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榮三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鎮興
指定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
上 訴 人 陳彩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
重訴字第914號,○○民國90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048、4408、593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壬○○、己○○部分撤銷。
壬○○、己○○共同犯對於女子以強暴方法而為性交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壬○○,累犯,處死刑;己○○處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參年。
扣案之鐵鎚壹把沒收。
事 實
一、壬○○曾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確定,於民國85年4月21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 管理條例及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四月及一年六月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八月,並於87年1月11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己○○與壬○ ○又因同犯搶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89年12月13 日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及二年二月,並均於90年3月1日 在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己○○部分於92年6月24日執行完 畢,壬○○部分於92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壬○○、己○ ○於90年1月2日,因搭訕而認識在臺中縣○○鄉○○路○○ 檳榔攤販賣檳榔之女子A(姓名、年籍詳卷附姓名代號對照 表),見其頗具姿色,意圖追求,適90年1月5日壬○○之兄 劉○○(所涉共同殺人罪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 年確定)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南下臺中擬搭載壬 ○○返回臺北工作。壬○○、己○○乃於當日中午先以電話 邀約甲○出遊,壬○○、劉○○與己○○三人並俟甲○下班 後,於同日下午7時許搭載甲○離開前開檳榔攤;同日晚上8 時許,四人抵達臺中縣○○市○○街閤家歡KTV店唱歌。 其間先由己○○陪同甲○外出購買速食餐點與茅台酒二瓶至
KTV店內共飲,迄同日晚上10時許離開KTV店後,乃改 由壬○○駕車載同其餘三人外出兜風夜遊,先至臺中市○○ 路附近,再折返臺中縣○○市。同日晚上約11時許,車行接 近臺中縣○○市○○公園附近時,己○○竟於車內臨時興起 淫念,而在前開自用小客車後座,對甲○以強暴之方法而為 性交;其後車行至臺中縣○○市○○公園內,甲○乃下車稍 事清洗,壬○○再繼續將前開自用小客車駛往臺中縣○○市 ○○○停車,待己○○走出車外後,壬○○亦另起淫念,而 在車上對甲○以強暴之方式為性交,並致甲○受有處女膜之 撕裂傷、兩側大腿皮下出血,陰阜周圍呈較紅腫且合併皮下 出血與子宮出血等傷害。隨後因甲○當場揚言要對壬○○、 己○○二人提出性侵害之告訴,壬○○畏懼因而遭受強制性 交之刑事訴追,當即興起剝奪甲○行動自由及殺害甲○並毀 損屍體以湮滅罪證之犯意,己○○與劉○○亦附和同意而彼 此產生犯意之聯絡,其中劉○○並當場表示:「如果要做就 不要留下證據,把東西收好丟掉」等語。之後甲○要求壬○ ○等載其回家,三人即基於前開共同殺害甲○、妨害甲○行 動自由及共同損壞屍體之犯意聯絡,強行載甲○至臺中縣○ ○鄉一處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油)加油站,以此 強暴之方式非法剝奪甲○之行動自由,並由己○○下車購買 新臺幣(下同)十元之汽油而以保特瓶裝置,以備共同殺害 甲○及毀損其屍體之用。