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848號
TCDM,112,聲,2848,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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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翌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78號、112年度執字第1194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翌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翌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 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 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 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 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已表示意見等情,此有陳述 意見表在卷可稽,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 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傷害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0日起至000年0月間 111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0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98號 112年度訴字第22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98號 112年度訴字第22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0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5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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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