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梓駿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梓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梓駿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