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逸華律師
李明諭律師
蔡鎮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
訴字第2135號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5408、18005號,移送併辦
案號:同署88年度偵字第226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宙○○部分,撤銷。
癸○○、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宙○○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枋振生」、「李宗霓」、「陳明順」印章各壹枚,及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枋振生」、「李宗霓」、「陳明順」印文與「徐國棟」署押,以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有O○○(綽號「阿利」、K○○(綽號「黑狗」,又以 上二人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九號判決有罪, 均未確定)、及化名為「許益銘」之亥○○(綽號「表大」 ,另案偵辦中,以下均稱亥○○),以及J○○(業經本案 本院前審判決確定)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多人,在八十七 年五月一日之前,即已共同在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分類 廣告中,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並以代辦信用貸款 為詞,向他人詐騙手續費。嗣癸○○自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起 ,亦與O○○、K○○、亥○○及J○○和其他不詳姓名之 成年男子等人基於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共同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聯絡,先由癸○○將其相片一張交給亥○○,由亥○○ 將癸○○之相片換貼在其先前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徐國棟國 民身分證上,據以變造徐國棟之國民身分證一枚完成,後再 由知情之癸○○持上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冒用徐國棟之名 義,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向林曉誼承租位於台中市○○街 八之四號五樓房屋,作為「中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簡稱為「中采建設公司」)之所在地,並推由癸○○在雙方
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上,偽造「徐國棟」之署押,據以偽造「 徐國棟」承租上開建物之私文書一件完成,足生損害於徐國 棟。其後,宙○○自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進入「中采建設公 司」工作之後,亦與O○○、K○○、亥○○、J○○及癸 ○○和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基於共同行使變造特種 文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再推由癸○○攜帶上開變 造之徐國棟國民身分證連續冒用徐國棟之身分、及攜帶亥○ ○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商人所偽刻之「枋振生」、「李宗 霓」、「陳明順」等人之印章各一枚(上開印章均未扣案) ,先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為「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之「用 戶簽章欄」內,蓋用「枋振生」之印文,及於代理人欄偽造 「徐國棟」之署名,據以偽造枋振生名義之市內電話裝機申 請書後,持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0四─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等號之市內電話;繼於八十七年 五月二十一日,又在「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 之「用戶簽章欄」內,蓋用「陳明順」之印文,及於代理人 欄偽造「徐國棟」之署名,據以偽造陳明順名義之市內電話 裝機申請書後,持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號碼不詳之市內電話 ;又於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在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 書新用戶簽章欄內蓋用「李宗霓」之印文,據以偽造李宗霓 名義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後,持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0四 ─0000000號市內電話過戶,而為偽造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徐國棟、枋振生、李宗霓、陳明順等人 與中華電信公司對於電信管理之正確性。前述號碼之市內電 話均申請指定轉接業務,設定轉接至台中市○○街八之四號 五樓之二後,復以電纜線連至台中市○○路四0七號八樓處 ,以防杜警方追查其等詐欺犯行。
