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97號
TCDM,112,聲保,49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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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聖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
聲付字第5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聖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聖芫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1 年6 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 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 896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 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弈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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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