮裕,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就該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減輕其刑,又該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其減輕得減 至三分之二,然被告之犯罪情節並非顯然輕微,不應全然 免除其刑,併予敘明。
  ⑷承上所述,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或兼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交易 時間係在被告上開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時間之 前,被告上開自吳江倉洪榮裕分別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咖啡包,顯不可能作為該等販賣毒品犯行之標的, 本院難認被告就該等販賣毒品,有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之餘地。
4.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說明: ⑴按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始得為 之,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即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 ,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至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 ,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 、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吳江倉洪榮裕,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 其刑外,可審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本院考 量上開所辯,尚難認被告之犯罪另有特殊原因與環境或背 景,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況本案依上開偵



審中自白或兼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減刑事由減刑後, 法定刑已降,而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 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辯護人上開主張, 並非可採。
5.至本案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本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 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本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0所 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本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該等販賣 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均 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被告犯行之處斷刑時, 固以其中最重罪名即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 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之各該加重 、減輕其刑之事由。
6.被告如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0所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同時符合前述偵審中自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刑 之減輕規定,應依法先依較少之數減輕而遞減之。(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危 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準備或審理程序中自 陳四技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裝潢塗油漆、協助農業施肥 等零工,月收入約1、2萬元,離婚,母親及1名小學一年 級之7歲女兒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辯護人於審理程 序中以卷附義大醫院被告母親藥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高雄 市大樹公所函陳稱被告之母親已82歲且心臟不適,被告 獨自扶養女兒,被告及其女兒為中低收入戶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暨審酌其犯行次數、密集程度、 危害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資懲 儆。
三、沒收:
(一)本案查獲之毒品: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連同殘留毒品 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係被告伺機用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無訛(見偵19339卷一第23 至25頁),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連同 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分別係被告伺機用於販賣第 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無訛(見偵19339卷一第23至25 頁),屬本案查獲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行動電話係供被告本案販賣 毒品犯行聯絡之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玻璃球吸 食器係供被告贈送予有需要之毒品購買者,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8、9所示之分裝袋、自製藥鏟均係供被告分裝毒品之 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特製寶特瓶、魔術方 塊均係供被告藏放毒品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無訛 (見偵19339卷一第23至25頁)。從而,該等物品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三)犯罪所得:
   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共實際獲得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 示之現金(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5至20所示之價額總 和),業據被告於本院羈押訊問、準備或審理程序中供陳 在卷(見聲羈卷第22頁,訴卷第142、225頁);起訴書雖 認被告亦有實際收到如附表一編號11至14之價額,然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供陳其未實際收到該等價額,我先前供稱有 實際收到,是因為當時太緊張,所以記錯了,以現在所述 為準等語(見訴卷第142頁),且證人即各該交易對象亦 分別於偵訊中證稱未實際支付該等價額(見偵19339卷二 第8、9、282頁),足認被告未實際收到該等價額,是扣 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現金為其本案各次犯行之 全部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現金則係被告開計程車 所賺,亦據其於審理程序中供陳在卷(見訴卷第225頁) ,此外並無積極事證足認係本案犯罪所剩、所用或所得, 難認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之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柯學航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付毒品或偽藥 價額 罪刑 1 蔡崴丞 112年2月17日 17時5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2 蔡崴丞 112年2月22日 13時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3 蔡崴丞 112年3月27日 13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4 蔡崴丞 112年4月6日 12時59分許 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478巷內工地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5 蔡崴丞 112年4月10日 10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6 