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778號
TCDM,112,聲,377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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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泰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 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具狀 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 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 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7月(4次) ②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07年7月25日至107年10月23日 ②107年7月27日至107年8月10日 ③107年8月1日 110年12月26日 ①111年1月5日起至111年2月8日止 ②111年2月19日 偵查(移送併辦)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6、177、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75、28839、3910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9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2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14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64號 111年度簡字第12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14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64號 111年度簡字第12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9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6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886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753號)
編號 4 5 (空白) 罪名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30日 偵查(移送併辦)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35號 112年度易字第4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35號 112年度易字第4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8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913號) 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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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