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揚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242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17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揚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揚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 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最後 審理事實諭知判決時為準,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81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陳揚捷 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及本院於同一日判決,兩法院皆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均有管轄權,是聲請人以本 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 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 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 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 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 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 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表示意見 ,惟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補充送達於受刑人住所之管理員 代為收受,並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居所之警察機 關即新莊中平派出所,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等一切情 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 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 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 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附表:受刑人陳揚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⑴攜帶兇器竊盜 ⑵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⑴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⑵竊盜 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⑶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8日 ⑴111年8月26日 ⑵111年8月26日 ⑴111年7月10日 ⑵111年7月10日 ⑶111年8月1日 (聲請書誤載為111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329、6816、728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68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3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68號 111年度易字第72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30日 112年2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68號 112年度易字第72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6日 112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97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80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0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95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⑴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⑵竊盜 共同犯竊盜 ⑴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⑵竊盜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1年8月24日前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1年8月24日) ⑵111年8月24日 111年4月3日 ⑴111年7月17日前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1年7月17日) ⑵111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70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36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86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733號 112年度簡字第8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86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733號 112年度簡字第8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3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