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39號
TCDM,112,聲保,439,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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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振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振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振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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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