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 年度執聲字第3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維因竊盜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 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 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 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0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 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 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審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乃相同類型 、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 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自應酌定較低之 應執行刑;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 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 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 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依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393 號、第218 號、第64號等裁定所揭櫫之意 旨,及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資料,本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復依最高法院11 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
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張智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4月 ⑶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⑴109年12月10日⑵111年3月17日 ⑶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727號 臺中地檢111年 度偵字第25778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0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 131號 111年度易字第 2583號 111年度壢簡字 第23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3月14日 111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1號 111年度易字第 2583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3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2 年 度執字第1450號 (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 臺中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5323號 (編號2 至6 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桃園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7268號 (編號2 至6 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 年 度偵字第27042 號 新北地檢111 年 度偵字第34265 號(聲請書附表 誤載為新北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34265 號) 桃園地檢111 年 度偵字第39085 號(聲請書附表 載為桃園地檢11 2 年度執字第39 085 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54號 112年度簡字第 91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54號 112年度簡字第 91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 年 度執字第6150號 (編號2 至6 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新北地檢112 年 度執字第6282號 (編號2 至6 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桃園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8604號 (編號2 至6 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4日 111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697號 臺中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10856 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 925號 112年度簡字第 8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8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 925號 112年度簡字第 8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2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 年 度執字第11276 號 臺中地檢112 年 度執字第1283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