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滄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滄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滄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受刑人鄒滄勝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 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315 號卷(下稱執聲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5頁)。而本件受刑人分別 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 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 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
國112年11月10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於執聲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 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 表編號1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 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不同類型、各自 獨立之犯罪,且侵害法益不同,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 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 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 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9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 號1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加計編號2部分,合計 有期徒刑1年3月)之內部界限;及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 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該陳述意見表經囑託受刑人所在之法 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監所長官送達,已於112年12 月8日送達予受刑人親自收受,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 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本案收狀、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5、47、49頁)等一切 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⑴111年5月16日 ⑵111年5月18日 112年4月5日15時7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007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3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8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007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384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50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