二、嗣其等即以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分類廣告中刊登「代辦信用 貸款」之廣告,諉稱「中采建設公司」可代辦信用貸款,誘 使不特定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庚○○等人打上開 市內電話詢問辦理信用貸款細節時,佯稱需繳交相關之代辦 費用後,方可貸得款項,致使庚○○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先後匯入「中采建設公 司」所指定之帳戶(但其中關於附表一編號一、三部分,因 被害人庚○○、蘇陳美淑均無法確認其等匯款之時間係在八 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之前、或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之後,此部 分無從認定宙○○亦有參與,又就附表一編號八部分,宙○
○並未參與)。上開詐騙集團係以亥○○為其首腦,O○○ 為接聽電話現場之負責人,而由亥○○、O○○、K○○等 人指示癸○○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提款(癸○○等人為外 界提款之人),宙○○為職員,J○○為該集團之會計,癸 ○○和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並將所提得之款項在台中市 ○○路與文心路口、大連北街二十四巷五十號或太平路一0 0號等地點交給亥○○、宙○○等人。
三、嗣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經警在台中市○○路 四0七號八樓查獲,並當場扣得代辦信用貸款資料一批、電 話機具十台、監視器十四台、傳真機一台、行動電話四具、 呼叫器一具、刊登廣告資料一批、印章六枚、電話卡三片等 物品。
四、案經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以下均簡稱為被告)癸○○雖坦承伊確 有於前開時間,將伊之相片一張交給亥○○,由亥○○將之 換貼在徐國棟之國民身分證上,其後以徐國棟之名義簽約承 租台中市○○街八之四號五樓房屋作為「中采建設公司」之 所在地,及在此後又攜持上開徐國棟之國民身分證、及亥○ ○所交付之「枋振生」、「李宗霓」、「陳明順」等人印章 各一枚,在上開「中華電信公司」之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內 為上開用印、簽名,並持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上開門號 市內電話之裝機手續完成等情,另本案被告宙○○亦坦承伊 確有自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進入「中采建設公司」工作之情 事,但本案被告癸○○、宙○○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情事, 被告癸○○辯稱:徐國棟之國民身分證、及「枋振生」、「 李宗霓」、「陳明順」等人之印章,均係亥○○所交付,伊 不知上開國民身分證經過變造、及上開印章係屬偽造之情事 ,其後伊係遵照亥○○之指示,在上開租賃契約書及市內電 話裝機申請書為上開簽名及用印,並無犯罪之認知與故意, 此後雖有參與提款,但不知此係詐欺犯罪所得,應不為罪等 語;被告宙○○則辯稱:伊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到「中采 建設公司」服務之後,係從事房屋之買賣、裝修、及接洽貸 款等工作,因伊是唸商業學校畢業,故亥○○才偶而指示其 與J○○研究如何改進報表,但伊實不知亥○○等人有以代 辦信用貸款為詞,向他人詐騙代辦費用,更不知被告癸○○ 行使變造之徐國棟國民身分證、及以偽造之「枋振生」、「 李宗霓」、「陳明順」等人印章申請上開市內電話裝機之情 事,後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被警查獲時,伊係在台中市
○○路四○七號一樓看裝璜,但被從八樓下來之員警丁○○ 以協助調查為由,用槍抵住腰部而押到樓上,吳姓員警等七 、八名警員早已到現場,並將八樓之門全部打開並搜索完畢 ,其等稱伊之身上有一支鑰匙可開啟八樓之門,認為伊係共 犯,均非事實,伊並無上開行使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應不為罪云云。被告宙○○之選任辨護 人並以:被告宙○○之警訊供述,其中警訊筆錄第三頁以下 並無錄音,被告宙○○又否認有未錄音部分之供述,此部分 應無證據能力,另被告癸○○與共同被告J○○之警訊筆錄 經過勘驗結果,其等陳述內容與筆錄之記載幾近一字不差, 應屬照本宣讀,亦應無證據能力等情詞,為被告宙○○辯護 。
二、然查,本案被告宙○○、癸○○、及共同被告J○○八十七 年七月二十三日之警訊筆錄,經本院勘驗結果,其情形如下 ,有本院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即:
(一)被告宙○○部分:
訊問時間: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十三時十二分 訊問人:偵查員吳柏義
(1)人別訊問(被告宙○○有陳述:綽號是「大H」) (2)權利告知
(3)筆錄內容
問:現在時間為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十三時十二 分為夜間、你是否願意接受偵訊?
答:願意。
問:右年籍是否正確?前科?
答:年籍正確、有賭博前科。
問:警方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五時在台中市○ ○路四○七號執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執行 搜索時你在何處?做何事?
答:當時我正在一樓看工程驗收、那個新裝潢美容美髮店 面工程驗收。
問:警方在你身上查扣何物?為何用途?