嗣於翌日即於90年1月6日凌晨1時 50分許,壬○○駕車抵達臺中縣○○鄉○○路0號之中油加 油站,三人稍作休息,甲○並以公共電話聯絡其友人蔡○○ 向其哭訴後,此時甲○尚不知壬○○等人已有將其殺害並毀 損屍體之謀議,仍再度哀求壬○○等人載其回家,壬○○等 人未應允,仍繼續駕車前往臺中縣○○鄉或○○鎮○○○等 人跡稀少之處,尋找合適作案棄屍地點,並持續控制非法剝 奪甲○之行動自由。迨同日凌晨2時24分至凌晨3時6分間之 某時,壬○○將車停駐於臺中縣○○鄉○○村○○街○區○ ○道路○○○00號處旁,隨即下車至後行李箱拿出其所有之 鐵鎚一把,劉○○則下車抽煙後再返回車上,甲○因意識到 恐遭不利對待,下車擬行脫逃,壬○○立即以前開鐵鎚重擊 甲○後頸部及頭部,致甲○不支倒地;壬○○並命己○○將 甲○之內褲脫下後,由壬○○以前開購得之汽油潑灑在甲○ 下體處,並點火焚燒,意圖毀去其與己○○分別對甲○強制 性交之跡證,使甲○身上之衣裙著火而痛苦狂奔並跌落路旁 乾溝內又復坐起。壬○○見甲○尚未死亡,乃再持鐵鎚或以 腳踢重擊甲○頭部多處,並為示行為分擔而將鐵鎚交與己○ ○,命己○○再以鐵鎚擊打甲○二下,致甲○頭部兩側均有
大小不等、傷口深淺不一之多處不規則裂痕,且頭骨破裂、 腦漿外溢而死亡始行罷手。事後為圖掩藏甲○之身分,壬○ ○乃以現場之乾草堆置於甲○身上,再持前開購買之剩餘汽 油潑灑在甲○屍體之頭部,且點火焚燒,己○○並將甲○之 隨身物品、皮包取走,由壬○○駕車載同其餘二人離去。同 日凌晨3時32分許,三人由臺中縣○○鄉行經○○路左轉○ ○鄉○○路往○○市方向行駛,行車至臺中縣○○市角潭路 大排水溝旁,由己○○將甲○之皮包、隨身物品及前開作案 用鐵鎚丟入排水溝內以湮滅證據,劉○○並提醒壬○○、己 ○○是否已將甲○之皮包丟棄後,再由劉○○駕駛前開自用 小客車至己○○位於臺中縣○○鄉○○路00巷00號家中將染 血衣物換掉,劉○○復單獨駕原車北上返回臺北縣○○市住 處。迨於同日下午3時45分許,經路人陳○○、詹○○發現 遭放火焚燒之甲○屍體,乃報由警方前往採證,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解剖相驗,經比對血型及DNA確定 死者身分即甲○;另路人劉○○於90年1月7日上午10時許, 在臺中縣○○市○○路○段000號對面溝圳內發現遭丟棄之 甲○皮包衣物及前開作案用鐵鎚一支,報警後經警採證後扣 案。壬○○、己○○得知犯行已然東窗事發,乃北上藏匿於 劉○○住處,並將渠等作案所用衣物丟棄於臺北縣○○市附 近之排水溝。嗣經警積極清查甲○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並調閱 相關行車路線之監視錄影帶過濾可疑車輛,而於90年2月10 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臺北縣○○市○○街00巷00號5樓劉 ○○住處逮捕三人。
二、案經甲○之父母(姓名詳卷附姓名代號對照表)訴由臺中縣 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壬○○固坦承與被害人甲 ○發生性關係後,要求被告己○○購買汽油並於右開時地點 火燒甲○等情不諱;被告己○○則坦承的確違反被害人意願 而與甲○發生性關係,並於甲○倒地不起後拿取鐵鎚擊打甲 ○二下等情不諱;然二人均矢口否認有妨害自由及殺人、毀 損屍體犯行,被告壬○○辯稱:伊是與甲○以一萬元之代價 ,經甲○之同意為性交易,且因甲○事後向伊索取五萬元之 性交易代價,並拿出汽油準備同歸於盡,又吵著要伊歸還小 皮包,伊一時氣憤才以鐵鎚毆打並點火燒甲○,但甲○並未 因而死亡,是己○○再次重擊甲○頭部致甲○死亡,又伊與 甲○發生性交易後,還曾拿電話卡給甲○打電話,不可能剝 奪甲○行動自由,當天在○○鄉中油加油站,伊曾要甲○自
行搭計程車回家,但是因為甲○皮包不見了,自己不下車, 伊沒有不讓甲○下車云云。被告己○○則辯稱:伊沒有殺害 甲○之故意,是被告壬○○脅迫伊要共同承擔,伊才輕敲甲 ○二下,伊沒有放火焚燒毀損屍體也沒有剝奪甲○行動自由 云云。惟查:
