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07號
TCDM,112,聲保,407,20231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緯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緯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緯祥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