答:身分證件、駕照、行照、還有呼叫器0000000 呼叫五一六八、個人電話簿、還有鑰匙。行動電話0 000000000是對外聯絡生意用的、鑰匙有家 理的、中山路四百○七號的、還有中華路現居地的。 問:經警方帶同你至該大樓八樓、其中有一支鑰匙可以打 開其中裝設錄音機房間、你作何解釋? 答:錄音機那個是純屬巧合。
問:你是否曾經到八樓、九樓工作?
答:不曾。我可以出去寫份自白書給你看。‧‧‧有個櫃 子‧‧‧。
問:你目前替何人工作?做何事?
答:我在中采建設公司擔任有關不動產接洽及簽約、還有 向銀行銀行簽不動產。
問:該中采建設老闆為何人? 營業項目為何?
答:老闆為許益銘、(正確年籍)我不太曉得、(營業項目) 為不動產仲介方面。
問:你所持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為何人所申 請?
答: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及呼叫器都是公司 配備的。
問:你們所謂中采建設公司營業地點在何處? 答:之前申請在忠明南路、現在搬到北屯那邊。 問:就只有這二個地方嗎?
答:原設籍為忠明南路、是營業登記地點。 問:現在掛牌、營業的地點為何?
答:目前沒有。辦公地點目前還沒有,還在申請中。 問:何時起開始營業?
答:今年大概五月份的時候。
~~此處另有一位警員與製作筆錄警員談論,其錄音有中 斷一下後又恢復。
問:如你所述為何稱中采建設於八十七年五月起開始營業 卻無辦公地點?
答:八十七年五月是我個人有急用找他、然後他叫我到中 采建設公司上班。
問:那上班地點在哪裏?
答:中采建設我只負責跑外面,承受中間、負責外務部分 。
問:為何在中山路四○七號八樓門前掛牌為中采建設,你 卻稱未曾至八樓,你作何解釋?
答:中采建設那個是旁邊停車場要整頓,然後還有像一樓 、二樓、三樓、這些施工部分的話才有到那邊、我答 沒有到八樓,是因為今天下午現場的問題。
問:作何解釋?
答:我做的是有關於中采建設的部分、營造部分‧‧‧。 問:啊這根本就是掛頭的、你不要再講那些營造了、從頭 至尾你一直照你的話講、但我告訴你、你再執迷不悟 的話、其他的指證筆錄、其他資料我拿給你看,這前 面就可以把你卡的死死的。我不會騙你的、既然已經
來這邊了、該怎麼說、該你坦白的部分、你就坦白、 不要說你什麼都不知道、我告訴你都沒有用的。 答:我是在中山路像這些作工程的、只要有時間我都會去 、像作裝潢的、一樓、二樓、三樓都是。 問:那間有問題啊?什麼作裝潢、好啊、你沒有去過八樓 要怎麼解釋?
答:白天上班我沒去八樓、晚上也沒有。你剛剛是想問我 是不是在八、九樓上班,我不是在八九樓上班。 問:我是問你有沒有去過八、九樓、你說沒有、好、等下 你就知道、看有沒有去?
答:我現在是說我沒有在八、九樓工作‧‧‧(警員稱: 沒關係、你就繼續講、繼續ㄌㄠ出來啊、你老實講就 好嘛?)
問:據你稱從未至八樓,為何你們會計J○○之女兒鄧盛 華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十八時三十分在本隊製作 筆錄當面指認你,你與綽號小龍(持變造身分證徐國 棟),和綽號「表大」與二至三名不詳姓名男子至J ○○住八○七房討論帳務問題、你作何解釋?到底有 沒有去?
