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468號
TCDM,112,訴,1468,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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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柱騰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061號、第14867號、第19372號、第23577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柱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被訴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柱騰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販賣、持有 ,竟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 枚,紅色SONY廠牌),作為販賣毒品聯絡工具,分別為以下 犯行:
(一)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1月7日凌晨0時40分前之某時許,鄔子健透過 不詳方式,與林柱騰聯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 宜,雙方並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嗣於111 年1月6日至111年1月7日凌晨0時40分間之某時許,雙方依 約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林柱騰住處樓下,由林柱騰 交付販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500 元、重量為1公克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鄔子健,供其施用,鄔 子健則於111年1月7日凌晨0時40分許,匯款3,500元至林 柱騰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 表編號1部分)。
(二)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1月17日上午11時52分前之某時許,廖偉程透過Sk yp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 式。嗣廖偉程於111年1月17日上午11時52分許,匯款1萬 元至林柱騰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 年1月17日晚間11時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



超商鳳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 000000),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公克之 包裹,寄送至廖偉程指定之雲林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 油車門市。俟廖偉程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000 年0月00日下午6時45分許,在統一超商油車門市,收取前 揭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3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部分)。
(三)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7分前之某時許,張晉嘉透過LINE 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張晉嘉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7分許,匯款3,300元至林 柱騰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林柱騰則於000年0月0日下 午2時4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美門 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 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寄送 至張晉嘉指定之苗栗縣○○鎮○○里○○0○0號統一超商苑裡門 市。俟張晉嘉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111年2月8 日上午6時30分許,在統一超商苑裡門市,收取前揭交貨 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
(四)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前之某時許,張晉嘉透過LIN 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張晉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匯款3,300元 (該次含購買其他商品,總計匯款7,800元)至林柱騰前 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2月12日晚間8 時5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美門市, 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將內 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寄送至張 晉嘉指定之苗栗縣○○鎮○○里○○0○0號統一超商苑裡門市。 俟張晉嘉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111年2月14日中 午12時17分許,在統一超商苑裡門市,收取前揭交貨便編 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五)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2月19日凌晨1時47分前之某時許,廖偉程透過Sky



p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廖偉程於111年2月19日凌晨1時47分許,匯款1萬元至 林柱騰前揭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2月20 日晚間8時3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 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 ),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公克之包裹, 寄送至廖偉程指定之雲林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油車門 市。俟廖偉程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5時31分許,在統一超商油車門市,收取前揭交貨 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3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 
(六)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2月20日晚間11時5分前之某時許,黃立湧透過LIN 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黃立湧於111年2月20日晚間11時5分許,匯款2,900元 至林柱騰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000年0月 00日下午4時2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鳳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 00),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 ,寄送至黃立湧指定之南投縣○○○○巷0號1樓統一超商和 社門市。俟黃立湧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111年3 月2日上午9時13分許,在統一超商和社門市,收取前揭交 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 
(七)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2月24日晚間8時43分前之某時許,張晉嘉透過LIN 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張晉嘉於111年2月24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3,300元 (該次含購買其他商品,總計匯款5,300元)至林柱騰前 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 時3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美門市, 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將內 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寄送至張 晉嘉指定之苗栗縣○○鎮○○里○○0○0號苑裡門市。俟張晉嘉 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111年2月27日上午7時7分



許,在統一超商苑裡門市,收取前揭交貨便編號為Z00000 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八)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2月28日晚間10時58分前之某時許,林家弘透過LI N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林家弘於111年2月28日晚間10時58分許,匯款2,900 元至林柱騰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3 月1日上午6時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鳳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 00),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 ,寄送至林家弘指定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 超商大心門市。俟林家弘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 111年3月3日晚間7時4分許,在統一超商大心門市,收取 前揭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 號9部分)。 
(九)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46分前之某時許,林家弘透過LIN 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林家弘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46分許,匯款2,800元 至林柱騰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林柱騰則於111年3月 1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鳳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 00),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 ,寄送至林家弘指定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 超商大心門市。俟林家弘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 111年3月19日晚間10時13分許,在統一超商大心門市,收 取前揭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0部分)。 
(十)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4月7日晚間7時52分前之某時許,趙任威透過Skyp 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趙任威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2分許,匯款2,900元 至林柱騰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4月