㈠被告二人於偵查及原審調查時均供稱有遭警刑求,故渠等於 警訊中所為陳述均不足採為證據云云,被告己○○於本院上 訴審仍供稱被刑求,被告壬○○則稱未被刑求云云。然被告 二人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複訊時,該署檢 察官提示警訊筆錄時均答稱:筆錄實在,且沒有被警方刑求 等語(見偵查卷第55頁反面、第57頁反面),有前開偵訊筆 錄在卷可憑。被告壬○○於原審勘驗偵訊錄影帶及本院上訴 審調查時親自表示伊沒有遭刑求,警察對伊很好等語(見原 審卷第158、159頁、本院上重訴卷第84頁);而被告己○○ 於警訊時均端坐椅子上,並無異狀,眼睛注視電腦螢幕,陳 述清楚,業據原審於90年7月20日勘驗己○○之偵訊錄影帶 ,製有勘驗筆錄一份(見原審卷第151頁),並有錄影帶三 捲附卷可憑。且證人即承辦警員詹捷州於原審結證稱:「本 案事證明確,沒有必要刑求,渠等均無刑求」等語明確(見 原審卷第96頁)。足見被告二人於警訊中之供述均係出於自 由意志無疑,被告等前開刑求抗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先此敘明。
㈡被告二人分別坦承曾在甲○生前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其中被 告壬○○之血液DNA與甲○陰道及肛門棉棒(精子細胞層 )DNA之STR型別相同,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90刑醫字17205號鑑驗書一紙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86頁) 。而該性交行為並非出於甲○意願,業據同案被告劉○○於 偵訊中供稱:「因一開始甲○不肯與己○○發生性行為,只 是後來就沒有掙扎了,因為當時我坐在車內」「一開始甲○ 不肯與我弟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查卷第60頁反面) ,核與被告己○○於偵訊、原審及本院更一審調查中均供稱 :「(為何不送甲○回去?)‥‥留壬○○與甲○在車上, 但我知道壬○○想強姦甲○,我有看見車子在搖」「(既是 合意發生性關係,何以會怕人家告?)‥‥壬○○當時是強 暴甲○的」「(何以知壬○○是強姦甲○?)壬○○親口對 我說的,他說要上甲○時,甲○不肯‥‥」「(你說壬○○ 想要強姦被害人,在○○○那邊?)是。」「‥‥我有強姦 被害人,壬○○也有強姦被害人‥‥」「我和壬○○有強姦 被害人沒錯,我先強姦被害人,之後才是壬○○,不是用金 錢交易,被害人說要告我們‥‥」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78
頁正反面、原審卷第129頁、本院上重更㈠卷第61、64頁) 。雖被告己○○於警訊及偵查中曾供證稱,被告壬○○與甲 ○係以一萬元,達成性交易之合意云云;然徵之被告壬○○ 與甲○發生性交行為當時,被告己○○係在車外且僅見車子 幌動,而判斷被告壬○○與甲○在車上發生性關係,其焉能 知悉被告壬○○與甲○有達成性交易之合意﹖已不免令人置 疑,且被告己○○嗣於90年2月14偵查,及其後在原審調查 中,均供稱所謂被告壬○○與甲○以一萬元為性交易一事, 均係被告壬○○所告知,或應被告壬○○之要求而如是說( 見偵卷第78頁、原審卷第56、143頁)。而法醫於甲○死後 檢視其泌尿生殖及附屬器官發現:甲○陰道入口處有一處女 膜較深之裂痕,較新鮮,於六點鐘方向,其兩側大腿亦可見 皮下出血,陰阜周圍呈較紅腫且合併皮下出血,子宮亦可見 出血,生前有受強力撞擊,有前開解剖紀錄一份在卷可佐( 見相驗卷第23至27頁),並經證人即擔任解剖之法醫師戊○ ○於原審及本院更二審結證稱:被害人有子宮出血,大腿兩 側有瘀血,可以判斷是遭大力扮開大腿及撞擊,而從被害人 陰道受傷情形判斷,本件如果不是一個人多次強迫性行為或 二人以上的強迫性交,應不會造成這麼多嚴重傷害,因此可 認定是遭強迫所造成,而不是自願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 167頁反面、本院上重更㈡卷第81頁反面)。再衡諸被告二 人與甲○結識甫三天,並非舊識,而依前述法醫證述,被害 人子宮頸很乾淨,顯示生前不是經常有性交經驗,更難令人 相信甲○肯在短時間內分別自願與被告二人發生性關係。又 倘甲○係分別自願與被告二人發生性關係,何以又無端遭來 殺身之禍!況若僅被告己○○對甲○為強制性交,則上列甲 ○陰道內之傷害應於被告己○○犯行後已然造成,甲○焉有 可能再同意與被告壬○○為性交易?是被告己○○一度辯稱 甲○係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及被告壬○○辯稱係以一萬元 之代價,經甲○同意與之性交云云,均屬事後飾卸之詞,委 無足採。被告二人係分別以強制力,違反甲○意願與之性交 ,堪以認定。又被告二人分別係在不同時地對甲○為強制性 交,且被告己○○於對甲○強制性交後,車行至○○市○○ ○時,已自行下車暫時離開至旁邊,對於被告壬○○之強制 性交行為並未親自見聞等情,業據被告己○○於警詢及偵訊 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27、58、79頁),核與被告壬○○ 於警詢中及原審、本院更一審調查時分別供陳述情節相符( 見偵查卷第21頁、第128頁反面、原審卷第63頁、本院上重 更㈠卷第93、94頁)。顯見被告己○○係於被告壬○○駕駛 車輛出遊之途中,驟起淫念,而於車輛後座對甲○為強制性