答:在J○○的房間、有。
(被告宙○○稱:我剛剛是說我白天沒有在那邊工作、請 你給我補一下。)
問:你一開始就說你沒有上去、我這個筆錄、這個錄音都 有、告訴你、一開始說你連上去都沒有上去、現在改 稱說你是沒有在那邊上班、告訴你哦等一下這邊都有 錄音哦、前後矛盾嘛、怎麼解釋、我從剛剛筆錄一直 問下來、你說都沒上去、白天也沒上去、晚上也沒上 去、上班也沒去、都沒有去過。怎麼解釋?無法解釋 。告訴你啦、前後矛盾啦、你還在那邊以為自作聰明 啊、別人都坦承了、只有你最不坦承、告訴你啊、你 講什麼我就給你寫什麼啦、還有所有這些帳務過來、 不要跟我說你在作什麼、看你、看你的坦承度。檢察 官、法官也是看你。因為做這種事、你不是首腦、我 知道、但是看你自己有無後悔、因為你從開始至現在 都沒有一個後悔之心、一直想擺脫自己的罪嫌、但是 呢,從所有的證據還有其他人的指證,你擺脫的掉嗎 ?(此段製作筆錄警員此時音量比較大聲說話) 答:我的意思是我沒有參與現場工作,我不是要擺脫.. ..。
問:那我問你啊、這錢如何來?怎麼解釋?你們討論那帳
務錢如何來?每天一二十萬的進帳,怎麼來的,會自 己掉下來哦、不要再笨下去了,大H,還有小H咧。 告訴你分四組ABCD四組在收錢啦。
答:現場的東西、影印的東西、我知道我就會跟你講、本 來我就跟你說我會寫自白書、東西我知道我就會跟你 講、後面的東西我不知道、包括打契約、外縣市房子 、六信大連路部分、你可以問那個張襄理、實際上我 是不是在跟他們接洽這些。
問:接洽啦、錢都匯到去那邊哪、帳戶都給你調出來啦! 問:討論什麼帳務?
答:我上去是講一些房子的問題,如大連路、法拍屋部分 、大連路二十四巷‧‧。
問:你不要給我離題、你所有的帳冊、我都調回來了‧ ‧。
答:我不是現場人員。
問:你是財務啦、錢是你收的,別人都承認了。 答:我是八十七年五月剛下來時‧‧。
問:你有與表大、J○○、小龍等人討論帳務? 答:有討論,只討論這個報表的問題、製作報表表格。 問:你不要再避重就輕了、等一下我可以給你看其他人的 筆錄、我告訴你、你不要再避重就輕、你從一開始就 避重就輕‧‧我不會騙你啦、你怎麼解釋? 答:避重就輕是因為我從去年就沒什麼工作、我去幫人家 忙‧‧。
問:你去那邊是討論什麼問題?
答:是討論表格問題,收支不平衡,有討論開銷收支、表 格帳務,和大H支出部分不平衡,我本身的開銷有錯 誤。
問:何謂表格帳務、大H支出不平衡?
答:每日工作日報表的支出、收入報表和支出部分不合, 因為一開始是齊會計做帳,但許先生都看不懂,而綽 號「表大」之許益銘因知道我是念商科的,叫我研究 表格要如何製作。
問:我們一定要釐清的、你離題、但有人已全部供出來、 我們會一直查下去、若查下去會如何....你知道 我的意思。
答:六月份我下來我就跑銀行啊,做法院查封的‧‧。 問:據警方查扣資料、你們每日做帳收入高達數十萬元新 台幣、來源為何?
答:我不是現場人員所以我不曉得。
問:何謂現場人員?
答:就是在八、九樓工作之人。
問:何謂在八、九樓工作之人?
答:‧‧‧
問:該場負責的人為何人?
答:是綽號阿利之男子。
問:經警方提示O○○ (男、六○、○三、二七)是否為 綽號阿利之男子?
答:阿利是O○○。
問:該詐欺集團犯案模式為何?從何時起開始犯案? 答:就是經由報紙刊,之前我不知道,我是在八十七年五 月十七、十八日開始替許益銘工作、因我在潭子欠許 益銘二十萬元。這帳、錢什麼的,我都沒有在管,我 在外跑不動產、我是不動產業務執行長。(被告稱: 是有談論有與太平洋房屋簽約等事宜)
(本件錄音帶已經到底,無法繼續播放其錄音帶。) 法官諭知將其錄音帶翻面繼續播放,其後續的警訊筆錄 是否有錄音。經播放錄音帶,並沒有後續警訊筆錄的錄 音音紋。
(二)被告癸○○部分:
(1)、人別訊問
(2)、權利告知
(3)、筆錄內容
問:筆錄右載資料正確?現在從事何業?是否選任辯護人 或請家人到場?有無前科?