9日凌晨2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寶捷 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 ,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寄 送至趙任威指定之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龍門 市。俟趙任威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3時47分許,在統一超商文龍門市,收取前揭交貨 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4月12日晚間7時17分前之某時許,廖偉程透過Sky p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廖偉程於111年4月12日晚間7時17分許,匯款1萬1,00 0元至林柱騰前揭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 4月15日凌晨0時5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 商鳳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 0000),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公克之包 裹,寄送至廖偉程指定之雲林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油 車門市。俟廖偉程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111年4 月16日晚間7時47分許,在統一超商油車門市,收取前揭 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3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部分)。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5月5日上午7時46分前之某時許,林家弘透過LINE 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林家弘於111年5月5日上午7時46分許,匯款5,800元至 林柱騰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林柱騰乃於111年5月5 日上午10時2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 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 ),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之包裹, 寄送至林家弘指定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 商大心門市。俟林家弘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00 0年0月0日下午5時35分,在統一超商大心門市,收取前揭 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部分)。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8分前之某時許,廖偉程透過Sky p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廖偉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8分許,匯款1萬元至 林柱騰前揭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5月17 日上午8時38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 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 ),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公克之包裹, 寄送至廖偉程指定之雲林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油車門 市。俟廖偉程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111年5月19 日凌晨6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油車門市,收取前揭交貨 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3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部分 ,編號16部分與編號15部分相同,屬顯然誤繕而經公訴檢 察官於準備程序時予以刪除)。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6月10日上午8時18分許,鄔子健透過LINE通訊軟 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嗣於11 1年6月10日上午8時18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19分間之某時許 ,雙方依約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林柱騰住處樓下, 由林柱騰交付販賣價格為2,700元、重量為1公克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鄔子健,供其施用,鄔子健則於1 11年6月10日上午9時19分許,匯款2,700元至林柱騰前揭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部 分)。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5分前之某時許,廖偉程透過Sky p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廖偉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5分許,匯款1萬600 元至林柱騰前揭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6 月14日凌晨1時4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 商鳳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 0000),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公克之包 裹,寄送至廖偉程指定之雲林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油 車門市。俟廖偉程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000年0 月00日下午6時44分許,在統一超商油車門市,收取前揭 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3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部分)。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8分前之某時許,林家弘透過LINE 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林家弘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8分許,匯款2,800元至林 柱騰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7月3日 凌晨0時58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美 門市,以交貨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 ,將內容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寄 送至林家弘指定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商 大心門市。俟林家弘經林柱騰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111 年7月6日晚間7時35分許,在統一超商大心門市,收取前 揭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公克之包裹,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9部分)。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7月6日上午7時21分前之某時許,鄔子健透過LINE 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 嗣於111年7月6日上午7時21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28分間之 某時許,雙方依約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林柱騰住處 樓下,由林柱騰交付販賣價格為2,800元、重量為1公克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鄔子健,供其施用,鄔子 健則於111年7月6日上午7時28分許,匯款2,800元至林柱 騰之LINE PAY帳戶,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部 分)。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7月13日晚間10時19分前之某時許,廖偉程透過Sk ype通訊軟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事宜,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 式。嗣廖偉程於111年7月13日晚間10時19分許,匯款1萬 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1,000元)至林柱騰前揭台北富邦銀 行帳戶後,林柱騰乃於111年7月14日中午12時57分許,在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美門市,以交貨便寄送 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將內容物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公克之包裹,寄送至廖偉程指定之雲 林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油車門市。俟廖偉程經林柱騰 告知取件資訊後,遂於111年7月16日晚間8時46分許,在 統一超商油車門市,收取前揭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



、其內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公克之包裹,而完 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部分)。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8月4日上午10時45分許,鄔子健透過LINE通訊軟 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嗣於11 1年8月4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42分間之某時 許,雙方依約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林柱騰住處樓下 ,由林柱騰交付販賣價格為2,800元、重量為1公克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鄔子健,供其施用,鄔子健則 於111年8月4日中午12時42分許,匯款2,800元至林柱騰之 LINE PAY帳戶,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部分) 。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111年8月20日上午10時18分許,鄔子健透過LINE通訊軟 體,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雙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嗣於11 1年8月20日上午11時24分許,雙方依約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號林柱騰住處樓下,由林柱騰交付販賣價格為1,650 元、重量為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鄔子健 ,供其施用,鄔子健則於111年8月20日中午12時44分許, 匯款1,650元至林柱騰之LINE PAY帳戶,而完成交易(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23部分)。
()林柱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許,鄔子健透過LINE通訊軟體 ,與林柱騰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 方於對話中談妥交易之金額、數量及交易模式。嗣於000 年0月0日下午2時32分許,雙方依約在新竹市○區○○路0段0 00號林柱騰住處樓下,由林柱騰交付販賣價格為3,350元 、重量為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鄔子健, 供其施用,鄔子健則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 3,350元至林柱騰之LINE PAY帳戶,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書附表編號24部分)。
二、林柱騰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亦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所規範之 禁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讓及持有,竟基於轉讓禁藥即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 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美門市,以交貨 便寄送方式(交貨便編號:Z00000000000),將內容物為禁 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無證據證明數量已達