交,被告壬○○見狀方另起色心,尋得適當之停車地點駐車 後,待被告己○○下車,亦對甲○為強制性交之犯行,是被 告二人在各自為強制性交行為前,並未相互謀議先後要對甲 ○為強制性交,尚難遽予認定被告二人對強制性交部分,有 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之共犯關連,渠二人自係各自單獨 起意為之甚明。
㈢被告二人係於先後對甲○為強制性交後,因甲○當場揚言對 被告等提出性侵害之告訴,被告壬○○即起意妨害甲○行動 自由及殺害甲○滅口並毀損屍體以湮滅犯罪跡證,並取得被 告己○○及同案共犯劉○○之附和同意之事實,業據被告己 ○○分別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更一審調查中供述甚詳 ,其供稱:「‥‥商談後壬○○提議要下手殺害○女,劉○ ○附議表示要做就乾淨一點,然後我們三人便上車,車子開 往○○方向,在加油站以保特瓶購買十塊汽油,買完便走產 業道路尋作案地點,因找不到適當地點,又繞回○○明德加 油站‥‥」,「‥‥壬○○要我買汽油回來」,「在○○○ 就說要做就做乾淨一點,劉○○說完之後才一起去買汽油‥ ‥」,「被害人說要告我們,壬○○說要把一萬元拿回來‥ ‥」,「後來因為被害人說要告我們,所以才會犯下大錯, 想要殺害被害人的意圖是由壬○○起意,他還叫我去買汽油 ‥‥」等語(見偵卷第26、79頁、原審卷第133頁、本院上 重更㈠卷第64、225頁);即被告壬○○於本院更二審中亦 自承在○○○與甲○性交後,即有殺害甲○之意,其於警訊 供稱:「‥‥我就開車行經○○鄉一處加油站,我就叫己○ ○下車買了一瓶以礦泉水空瓶盛裝的汽油後又將車駛回○○ 鎮前往○○林場山區,‥‥我又將車開至○○鄉明德加油站 讓開女子下車上廁所後,該女子又要求我等載她回家,我並 未依照她的意思,反將車子開至○○鄉山區一處產業道路停 車與該女子理論,該女子依然不從,我即打開後車廂取出汽 油及鐵鎚‥‥」,「問:被害人當時有無要求你們載送他回 檳榔攤?)他有要求,他吵著要他的皮包,一直到最後一通 電話時,她才吵著要我們送她回檳榔攤。」(見偵查卷第21 頁反面、本院上重更㈡卷第65頁)。被告己○○於偵查中供 稱:他們仍要我買十元之汽油,我買完了上車,時間約是隔 日凌晨一點餘,又繞到○○鄉明德加油站上廁所,因一直找 不到適當作案地點,‥‥劉將車再開到○○鄉產業道路附近 ,時間已是凌晨三、四點,在這期間甲○有表示要回家,但 壬○○不肯,○停車時,即按紐打開車後廂,甲○也開門跑 下車。‥‥」,「(問:是否女孩子因為爭執皮包不見了, 所以不願下車?)不是,她是急著要回家,不是因為找不到
皮包而不回家。」,(見偵查卷第79頁正反面、(見本院上 重更㈠卷第227頁)。證人劉○○於本院更二審證稱:「‥ ‥我記得在○○加油站有下車,從○○林場出來,我們有到 加油站,我只記得之間繞了很久,這之間該女子一直吵著要 他的皮包,壬○○要他自己搭車回去,但是該女子要我們送 她回去,她也一直打電話,該女子可能害怕所以一直要我們 送她回去。」等語(見(見本院上重更㈡卷第216頁)。證 人蔡○○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分別證稱:「‥‥約至6日凌 晨1點多時,她打電話給我時,在電話中我有聽到他要求對 方不要這樣等語帶哽咽,又交待我要等她就掛電話‥‥」, 「倒數第二通電話,甲○打電話給我,對我哭訴,說對方對 她毛手毛腳,後來甲○電話好像掉在地上,我聽到對方好像 與甲○在拉扯,但我叫她不應,這通電話裡甲○有對我表示 要回家等語,‥‥」,「‥‥第三通的時候我問她在那裡她 說她不知道,而且她說她喝醉,她說那三個人一直灌她酒, 而且她說她想回家,‥‥第三通她說她想要回去,旁邊很吵 ,有風的聲音,而且她好像有發生什麼事情,她說她想回來 ,用求救的口氣,她用台語講,她說我想要回家,他們不讓 我回去,‥‥」等語(見偵查卷第98頁、第133頁反面、原 審卷第90頁)。均足認定被害人甲○確亟欲回家,而有要求 被告等送其回家或讓其回家,被告等仍執意不肯,而非法剝 奪甲○行動自由之事實,至為明顯。被告壬○○於警訊、偵 查及原審調查中亦供稱甲○曾揚言要告其強姦罪,且甲○有 看到其身分證,並背身分證字號碼等語(見偵卷第21、56 、57頁、原審卷第23頁反面)。