答:正確。現在從事自由業。不用請律師、家人到場。 無前科。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夜間偵訊?
答:願意。(偵查員請癸○○簽名捺印) 問:警方於今日(二三)日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搜 索票、至台中市○○路四○七號搜索時、你是否在場 ?你為何會到該處?當時你自稱何人?
答:我當時在場、係因許益銘(綽號表大)要我到該處、 、並稱若有人問起該處係何人承租時、就承認是我 所租。當時我自稱徐國棟。
問:警方在你身上查獲之徐國棟(男,四二、○四、一○ 生,Z000000000)身分證,上面貼有你的 照片,這身分證係如何而來?
答:此徐國棟身分證係許益銘在八七年年二、三月間,向 我要了照片後而在四、五天後,將該徐國棟身分證交
予我使用。
問:許益銘長相如何?你與許益銘認識經過? 答:許益銘年約四十多歲,身高約一七○公分,身材瘦弱 ,有戴或不戴眼鏡,有點駝背。我因借債,而於八六 年十一月間,認識從事地下錢莊之許益銘,當時他自 稱姓劉,直到彼此較熟後,有次許益銘拿其身分證委 託我代為申請市內電話,我方知其名為許益銘。許益 銘見我當時無固定工作,便要我至其公司工作並願支 付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伍、陸萬元之薪水,但從 今(八七)年二月份開始,我到其公司工作,每月平 均僅收到貳、參萬元之薪水,並未如當時所言之多。 問:你到許益銘之公司做何工作?
答:許益銘要我出面承租房子,我先後出面承租過台中市 ○○街8之4號五樓之二,長安路二段122巷1之8號五 樓及中山路407號。許益銘並要我做受委託人,出面 去申請市內行動電話,每次都是由許益銘提供我申請 電話之人頭資料,另由某電信外包公司職員曾逢貴( 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提供我電話裝機 地址後,向電信公司申請電話,以便曾逢貴事後將電 話線拉到我承租處做為電話機房。每次我去申請電話 時,許益銘除交付我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費用外,還派 綽號「秋水」、「阿凱」(又稱芭樂)等人與我同行 ,許益銘還要我接到O○○(男、60.3.29生、Z0000 00000、持用0000000000電話)、K○○(男、綽號 黑狗、60. 3.29、Z000000000、持用0000000000)、 張宏銘(男、綽號秋水、65.6.21生、Z000000000、 持用0000000000)、宙○○(男、綽號大H、56.10.1 0、Z000000000、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電話)、樊雄飛(男、綽號小凡、56.6.7生 、Z000000000、持用0000000000)、阿生(持用0000 00000)、阿達(持用0000000000)、阿昌(持用000 0000000)、KiKi(持用0000000000)、志明(持用0 0-0000000)、小H(持用0000000000)等人電話指示 後,分別持編號為「小陳」、「小盧」、「小吳」、 「小張」、「小洪」、「小興」、「小巫」、「小賴 」等人之郵局提款卡,去提領伍仟至參萬不等之錢, 提錢後則在台中市○○路右轉文心路之加油站附近、 中市○○○街24巷50號或中市○○路100號門口交予 許益銘、張宏銘、K○○或宙○○等人。另外許益銘 還要我將台中市○○路407號2樓「阿哥哥PUB」的每
月結餘款交給他或K○○。
問:你如何連絡許益銘?你如何知悉O○○、K○○、張 宏銘、宙○○、樊雄飛等人年籍、姓名?你於何時起 至郵局提領現金?又迄今共提領過多少錢?該等「小 陳」、「小盧」、「小吳」、「小張」等8張提款卡 現下落在哪邊?
