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833號
TCDM,112,簡,1833,20231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65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 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之電磁紀錄罪;就附表編號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就附表編號三所為,係犯刑 法第277條傷害罪;就附表編號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公 然侮辱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四所為,分別接續於Instagram社群網站張貼 文字、影片公然侮辱告訴人丁○○,係分別基於同一妨害名譽 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 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 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 段處理與告訴人之情感糾紛,竟擅自登入告訴人之社群媒體 瀏覽,且恣意截取告訴人與他人之聊天紀錄,實已危害告訴



人個人隱私,更率然出手傷害及在Instagram社群網站上張 貼足以貶損名譽之文字辱罵告訴人,有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 ,所為實不足取,且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致迄今未能和解或 獲取原諒;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非毫無悔意,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告訴人間之關係、告訴 人所受傷勢、對告訴人名譽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無前科之 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 流理貨人員、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無未成年子 女及父母須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37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 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參酌被告前揭犯罪時間之間隔、被害人同一、侵 害法益之狀況等情,對其所犯上開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 ,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丙○○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丙○○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丙○○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58號
  被   告 丙○○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為前男女朋友。丙○○因與丁○○有感情糾紛,竟分 別為下列犯行:
(一)丙○○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 備、未經許可取得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8月1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未經丁○○之同意 ,以其所有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無故登入丁○○申辦之Inst agram社群軟體帳號「sinda_1997」(下稱:丁○○IG帳號)、 臉書社群軟體帳號mandy_0000000oo.com.tw(下稱:丁○○臉 書帳號)後,將丁○○與友人之聊天紀錄、丁○○與鐘凱竣之聊 天紀錄、典藏貼文截圖後存檔取得該等電磁紀錄後,於111 年8月14日將該等電磁紀錄上傳至其與丁○○之Line通訊軟體 對話群組相簿中,致生損害於丁○○。
(二)丙○○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 備之犯意,於111年9月13日晚間,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龍井 區租屋處內,未經丁○○之同意,以其所有之手機連結網際網 路,無故登入丁○○IG帳號、臉書帳號。
(三)丙○○於登入丁○○IG帳號查看後,因故心生憤怒,隨即前往丁



○○位於臺中市太平區住處樓下找尋丁○○。於同日晚上9時多 許,在臺中市太平區立智街與立文街交岔路口,基於傷害之 犯意,徒手掌摑丁○○巴掌3下,致丁○○臉頰受有傷害。(四)丙○○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 所示之地點,以其所有之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使用 之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等好友可共見共聞之帳 號,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及直播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以此 方式公然侮辱丁○○。嗣經丁○○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鐘凱竣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人群組相簿內 照片、被告Instagram限時動態、自我介紹發文截圖、限時 動態影片、太平區立智街與立文街交岔路口附近監視器畫面 光碟、翻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雖告訴人於112年5月8日始就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 之公然侮辱犯行提告,惟按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 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 (如接續犯、繼 續犯) ,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乙節,有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犯行亦得 依法追訴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第359條未經 允許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58條、 第359條部分,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未經允許取得他人 電磁紀錄罪嫌處斷。被告先後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請予分論併罰。
四、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四)部分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被告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1年9月4日上午8時37分許前 某時,在其使用之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好友可 共見共聞之限時動態上接續張貼「跟前夫玩遊戲玩腻了想到 我了再來打給我道歉」、「有次他跟我說他想復學,我說妳 想拿文憑是好事,我是支持他的。他復學讀日校,就算晚上 兼職,賺來的錢可能都不夠自己的生活費,更別說他有2個 小孩,於是我去做的2份工作,一天睡3個小時,目的就是為 了可以一起租房,你讀書,小孩需要用到錢,沒關係,我想



辦法賺,我們出去吃飯還是幹嘛的,結帳都是我在結,不是 她不結,是我不讓她買單,我跟她說,我能做的就那麼多」 、「知道我們需要錢,整天想著醫美醫美的,想著怎麼讓自 己變瘦變漂亮,好讓別人稱讚你,滿足你的虛榮心」等指摘 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經查:被告上開所述係陳述其個人主觀感 受,難認其係出於惡意而發表前揭言論,縱使此言論尖酸刻 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其意 見之表達及評論乃為主觀之價值判斷,而無所謂真實與否, 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亦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難以告訴人之指訴遽認被告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嫌。然此部 分若成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關係,應為其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檢察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峻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刊登地點 公然侮辱內容 備註 1 111年9月13日後某日 丙○○位於臺中市龍井區租屋處內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自我介紹 「丁○○,拜託你多跟朋友們聊我們之間的事,讓他們知道這個在朋友面前一直包裝自己的人多婊多賤會裝多噁心...讓他們知道你到底有多爛...你要的不是一個人,你要的是一條狗」 2 111年9月13日後某日 丙○○位於臺中市龍井區租屋處內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自我介紹 「丁○○,拜託你多跟朋友們聊我們之間的事,讓他們知道這個在朋友面前一直包裝自己的人多婊多賤會裝多噁心,不要讀音樂科了,表藝科才是你的專長,靠北打錯,是『婊』藝科才對,...你要的不是一個人,你要的是一條狗」 3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因為他婊,他就是婊。 直播影片 4 111年10月11日晚上8時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你真的很糟糕,你真的就是個垃圾。 直播影片 5 111年9月11日某時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她真的是來糟蹋人的。 直播影片 6 111年10月9日凌晨4時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然後拜託加上我是個婊子,我求你了。 7 111年9月4日晚上6時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是我扭曲你跟前夫玩遊戲,還是你撿浴巾,還是你沒公主癌。 8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加上她的公主癌末期。 9 111年9月4日上午8時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他是公主。 10 111年10月11日上午11時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對我來說,我只是在敘事,並沒有攻擊,有的話也就之前的自介跟第一篇文還有上一篇限動,「婊」這個字算不算攻擊,是事實還算攻擊嗎?我也不曉得。 11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你好,我叫王垃圾,AKA太平撿浴巾。 12 111年10月9日上午5時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對,他讀音樂科的,吹喇叭的,我就說他該去表藝科,靠北,是婊藝科才對。 13 111年10月10日上午9時多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他就是沒擔當垃圾。 14 111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 不詳 Instagram帳號「haoann__1921」限時動態 我她媽就是來教他做人的,溫室裡的花朵歐,我幹破你娘拉,林北不吃你這套啦,操雞掰,去旁邊給狗幹啦。 15 111年9、10月間某日 不詳 Instagram帳號「youth_music_907」介紹告訴人之貼文 留言「自介還要加上他是個婊子歡迎大家到我精選她的故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