雖被告二人曾供稱係因甲○ 要求壬○○給付五萬元,並揚言如不給付,要告彼等強姦等 語,壬○○始提議殺害甲○云云;然被告等原係未徵得甲○ 同意,即以強制手段對之性交,甲○應無與被告等為性交易 之合意,有如前述,即被告己○○於偵查中亦一度供稱:「 壬○○所說五萬元恐嚇一事,是亂編的」等語(見偵卷第80 頁反面),足見被告等事後所稱甲○要求彼等給付五萬元云 云,係欲呼應前述性交易之辯詞,並無足採。惟被告等確係 因恐甲○提起性侵害之告訴,而起意殺人滅跡,並因尋找作 案地點,而有妨害甲○之行動自由等行為,應堪認定。被告 二人與共犯劉○○既於90年1月5日晚上11時許,在臺中縣○ ○市○○○起意殺害甲○以掩飾被告二人對甲○強制性交之 跡證,則自該時地起,自有起意剝奪甲○行動自由之犯意聯 絡,雖甲○曾在期間打電話予友人蔡○○,然查自○○○到 案發地點,均係人煙罕至之地,且時間發生在深夜凌晨,被 害人為一單身女子面對駕駛自用小客車之被告等三男子,衡
情應不至於輕舉妄動,被告等亦應深知其無必要限制甲○打 電話,是以被告壬○○辯稱伊曾經借電話卡予甲○打電話, 自無剝奪甲○行動自由之意云云,亦不足採信。 ㈣被告壬○○於警詢、偵審中分別坦承:「我持鐵鎚敲擊該女 子後腦一下,該女子應聲倒地,後又站起來,我又對其頭部 敲二下後,頭部流血倒地,‥‥我就將火點著,她衝向我, ‥‥己○○就拿鐵鎚猛力敲擊該女子頭部‥‥」,「我一生 氣才拿我所有工作用之鐵鎚打她後頸部二下,甲○就倒了下 來,‥‥並把甲○推入溝渠,我再將汽車潑到甲○身上‥‥ 甲○痛而跑來跑去,此時‥‥甲○仍然在說話,己○○則拿 鐵鎚再次毆打甲○頭部,‥‥」,「‥‥當時被害人一直吵 我,我就很生氣,我就從車上拿鐵鎚打被害人‥‥」等語明 確(見偵查卷第21頁反面、第56頁反面、本院上重更㈠卷第 64頁),核與被告己○○於警詢及偵審中分別坦承:「‥‥ 商談後壬○○提議要殺害○女,劉○○附議要做就做乾淨一 點‥‥壬○○從車子後行李廂,取出鐵鎚追打甲○,甲○倒 地後,‥‥壬○○再將汽油倒入甲○下體,壬○○將汽油點 燃,甲○尚未死亡,因疼痛在排水溝掙扎,壬○○再以鐵鎚 敲打○女頭部和後背,甲○不支倒地,‥‥我以鐵鎚敲打二 下完上車,接著壬○○‥‥以打火機點燃衣服、雜草企圖焚 燒甲○屍體,屍體點著後由壬○○先開車‥‥壬○○要我將 作案鐵鎚放入甲○隨身皮包內,再將皮包丟入排水溝湮滅證 據‥‥」,「壬○○‥‥示意要把她開到僻靜處做掉,‥‥ 壬○○仍說要做就要做乾淨一點,劉○○也知道壬○○的打 算,也跟著附和,‥‥」「(你有拿捶頭打甲○?)‥‥壬 ○○拿鐵鎚毆打甲○很多下‥‥用打火機點燃,甲○因灼痛 ,起身跑動,這時壬○○叫我再拿鐵鎚打甲○,‥‥」「( 甲○倒下後如何?)‥‥○○命我脫下甲○內褲,○○把汽 油潑灑在甲○下體,此時甲○有醒過來,但不穩摔落乾溝內 ,‥‥○○又拿鐵鎚在甲○後腦擊打數下,至甲○倒地為止 ,‥‥我當時很怕,只說趕快回去,而○○一直坐在車上觀 看,○○此時把鐵鎚交給我,命我再去毆打死者,我無奈怕 ○○打我,只得過去擊打二下而已‥‥」,「‥‥我承認我 最後有敲兩下,是壬○○叫我敲的‥‥我敲兩下之後,被害 人就倒在地上了‥‥」,「‥‥當時壬○○沒講話,直接把 車開到山上,車子停下來之後,被害人就下車,不知道怎樣 ,壬○○就跑到後面,當時鐵鎚、汽油是在後座,我就聽到 『碰』的一聲,被害人就倒在地上了,壬○○叫我將被害人 內褲脫掉,把汽油倒在被害人的下體,然後點火」,「(壬 ○○怎麼講要將被害人殺掉?)‥‥之後壬○○敲被害人,
被害人倒地之後,就叫我脫被害人的內褲,壬○○說如果我 不照做的話就要我死,當時劉○○在車上,在殺人現場的時 候劉○○有下車,打的時候劉○○在車上‥‥之後就看到被 害人身上已經著火了跑過去,之後就倒下去,壬○○還在那 裡敲被害人,壬○○也叫我敲被害人,壬○○說我不敲的話 就要我死」,「到了案發地點之後,被害人就下車,壬○○ 就從行李箱拿出鐵鎚下車,然後我就聽到『碰』一聲,被害 人就倒地了,我下車去看,要阻止壬○○,看到被害人有爬 起來‥‥我跑去和劉○○說,趕快擋住你弟弟,當時劉○○ 是清醒的,但是他不理我,然後我就看到被害人身上著火跑 過去,我沒有澆汽油,也沒有點火,但是我有敲被害人兩下 ,是壬○○叫我敲的」等語(見偵查卷第27、28、58、59頁 ,第79頁反面至80頁、本院上重更㈠卷第61、96、98、175 頁),及共犯劉○○於偵訊中所供:「(何人提議殺甲○? )不是我,是我弟壬○○的主意」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60 頁)。