答:我係打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與許益銘連絡。 O○○、K○○、張宏銘、宙○○、樊雄飛等人年籍 資料係由警提供口卡照片,並經我詳細指認無誤,我 於八七年四月起,開始替許益銘以「小陳」等人郵局 提款卡提領現金至為警逮捕為止,平均每日約提領參 拾萬左右,扣除星期假日,一個月大概有伍、陸佰萬 元。「小陳」等人之郵局提款卡,我業於八七年七月 二三日下午三時許,交給綽號「阿凱」者,因為每日 依規定都要將提款卡繳回,有需提款時才交我保管。 問:現警提示岑明洲(男、59.10.7生、Z000000000)、 張文華(男、61.11.7生、Z 000000000)、何佩芬( 女、64.1.5生、Z000000000)三人身分證影本,你是 否認識?
答:我曾在警方搜索之中市○○路四○七號八樓見過他們 三人,可能是任業務工作,詳細情形我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意見?所言屬實?
答:無補充。所言實在。
就被告癸○○警訊筆錄內容開始至結束為止,共費時十一 、二分鐘左右。又其被告癸○○回答的速度及陳述速度, 是非常流暢快速。
(三)共同被告J○○部分:
(1)人別訊問
(2)權利告知
(3)筆錄內容
問:現在時間是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十二時四十 分,你是否接受夜間訊問?
答:願意,我有選任洪嘉鴻律師。
問:右列年籍資料是否正確?現職業為何?何時開始任職 ?
答:均正確,我之前是華克飯店的會計、結束營業後才到 這裡、現在是采中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我從 今年五月初擔任這項工作。
問:采中和公司負責人是誰?有那些成員?你的工作情形 ?請詳述。
答:許益銘,正確年籍不清楚,都是以手機000000 0000或0000000000連絡,我只接觸送 報表給我作業的「阿隆」(經當面指認是癸○○)和 「大H」(經當面指認是宙○○),我平常也很少碰 到其他人,我的工作是公司各組收帳人員收回的帳款 和支出的報表員負責統計並鍵入電腦,我從未經手任 何金錢,每個月支領三萬元薪水,每個月十日由「阿 隆」或「大H」給我。
問:你知不知道公司的營收從何而來?是否知道公司違法 詐欺行為?
答:不清楚。不知道。我只是知道他們好幾組人用提款卡 提領金錢、錢有進來就存入銀行,平常只用電話聯絡 就有營收,我不敢多問,又看到登報的花費龐大,才 知道公司可能從事不法行為。
問:公司每日營收約多少?
答:不一定,大約每日營收四十餘萬元左右。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均實在。我原本在今年四月中旬到中市○○路四○七 號華克飯店做會計,不料卻結束營業,許益銘與飯店 經理杜先生洽談時,問我願不願意幫他工作,我沒有 工作生活沒著落就答應他,原本在中山路四○七號八 樓住處員工宿舍,又沒什麼事想要離開,中間他們也 沒叫我做什麼事,到了六月二十五日又叫我到台中市 ○○○街二四巷六二號工作,才比較了解公司做什麼 ,大略知道是違法,我又想離開,已來不及了,我是 離婚婦女,獨力撫養兩個女兒,一位唸輔大,一位唸 台中二中,負擔很重,很需要工作,公司違法行為我 並不深入了解,希望能寬恕,從輕發落。
就被告J○○警訊筆錄內容開始至結束為止,共費時六分 鐘左右。又其被告J○○回答的速度及陳述速度,是非常 流暢快速。
(四)綜上勘驗結果:(1)就本案被告宙○○警訊筆錄所記載 其在警訊供稱:「我是在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開使替許益 銘工作,因我債欠許益銘二十萬元,所以我知其犯案係以 報紙刊登代辦貸款為名,詐取他人代辦費,其拆帳方式係 O○○佔六分,許銘益佔四分分帳」、「綽號『阿利仔』 O○○主要負責現場工作」、「綽號阿生(正確年籍不詳 )0000000000」、「綽號『黑狗仔』K○○是 負責人頭(0000000000)」、「綽號『秋水( 指警提示口卡係張宏銘)0000000000,係許銘
