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435號
TCDM,112,聲,3435,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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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西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西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廖西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定 。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 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案件,經本院112 年度中簡字第916號及112年度易字第743號,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 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 所示2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本人收受意見表 後,然於期限內並未回覆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程度、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 原則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所定應執至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6日至同年月17日 111年7月5日至同年月8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7月9日至同年月10日,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227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6號 112年度易字第7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9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6號 112年度易字第7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51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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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