再查,甲○之屍體經解剖鑑驗結果,甲○腦漿已溢出 頭皮外表,頭部多處不規則之裂痕,兩側均有,且大小不等 、傷口深淺不一甚或不同之鈍器物,又傷口兩側均有傷害, 致命傷為頭部,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及法醫師解剖紀錄一紙附卷可憑(見相驗卷第31頁、第23至 27頁),並經法醫師戊○○於原審結證稱:「因為力量差距 很大,造成傷口深淺不一,因為一般人同時間被打,最多是 兩邊或三邊,若四面八方都有被打,就可能有二人以上,而 且有兩種凶器,一種是鐵器,一種是木器或用腳踢,圓形凹 陷骨折可能是鐵鎚造成,線狀骨折可能是棍子或用腳踢」等 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67頁)。被告壬○○於原審調查、審 理時亦曾供稱曾用腳踢被害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5、185頁 ),並有鐵鎚一把扣案可稽(照片見偵查卷第46頁)。再被 告壬○○稱其未以鐵鎚打甲○頭部,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試呈 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有該局(90)陸(三)字第00 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63頁)。 又經本院更二審提示甲○屍體照片,法醫戊○○證稱:被害 人右側臀部有紅腫現象,應屬生前遭火燒的,解剖當時判斷 係死後燒,是依據氣管沒有吸入碳粒來判斷等語(見本院上 重更㈡卷第82頁)。再者,甲○之生前所著內褲已成焦黑狀 ,與其生前所著衣服均檢出有汽油成分,有內政部刑事警察 局9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6635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 見偵查卷字148頁),及有燒焦之短裙之相片一幀附卷可稽 (見偵查卷第174頁),核與被告壬○○於警訊、偵訊及原 審調查、審理時均供稱甲○生前,有以火燒甲○之行為等語
(見偵查卷第21頁反面、第56頁反面、原審卷第63、185頁 ),及被告己○○於偵訊及本院上訴審時均供稱被告壬○○ 有以火燒甲○下體(見偵查卷第59頁、本院上重訴卷第144 頁),且被告壬○○於動手燒被害人下體之前有說過,其目 的是要破壞留在甲○體內之精液等語(見偵查卷第59頁反面 )相符。再依解剖紀錄觀之,甲○之全身左側燒傷造成嚴重 之氣管出血及支氣管肺之出血,但碳粒及濃煙均止於甲狀軟 骨以上,且未見火焰吸入之燒焦粘膜,有解剖紀錄可憑(見 偵查卷第219頁),被告己○○所供被告壬○○曾於甲○生 前,以火燒其下體等語,應屬可採,足證甲○生前下體有被 焚燒之情形。又甲○屍體面部燒灼嚴重,無法辨識容貌,有 甲○陳屍現場相片及解剖相片各一組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 164至199頁),並經證人即法醫師戊○○於原審結證明確( 見原審卷第166頁反面),參酌前述解剖結果,堪信甲○死 後有遭焚毀面部之情形,且被告壬○○於偵訊及原審調查、 審理時均坦承案發時汽油係伊點燃等語,已見前述,堪信被 告壬○○有以火毀損屍體之行為,而被告等人在謀議殺害甲 ○,並決意要做就做乾淨,不要留下證據後,共同至○○買 瓶裝汽油,再至案發地點殺害之,其縱未親自下手焚屍,亦 應有以被告壬○○之行為為自己之行為之犯意。綜上證據, 足見本件在臺中縣○○鄉案發現場,係由被告壬○○先以鐵 鎚重擊甲○頸部及頭部,致甲○倒地短暫昏迷,被告壬○○ 再命被告己○○將甲○之內褲脫下,由被告壬○○以前開購 得之汽油潑灑在甲○下體處(按:接近臀部),並點火焚燒 ,甲○因遭火灼燒(臀部附近著火紅腫)痛苦,甦醒來回奔 跑並跌落路旁乾溝內,又復坐起,被告壬○○又持鐵鎚或以 腳踢重擊甲○頭部多處,並為示行為分擔而將鐵鎚交與己○ ○,命己○○再以鐵鎚擊打甲○二下,致甲○頭部兩側均有 大小不等、傷口深淺不一之多處不規則之裂痕,且頭骨破裂 、腦漿外溢而死亡。且為圖掩藏甲○之身分,被告壬○○乃 另點火焚燒甲○屍體(造成死後焚燒之跡證)之事實可以認 定。被告二人與劉○○於凌晨將車行至山區偏遠處,衡情甲 ○應係驚恐萬分,焉有可能尚以汽油威嚇壬○○並期待壬○ ○給付金錢之理;被告壬○○辯稱是甲○自己拿出汽油說要 同歸於盡,及前稱未以鐵鎚重擊甲○頭部云云,均不足採信 。另劉○○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被告壬○○僅打甲○二下, 且不確定壬○○手上有拿東西,看到甲○身上著火後,見壬 ○○從水溝上來,係己○○過去打甲○,甲○係己○○打死 的云云,應係迴護其弟即被告壬○○之詞,亦不足採信。 ㈤本件被告等在90年1月5日近22時離開KTV,業據被告己○
