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724號
TCDM,112,聲,3724,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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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曾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 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 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格及犯 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 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裁定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



民國112年12月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 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 憑,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 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 受刑人,爰參酌原確定裁定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 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 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 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 覆略以: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 參,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 之機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表受刑曾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3日 111年10月27日 112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軍偵字第84、92號、112年度偵字第127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112年度訴字第7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112年度訴字第7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8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50號 編號1、2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18號)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196號 判決日 期 112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1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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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