淨重10公克以上)之包裹,寄送至張峻毓指定之臺中市○○區 ○○○街000號統一超商墩陽門市。俟張峻毓經通知取件資訊後 ,遂於111年5月4日晚間9時23分許,在統一超商墩陽門市, 收取前揭交貨便編號為Z00000000000、其內裝有禁藥即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之包裹,林柱騰即以上開方式, 無償提供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峻毓及其友人 施用而轉讓之(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 ,被告林柱騰、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4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 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 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柱騰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二)至()所 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販賣第 二級毒品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轉讓禁藥之犯行,辯稱:伊沒 有在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的時間、地點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鄔子健,犯罪事實欄一(一)、( )部分,是鄔子健幫他乾哥哥還向伊買電腦的錢,犯罪事實



欄一()部分,是伊拿統一超商的禮券跟鄔子健換現金, 另外,伊不認識張峻毓,伊有去鳳美門市寄東西,但不一定 是寄毒品云云(見本院卷第112頁至第113頁、第261頁至第2 67頁)。
二、惟查:
(一)犯罪事實欄一(二)至()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一(二)至()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林 柱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鄔子健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廖偉程、黃立湧張晉嘉、林家 弘、趙任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俱相符(見112年度他 字第9655號偵卷第14頁、第23頁至第26頁、第273頁至第2 75頁、第323頁至第327頁、第399頁至第409頁、第481頁 至第485頁、112年度偵字第5061號偵卷第43頁至第45頁、 第111頁至第119頁、112年度偵字第14867號偵卷第53頁至 第56頁、第81頁至第84頁、第175頁至第181頁、第247頁 至第253頁、本院卷第182頁至第203頁),復有被告申辦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人資料、存 款交易明細、被告於111年1至7月間利用統一超商交貨便 方式郵寄毒品一覽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 1年12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6383號函檢附鄔子健 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 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台新 總作文字第1110038057號函檢附被告申辦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日北富銀集作字 第1120000006號函檢附被告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往來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8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6391號函檢附被告申辦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被告利用交貨便方式郵 寄毒品予下游購毒者節錄一覽表、趙任威與暱稱「木」於 111年4月7日至4月13日對話譯文各1份、「驗黃立湧-點將 P...」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趙任威提出與暱稱「木」 交友軟體SKYPE對話紀錄擷圖11張、趙任威提出之網路銀 行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鄔子健提出與被告之LINE 對話紀錄擷圖11張、廖偉程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翻拍照片8張(見112年度他字第9655號偵卷第17頁至第18 頁、第27頁至第38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287頁至第291 頁、第365頁至第375頁、第499頁至第510頁、第523頁至 第533頁、第537頁至第583頁、第587頁至第601頁、第671



頁、第675頁至第680頁、112年度偵字第5061號偵卷第93 頁至第10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均 與事實相符。
(二)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 部分
   1.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 間、地點,與證人鄔子健相約見面,且有收受證人鄔子 健所匯入之各該款項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 鄔子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112年度他字 第9655號偵卷第399頁至第409頁、本院卷第182頁至第2 05頁),且有被告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個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 6383號函檢附鄔子健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12月2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8057號函檢 附被告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12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6391號函 檢附被告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各 1份、鄔子健提出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見112 年度他字第9655號偵卷第27頁至第38頁、第43頁至第44 頁、第365頁至第375頁、第499頁至第510頁、第523頁 至第533頁、第587頁至第601頁、第671頁)在卷可稽, 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確有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 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鄔子 健各1次,並收取證人鄔子健所匯入之各該購買毒品價 金等情,業據證人鄔子健於偵查中證稱:LINE通訊軟體 暱稱「大‧柱子」就是「木木」,伊於111年1月7日有匯 款3,500元給「木木」,是要購買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伊先去被告新竹家中找被告拿毒品,之後才匯款,另外 ,伊於111年8月20日、111年9月1日分別轉帳1,650元、 3,350元給「木木」,也是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木木」就是被告,伊跟他見面7、8次,不可能認錯 等語(見112年度他字第9655號偵卷第401頁至第409頁 );於本院審理時復到庭證述:伊是透過網路認識被告 ,平常與被告聯繫是使用LINE通訊軟體,伊於111年1月 7日,有匯款3,500元給被告,是購買1公克甲基安非他