益司機」、「綽號『阿達仔』持0000000000, 『阿昌』(0000000000)、KiKi(000 0000000)、小凡(0000000000)」等 語部分,因部分與本院勘驗筆錄之結果未盡相符、部分未 經錄音,而被告宙○○就此部分筆錄記載之正確性有所爭 議,且就此部分筆錄有經錄音部分,部分記載與被告宙○ ○之供述未盡相符,本院爰不將被告宙○○此部分之警訊 筆錄採為證據。(2)至就被告癸○○上開警訊筆錄、及 共同被告J○○上開警訊筆錄部分,依據本院勘驗結果, 及製作上開警訊筆錄之警員申○○、乙○○於本院本案審 理時所為之證詞,固至有可能係在製作筆錄完成之後,再 依照筆錄內容重為訊問,分經被告癸○○、及共同被告J ○○應答,再為錄音。惟警員申○○、乙○○均證稱前所 製作之警訊筆錄,確係分別依據被告癸○○、及共同被告 J○○之供述內容而為記載,內容並無不實情事。按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準用同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之規 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除有急迫情況且經 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 錄影。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 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 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 故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如違背上開規定,其所 取得之供述筆錄,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原應審酌司法警察 (官)違背該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客觀情節、侵害犯罪 嫌疑人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 程度,以及該犯罪所生之危害,暨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抑 制違法蒐證之效果,及司法警察(官)如依法定程序有無 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 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之(最高法院九十 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九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茲查, 本案警員申○○、乙○○製作上開警訊筆錄之時間係在八 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 百條之二經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時間不久,證人乙○○在本 院證稱:因為之前未規定警訊過程一定要錄音,其又甫從 內勤職務調至外勤辦案,故此部分錄音作法可能不夠嚴謹 等情,非無可能。且本案被告癸○○、及共同被告J○○ 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經檢察官訊問時,均供稱:「( 警訊筆錄)我有看過,內容均實在」;後在八十七年八月 二十四日再經檢察官訊問時,共同被告J○○猶供稱警訊 筆錄內容實在,而被告癸○○除改稱:提款方面不實在,
一天只提款一、二次,每次一萬至二萬元外,其餘警訊筆 錄內容實在;後至本案本院準備程序時,經本院將共同被 告J○○之上開警訊供述內容告知被告宙○○,被告宙○ ○亦坦承有轉交薪水給J○○,僅辯稱係受亥○○之託轉 交,而經本院將被告癸○○之上開警、偵訊供述主要內容 ,告知被告癸○○,被告癸○○仍供稱:「都實在」(見 本院本案卷宗第七二頁)。後經本院訊問,被告癸○○雖 又改稱:所領金錢未曾交給被告宙○○(見本院本案卷宗 第七二頁),但經被告宙○○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 日對其詰問,其卻又以證人身分證稱:「有二、三次交給 宙○○,這是老闆交待的,是發工錢或者什麼的」等語( 見本院本案卷宗第二四三頁)。如再參酌被告癸○○交付 照片給亥○○換貼在徐國棟之國民身分證上,其後即以徐 國棟之名義簽約租屋,後又攜持上開徐國棟之國民身分證 、及亥○○所交付之「枋振生」、「李宗霓」、「陳明順 」等人印章各一枚,在上開「中華電信公司」之市內電話 裝機申請書內用印、簽名,用以申辦市內電話之裝機手續 ,其犯罪情節明顯,詎被告癸○○卻又否認此為犯罪,所 供明顯悖離經驗法則以觀,被告癸○○嗣後改稱上開警訊 筆錄內容不實,供述非出真意云云,顯難採信。綜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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