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782號
TCDM,112,簡,1782,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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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雅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376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7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
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復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履行附件即本院1l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498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乙○○受雇於丙○○,擔任販賣遊戲幣之客服人員,明知網路手 遊遊戲「包你發」中「帝金金庫」之帳號係丙○○所有,竟利 用職務之便,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2月15日止,在 臺中市○區○○街000○00號2樓,基於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 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而得利之犯意,利用電腦相關設備聯結 網際網路後,以丙○○所申辦之「帝金金庫」帳號及密碼登入 「包你發」手遊遊戲中,連線遊戲公司之伺服器主機後, 逾越丙○○之授權,將如附表所示「帝金金庫」帳號內之電磁 紀錄即遊戲幣,接續無故變更至由其所管領、申辦之「雙魚 MM」帳號內,合計移轉約5千餘萬遊戲幣(價值約新臺幣【 下同】50萬元),而以此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與變更 紀錄,足生損害於丙○○。嗣經丙○○於111年2月5日察覺有異 ,回查帳目後,報警處理進而查悉上情。案經丙○○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 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遊戲幣移轉報表、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及第339條之3第1、2項,均分所謂「 取財」及「得利」,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 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 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網路遊戲之幣值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 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伺服器,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 可換取他人網路遊戲中之虛擬道具、寶物等,自屬財物以外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
㈡、又按刑法第339條之3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 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不正方法,亦包 含行為人無權使用或逾越授權範圍使用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情 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刑法第339條之3之規定係針對不法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 錄,且已生取得他人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結果之行為所為 之規範,若係藉由不正方法,使線上遊戲虛擬道具、幣值之 權利發生變更,該等虛擬道具、幣值具有現實之財產價值並 常為玩家交易之客體,自屬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而使他人財 產權發生變更,即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規定。㈢、本案被告逾越告訴人之授權,變更網路遊戲主機內之電磁紀 錄,將告訴人之遊戲幣接續移轉至由其所管領、申辦之帳號 內,因而取得網路遊戲遊戲幣之處分利益,自屬財產上不 法之利益。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 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
㈤、被告如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將告訴人帳號內如附表所示之遊 戲幣移轉至被告所使用之帳號內,其以不正方法變更在遊戲 伺服器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 施,且侵害同一財產監督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個 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應仍僅成立一罪。
㈥、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主張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電磁紀錄等罪嫌,然我國刑法第323條於92年6月 25日修正公布前,固然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 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並經同法第338條準 用於刑法第31章之侵占罪,但於92年6月25日修正時(於同 年月27日施行),刑法第323條已刪除「或電磁紀錄」等文 字,依其修正理由「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 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是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 被告侵占之時間,電磁紀錄已非侵占罪之客體,依罪刑法定



原則,即不得以業務侵占罪相繩。此部分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意旨容有未洽,然本案之論罪法條業經蒞庭檢察官到庭 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 得喪紀錄得利罪,核先敘明。
㈦、又按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構成要件,已涵括同法第359條 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之全部構成要件,基於全部法應 優於一部法而適用之法理,自應適用全部法之規定即依刑法 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 紀錄得利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 98號、第3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罪嫌,然被告擅自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並變 更前揭電磁紀錄之行為,固該當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 人帳號密碼罪與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 錄罪之構成要件,惟刑法第358條、第359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相較於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規定,依前揭說明係一部 法與全部法之別,而依全部法應優於一部法而適用之法理, 自應直接適用後者加以處斷而無論以前者之必要。本案蒞庭 檢察官亦主張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與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變更他 人電磁紀錄罪,兩者應為吸收關係,不應另論刑法第359條 之罪,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前案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 ,其明知手遊遊戲「包你發」中「帝金金庫」之帳號係告訴 人所有,其對該帳號內之電磁紀錄並無處分之權利,竟擅自 將告訴人帳號內之電磁紀錄即遊戲幣陸續移轉至其所管領、 申辦之帳號內,數量非少,價值不斐,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 失,應予非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願意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可見被告非無悔改之意 。本院綜合上情,並兼衡被告犯罪之情節、所生損害,及其 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廠作業員、離婚、有2名 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尚可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茲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㈨、現代刑法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 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 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尚無 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 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其刑之 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



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改過向善。查本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罪後知所為非 是,勇於面對,顯見被告尚知自省,並審酌被告積極與告訴 人調解,核已展現其認知自身行為不當並願彌補告訴人等損 失之誠意,堪認被告歷此偵、審經過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而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 3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遵期履行調解條件賠償告訴 人,爰併依同法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按附件所示之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賠償告訴人(被告於緩刑期間,倘未依附 件履行賠償條件,自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㈩、沒收部分: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 開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價值50萬元之遊戲點數不法利益,目前 僅實際發還告訴人1萬5000元,其餘48萬5000元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岳賢、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遊戲幣移轉報表
附件:本院1l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498號調解程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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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