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永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永宏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