○於警訊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27頁),與證人即KTV 服務生李○○證述:至當晚21時下班時,被告等仍於包廂內 唱歌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109頁反面)。另被告等人於同 月6日凌晨1時50分許,在臺中縣○○鄉○○路○號中油加油 站休息,2時24分經過臺中縣○○鄉○○村○○街00號處由 ○○鄉○○○方向進入案發處,而於90年1月6日3時6分許折 返同一地點往○○鄉○○○方向,同日凌晨3時32分許由○ ○鄉○○街左轉○○路往○○方向,有監視器拍攝之影像三 紙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94頁至第96頁)。是以被告壬○○ 等人於90年1月6日凌晨2時24分37秒在距離案發地點約三公 里處前往案發地點行駛,後來在90年1月6日凌晨3時6分48 秒再折返前開○○街00號,此段時間扣除其往返行車時間, 應足認即被告等人殺害甲○之時間;雖此加害甲○之時間, 距彼等分別在往○○市○○公園途中,及接續在○○○對甲 ○強制性交後,起意殺人滅跡之時間(約前晚11時許),約 近四小時之久,但徵之被告等係於接續對甲○為強制性交後 ,當場因恐甲○對彼等提起性侵害之告訴,而起意殺人滅跡 ,並著手準備購買汽油,及駕車繞行諸多人煙罕至之山區, 尋找合適之行凶地點,前後均持續將甲○置於自己非法掌控 之中,直至將之殺害為止,足見被告等所為強制性交與殺人 行為間,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時間上亦有始終銜接之關係 。參之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970號判決意旨,被告等所為 應可認與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結合犯意義相當。 ㈥又被告壬○○、己○○先後於該車之後座對甲○以強暴之方 式為性交,並與劉○○共同另起剝奪甲○行動自由、殺害甲 ○並毀損屍體之犯意,由壬○○以鐵鎚重擊甲○頸部及頭部 ,致甲○倒地,壬○○再命己○○將甲○之內褲脫下,由壬 ○○以前開購得之汽油潑灑在甲○下體處,並點火焚燒,再 先後持鐵鎚重擊甲○頭部多處,壬○○並以腳踢甲○之頭部 ,致甲○因而頭骨破裂、腦漿外溢而死亡之事實,業據本院 依相關事證認定如前。被告壬○○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更一 審中就關於犯罪事實請求測謊鑑定;惟測謊之鑑驗,係就受 測人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 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 ,該鑑驗結果僅為審判之參考,而非為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之 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79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且本案發生後迄今已數年,且經多次開庭,反覆訊問,情 況已與案發之初大不相同,自難期測謊能得出準確之結果, 是本院認無對此部分送請測謊之必要;另選任辯護人復要求 本院至現場勘驗,本院認事隔甚久,該現場地處郊外,相關
之跡證早經破壞,亦無必要。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犯強制性交罪而故 意殺害被害人罪、第302條第1項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及第247條第1項之毀損屍體罪。被告二人就故意殺害彼等 強制性交之被害人犯行,及與劉○○就所犯非法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罪、殺人罪與毀損屍體罪間,均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 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所犯前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後段從一重論以犯強 制性交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等毀 損屍體部分之罪名,然查被告等於謀議殺害甲○時曾就「要 做就做乾淨一點」一節達成共識,並一起到加油站購買瓶裝 汽油,且於甲○死亡後,隨即以汽油焚燒其面部,堪認被告 等於謀議殺人之同時已串謀毀損屍體,且該毀損屍體之犯行 、妨害自由與殺人犯行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之。