阮德北 112年2月28日 15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7 阮德北 112年4月23日 1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700元 (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8 吳氏蓮 112年3月17日 13時35分許 臺中市太平區育才路與新平路3段路口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9 吳氏蓮 112年4月12日 23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0 吳氏蓮 112年4月20日 20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 范文團 112年3月18日 21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未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2 范文團 112年3月20日 19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未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3 范文團 112年3月23日 20時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300元(未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含有威而剛成分之偽藥2顆 (無償) 14 阮文越 112年3月23日 18時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700元(未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5 阮文越 112年4月21日 20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7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6 武文成 112年4月6日 21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2包 3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7 武文成 112年4月8日 15時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8 武文成 112年4月9日 15時2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8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愷他命2包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1包 19 翁志成 112年4月23日 13時53分許 陸光公園臺中市北屯區豐樂路與豐樂3巷口)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20 翁志成 112年4月26日13時51分許 四張犁公園臺中市北屯區豐樂路2段與豐樂南一街口) 甲基安非他命1包 5000元(已實際收到)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 價額合計 3萬7900元(實際收到:3萬2900元,未實際收到: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0包(含包裝袋50只,總純質淨重16.2117公克)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含包裝袋9只,總純質淨重1.9155公克) 3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包(含「GIFT」字樣包裝袋2只,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3751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 4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97包(含蘋果圖樣包裝袋97只,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7.76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26公克) 5 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6 Motorola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7 玻璃球吸食器1袋 8 分裝袋1批 9 自製藥鏟2支 10 特製寶特瓶2瓶 11 魔術方塊1個 12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3萬2900元 13 現金新臺幣3萬7400元



附表三:
一、供述證據:
(一)證人蔡崴丞(附表一編號1至5之交易對象) 1、112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337-343) 2、112年4月27日偵訊筆錄(偵19339號卷二P.353-357) (二)證人阮德北(附表一編號6、7之交易對象) 1、112年2月28日18時33分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549-554 )
2、112年2月28日19時55分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555-557 )
3、112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495-501) 4、112年4月27日偵訊筆錄(偵19339號卷二P.185-189)(三)證人吳氏蓮(附表一編號8至10之交易對象) 1、112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419-426)   2、112年4月27日偵訊筆錄(偵19339號卷二P.433-441)(四)證人范文團(附表一編號11至13之交易對象) 1、112年3月23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237-241)   2、112年3月24日8時58分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243-24 6)
3、112年3月24日10時39分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247-24 9)
4、112年3月24日偵訊筆錄(偵19339號卷二P.5-9)(五)證人阮文越(附表一編號14、15之交易對象) 1、112年4月27日11時1分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611-61 7)
2、112年4月27日16時17分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二P.209-212 )
3、112年4月27日偵訊筆錄(偵19339號卷二P.279-284)(六)證人武文成(附表一編號16至18之交易對象) 1、112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295-296) 2、11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297-307) 3、11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偵19339號卷二P.107-110)(七)證人翁志成(附表一編號19、20之交易對象) 1、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151-157)   2、112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二P.461-464) 3、112年4月27日偵訊筆錄(同偵19339號卷二P.521-524)(八)證人余巧琳(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被告女友) 1、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偵19339號卷一P.141-145)   2、112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35367號卷P.641-643) 3、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35367號卷P.645-646)



二、非供述證據:
(一)112年度偵字第19339號卷一:
1、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犯罪事實彙整表【附表一編號1至20 】(偵19339號卷一P.7-9)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
(1)乙○○指認編號2吳江倉、9洪榮裕(偵19339號卷一P.49 -53)
(2)翁志成指認編號2乙○○(偵19339號卷一P.159-165) (3)范文團指認編號2乙○○(偵19339號卷一P.251-254) (4)武文成指認編號3乙○○(偵19339號卷一P.309-313) (5)蔡崴丞指認編號3乙○○(偵19339號卷一P.345-349) (6)吳氏蓮指認編號3乙○○(偵19339號卷一P.439-443) (7)阮德北112年4月27日指認編號3乙○○(偵19339號卷一P .502-506)
(8)阮德北112年2月28日指認編號3乙○○(偵19339號卷一P .559-563)