命的錢,伊是跟被告聯繫後,再去被告新竹的住處拿甲 基安非他命,伊又於111年8月20日轉帳1,650元給被告 ,也是要購買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當天伊搭車到新竹 後,有與被告在他家樓下見面,被告有給伊1包甲基安 非他命,並叫伊匯款1,650元,所以伊才在同一天匯款1 ,650元給他,另外,伊於111年9月1日轉帳3,350元給被 告,也是要購買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當天伊有搭車去 被告新竹住處樓下跟被告見面,被告也有交給伊甲基安 非他命1公克,被告跟伊說金額是3,350元,伊當天才會 匯款3,350元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82頁至第185頁 、第190頁至第198頁)甚明;再佐以證人鄔子健與被告 並無仇恨、糾紛乙情,為被告供稱在卷(見112年度他 字第9655號偵卷第637頁),並經證人鄔子健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99頁),而販賣第二級毒 品係重罪,乃眾所周知之事,證人鄔子健亦應明知於此 ,當無無端杜撰上情入被告於此重罪之理?且證人鄔子 健於偵查、審判中均經具結,明知若未據實陳述,將會 受偽證罪之處罰後,就其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經 過、金額、地點仍為相同之證述,當不致甘冒偽證罪責 而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虞,堪認被告確 有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間、 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鄔子健各1 次無訛。
   3.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觀諸證人鄔子健提出與被告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112年度偵字第19372 號偵卷第239頁、第248頁至第249頁),證人鄔子健於1 11年1月7日凌晨0時41分許,傳送匯款3,500元至被告帳 戶之轉帳明細截圖予被告,並向被告表示「木木抱歉這 麼晚才匯」、「如果我轉的金額不對你再跟我說聲」、 「還有欠多少錢給你嗎」後,被告旋即於同日凌晨0時4 3分許,回稱「NO」(第239頁);又證人鄔子健於111 年8月20日上午10時18分許,傳送訊息「木木我搭10點2 4分的車」、「10點58分到」、「我睡到新竹站這」、 「我等等過去」、「木木我到囉」後,被告亦旋即回稱 「嗯」、「好」等語,證人鄔子健並於同日中午12時44 分許,匯款1,650元至被告之LINE PAY帳戶內(第248頁 );另證人鄔子健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許,傳送 訊息「木木我到站囉」、「木木我到囉」後,被告乃於 同日下午2時32分許,回稱「等我」、「我腳麻」、「 等一下喔」等語,證人鄔子健並於同日下午2時42分許



,匯款3,350元至被告之LINE PAY帳戶內(第249頁)等 情,有上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3張在卷可憑, 稽之被告與證人鄔子健對話內容,雖未明示購買毒品事 宜,然衡諸毒品買賣乃政府嚴禁且重罰之非法交易行為 ,此為眾所皆知之事,衡情販賣毒品之人為避免經警查 獲,於對話中就毒品交易之種類、金額或數量,均以雙 方所瞭解之隱晦之暗語或代號表達,尤有謹慎者更於事 前即約定雙方於對話中連暗語、代號都避免談論,僅憑 雙方默契約定見面時間、地點,其餘則以見面後再商談 之方式為之,以免暴露犯罪跡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382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與證人鄔子健於本院 審理時到庭證稱:111年1月7日的LINE對話紀錄裡,伊 有問被告「還有欠多少錢給你嗎?」,是指購買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的錢,又從伊與被告111年8月20日LINE對話 紀錄,可以確認111年8月20日匯款這次是要跟被告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1,650元,另外,伊於111年9月1日匯款3, 350元給被告,也是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不是要還伊 乾哥哥欠被告的電腦錢,如果伊要幫乾哥哥還電腦錢, 只要直接匯款就好了,不需要特別搭車到新竹去找被告 等語(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4頁、第196頁至第1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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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