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吳佳真
被 告 施紹祥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施紹祥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1685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 院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80號判決在案。經被告提起上訴, 原告吳佳真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帳戶之事實,經檢察官以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123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移送併辦,原告則於112年12月14日以亦受騙匯款至被 告帳戶為由,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案經 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金簡上字第181號受理後,被 告則於112年12月14日於本院準備程序程序,當庭撤回上訴 ,是前開移送併辦部分因被告撤回上訴,已無從併辦(即本 案犯罪事實已無從擴及移送併辦事實),本院亦因無從併辦 審理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原告既為退併辦部分 犯罪事實所列被害人,非本案刑事訴訟提起公訴及審理之範 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此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 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