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08號
TCDM,112,訴,1008,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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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112年度訴字第1008號
聲請人 黃銀海 年籍詳卷
聲請人 劉建利 年籍詳卷
相對人 黃元政 年籍詳卷
相對人 李美珠 年籍詳卷
相對人 劉茂珍 年籍詳卷
相對人 劉庭綸 年籍詳卷
上當事人間112 年度訴字第1008號傷害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0
月0 日下午4 時38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薛美怡
通 譯 李家羽
到庭和解關係人:
聲請人 黃銀海
聲請人 劉建利
相對人 黃元政
相對人 李美珠
相對人 劉茂珍
相對人 劉庭
和解成立內容:
壹、相對人李美珠、劉茂珍願共同給付聲請人黃銀海新臺幣壹拾
參萬元,當庭交付聲請人黃銀海,經聲請人黃銀海當庭點收
無訛。(簽名:黃銀海
貳、聲請人黃銀海同意就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008號號傷害案件
相關之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刑事案件不再追究,由法
院依法處理。
參、聲請人劉建利同意不對相對人黃元政請求損害賠償,並拋棄
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008號號傷害案件相關之其餘民、刑事
請求,刑事案件不再追究,由法院依法處理。
肆、相對人黃元政同意不對相對人劉庭綸請求損害賠償,並拋棄
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008號號傷害案件相關之其餘民、刑事
請求,刑事案件不再追究,由法院依法處理。
伍、相對人劉茂珍同意不對聲請人黃銀海請求損害賠償,並拋棄
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008號號傷害案件相關之其餘民、刑事
請求,刑事案件不再追究,由法院依法處理。
陸、相對人李美珠同意不對聲請人黃銀海請求損害賠償,並拋棄
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008號號傷害案件相關之其餘民、刑事
請求,刑事案件不再追究,由法院依法處理。
柒、相對人劉庭綸同意不對相對人黃元政、及第三人何超能請求
損害賠償,並拋棄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008號號傷害案件相
關之其餘民、刑事請求,刑事案件不再追究,由法院依法處
理。
上筆錄所載和解成立內容經交在場人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 黃銀海
聲請人 劉建利
相對人 黃元政
相對人 李美珠
相對人 劉茂珍
相對人 劉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書記官 薛美怡
法 官 鄭咏欣
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被告未依和解成立之內容履行,原告得提出本和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逕向法院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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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