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麗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麗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謝麗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 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 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 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案情單 純,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 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另附表編號1之罪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6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38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45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