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立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377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15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立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 依其反面解釋,倘係裁判確定之後,始又另犯他罪,當不在 併合處罰之列,而屬合併執行之範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 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 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 ,亦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 應併予執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刑事判決參照) 。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意旨所指附表編號1至9之數罪,其中最先 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9月18日,然附表編號7 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117號判決,其犯罪日 期為111年5月5日。附表編號9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06號判 決,其犯罪日期為111年4月6日、同年月7日,有被告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均係 最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判決裁判確定後另犯之罪,依法不能併合處罰。是 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徐立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06/24 109/06/27 109/06/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26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20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611號 判決 日 期 109/08/06 110/04/22 110/04/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1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617號 110年度審簡上字第142號(原聲請書定應執行刑附表誤載為110年度審簡字第611號,由本院逕予更正)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09/09/18 110/06/03 110/07/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405號(編號1至6號經桃園地院111聲3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2執更助56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97號(編號1至6號經桃園地院111聲3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2執更助56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88號(編號1至6號經桃園地院111聲3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2執更助56號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09/06/20 109/06/14 109/06/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090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8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2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38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6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69號 判決 日 期 111/04/13 111/06/07 111/08/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383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63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469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1/04/13 111/06/07 111/08/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45號(編號1至6號經桃園地院111聲3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2執更助56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12號(編號1至6號經桃園地院111聲3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2執更助56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53號(編號1至6號經桃園地院111聲3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2執更助56號已執畢)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原聲請書定應執行刑附表誤載為拘役50日,由本院逕予更正) 犯罪日期 111/05/05 109/06/10 111/04/06 111/04/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3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0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3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 第117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155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號 判決 日 期 111/07/29 112/07/11 112/06/19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港簡字 第117號 110年度簡上字 第155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1/09/08 112/07/11 112/10/11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7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773號(應執行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