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二 人係共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共同強制性交而故意殺被 害人罪,然查本件被告等分別係在不同時地對甲○為強制性 交,嗣後始因恐被害人提起告訴,而起意殺人滅跡,已見前 述,被告等對強制性交部分既無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渠二人係各自單獨犯刑法第221條之罪,而後再基於共同犯 意殺害其強制性交之被害人,可以認定。查被告壬○○曾因 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 85年4月21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 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一年六月 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於87年 1月11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其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但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犯強制性交罪而故意殺害 被害人罪,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其刑。至 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前審雖一再指稱被告有拿取被害人皮包, 應另涉有強盜犯行云云;然按刑法第328條之強盜罪以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訊據被告壬○ ○、己○○均堅決否認有強盜犯行,被告壬○○雖供稱看到 被告己○○在甲○死亡後搶去甲○之皮包云云;但甲○死後 兩手均緊抓雜草,有相片數幀附卷可憑,依前開情形可推斷 ,死者不可能在死後有被搶皮包之情形,業據證人即法醫師 戊○○於原審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167頁),是以自不得 僅憑被告壬○○、己○○各自指訴對方搶去甲○之皮包,即 認定被告己○○、壬○○尚有強盜犯行,再共犯劉○○於原 審審理時供稱被告壬○○、己○○在○○湮滅證據時,伊有
特別問被害人之皮包有無拿起來,因為怕被發現等語(見原 審卷第184頁),而被害人甲○在檳榔攤下班後即受邀前往 KTV唱歌,亦不可能攜帶大額金錢,致遭覬覦,是以被告 三人即使案發後有拿被害人之皮包,目的亦是湮滅證據而非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意旨即不構成 強盜犯行。另被告壬○○於偵審中迭次指稱被告己○○於臺 中縣○○鄉○○村○○街山區之案發現場,強行脫去甲○之 內褲,欲再行對甲○為強制性交而未遂云云;惟查上揭被告 壬○○所指陳之情節為被告己○○所堅決否認,且依前開經 認定之事實,被告壬○○至該案發現場隨即下車取出鐵鎚擊 打甲○,甲○並因之倒地,被告己○○既於稍早已對甲○為 強制性交既遂,衡情亦不致於甲○遭鐵鎚擊打受傷倒地之情 況下再起淫念,況被告壬○○並已取出預先命被告己○○購 買之汽油欲焚燒甲○之下體湮滅強制性交之罪證,是應以被 告己○○所陳係被告壬○○命其將甲○之內褲脫下,以便利 焚燒甲○下體之辯詞為可採。至被害人經解剖勘驗結果,雖 呈陰道鬆弛張大,而懷疑有死後遭姦屍之情形,然經法醫戊 ○○於本院更二審證稱,該勘驗情形並不能排除係因被害人 曾連續遭強制性交所致。又鑑定人戊○○法醫於本院更三審 證述:解剖時所見被害人下體鬆弛情形,與火燒沒有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