(9)阮文越指認編號3乙○○(偵19339號卷一P.673-677)3 、被告乙○○與上手「彰化弟弟洪榮裕交易毒品資料: (1)GOOGLE地圖、蒐證照片(臺中市○○區○○○路00號長 疆羊肉爐)、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告乙○○持 用手機聯絡人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9339號卷一P.55 -63)
(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車主資料、 違規紀錄、洪榮裕個人資料(偵19339號卷一P.65-67)4 、被告乙○○與上手「大雅哥」吳江倉交易毒品資料:   (1)GOOGLE地圖、蒐證照片(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2段113巷底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告乙○○持用手機聯絡人及 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9339號卷一P.69-75) (2)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資料、違規紀錄、吳江 倉個人資料(偵19339號卷一P.77-79)  5、本院112年聲搜字第761號搜索票(乙○○-臺中市○○區○○○街000 號4樓房門編號40)(偵19339號卷一P.87-89)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19339號卷一P.91-97)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19339號卷一P.99-107)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乙○○-車 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偵19339號卷一P.109)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19339號卷一P.111-119)10、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犯罪事實彙整表【附表一編 號19、20翁志成】(偵19339 號卷一P.149)11、證人翁志成112年4月26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19339號卷 一P.167)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偵19339號卷一P.169-175)13、證人翁志成採尿資料
(1)112年4月26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偵19339號卷一P.18 0)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代號M00000000號)(偵19339號卷一P.18 1)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 、採證照片(翁志成- 初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卡西酮類 毒品)(偵19339 號卷一P.182-183 )15、被告乙○○與證人翁志成112年4月26日交易毒品蒐證照片、盤 查及搜索扣押照片(偵19339號卷一P.184-187)16、被告乙○○與證人翁志成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339 號卷一P.188-198)
17、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犯罪事實彙整表【附表一編號 12至13范文團】(偵19339號卷一P.225)18、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范文團 -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偵19339 號卷一P.233 )
19、證人范文團112年3月23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19339號卷 一P.255)
2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9339號卷一P.257-263)
21、被告乙○○與證人范文團112年3月23日交易毒品蒐證照片、盤 查及搜索扣押照片(偵19339號卷一P.265-270)22、被告乙○○與證人范文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339 號卷一P.271-279)
23、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犯罪事實彙整表【附表一編號 16至18武文成】(偵19339號卷一P.283)2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085 號鑑驗書(武文成-編號1至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4至5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B0000000檢出4-甲 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偵19339號卷一 P.291-292)
25、被告乙○○與證人武文成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339 號卷一P.315-318)
26、被告乙○○與證人武文成112年4月9日交易毒品蒐證照片、盤 查及搜索扣押照片(偵19339號卷一P.000-00000、證人武文 成112年4月9日自願搜索同意書(偵19339號卷一P.323;同 偵19339號卷二P.67)
2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19339號卷一P.325-331)29、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犯罪事實彙整表【附表一編號 1至5蔡崴丞】(偵19339號卷一P.335)30、本院112年聲搜字第761號搜索票(蔡崴丞)(偵19339號卷 一P.351-352)
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19339號卷一P.353-359)3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 、採證照片(蔡崴丞-初驗結果:安非他命類)(偵19339號 卷一P.371)
33、證人蔡崴丞採尿資料:
(1)臺中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偵19339號卷一P.372)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代號M00000000號)(偵19339號卷一P.373 )
34、證人蔡崴丞112年4月27日盤查、搜索扣押照片(偵19339號 卷一P.374-376)
35、被告乙○○與證人蔡崴丞112年2月17日、2月22日交易毒品GOO GLE地圖、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9339號卷一P.378-385 )
36、證人蔡崴丞蒐證資料(戶籍地照片、車號000-000號重型機 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9339號卷一P.386-388、406)37、被告乙○○與證人蔡崴丞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339 號卷一P.390-398)
38、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咖啡包犯罪事實彙整表【附表一編號 8至10吳氏蓮】(偵19339號卷一P.417)39、本院112年聲搜字第761號搜索票(吳氏蓮)(偵19339號卷 一P.427-429)




4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偵19339號卷一P.431-437)41、證人吳氏蓮採尿資料:
(1)臺中地檢署鑑定許可書(偵19339號卷一P.445) (2)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偵19339號卷一P.447)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代號L00000000號)(偵19339號卷一P.449 )
4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所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 驗報告、採證照片(吳氏蓮-初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偵19339號卷一P.451)4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吳氏 蓮-門號0000000000號)(偵19339號卷一P.453)44、被告乙○○與證人吳氏蓮112年3月17日、4月12日交易毒品蒐 證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19339號卷一P.455-462)45、證人吳氏蓮蒐證資料(車號000-000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住處照片)(偵19339號卷一P.463-467、473)46、被告乙○○與證人吳氏蓮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9339 號卷一P.468-469)
47、證人吳氏蓮112年4月27日搜索扣押照片(偵19339號卷一P.4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