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2年度,35號
TCDM,112,智簡,35,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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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0508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爰
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智易字第6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邱凰聖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凰聖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111年12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02019S號函及所 附帳號maoyus之使用者資料」,及更正證據清單編號5「三 榮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授權書及該公司函文」為「三榮塑膠 製品工業有限公司授權書及該公司函文」外,餘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 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所謂公開 傳輸者,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 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 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 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定有明文。準此,相較重製與 公開傳輸之行為類型可知,公開傳輸將使不特定人或特定之 多數人,得經由網路瀏覽觀看著作內容,其對著作財產權之 危害,較擅自重製行為影響為重。又被告邱凰聖擅自重製他 人享有著作權之照片,再上傳至蝦皮拍賣網站頁面,係以數 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 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 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將重製之本案著作於密接時間先



後公開傳輸至其經營之蝦皮拍賣網路賣場,乃基於同一犯意 ,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屬接續犯,應論以包 括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取得著作權人之授 權或同意,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著 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行為誠屬不該;又被告犯 後終能承認犯行,雖有調解意願,惟告訴代理人林建德無調 解意願,且雙方提出之調解方案有所差距,是迄未達成調解 ,有被告、告訴代理人之陳述可參(見偵20508卷第17至18頁 ,智易卷第28至29頁);並審酌本案受侵害之著作物之數量 、價值、效用、侵權之期間、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暨斟酌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又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 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兼衡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 智易卷第30頁),及參其所提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銀行就學 貸款還款通知書、家人之身心障礙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固有明文。查被 告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本案著作,為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 之物,本得依法宣告沒收,惟未扣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陳稱業已刪除本案著作之檔案(見智易卷第29頁),復無證 據證明其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本案著作現仍存在,為免開啟助 益甚微、甚至造成困難之執行程序,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 告供稱未因本案犯行而出售商品獲利(見智易卷第29頁),復 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因而 獲有任何犯罪對價,尚不生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價額之 問題,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0508號
  被   告 邱凰聖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凰聖明知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金德恩公司)業 於PCHOME網路平台之官方賣場公開發表有關臺灣製雙層便當 盒之圖片共3張(下稱本案著作)係屬金德恩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金德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仍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金德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前之某日,以賣家帳號(maoyus)在 蝦皮拍賣網站上之頁面重製並公開傳輸本案著作,以此侵害 金德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金德恩公司員工於111年4月 29日瀏覽網路時發現本案著作遭他人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至 蝦皮購物平台,用以販售產品,因而具狀提出告訴。二、案經金德恩公司委由蔣宗翰律師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凰聖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邱凰聖固坦承有以蝦皮賣家帳號(maoyus)將本案著作重製並公開傳輸至上開帳號所開設之蝦皮賣場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都是在上游廠商三榮塑膠製品官網上下載圖片使用,有得到三榮塑膠製品的授權,不知道為何會使用到金德恩公司的照片云云。 2 告訴代理人蔣宗翰、林建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邱義灃於警詢時之證述 蝦皮賣家帳號(maoyus)之係以證人邱義灃之名義申辦,實際主要使用人為被告之事實。 4 金德恩X生活百貨館在PCHOME商店街之商店首頁、本案著作原始攝影、美術圖片、被告刊登本案著作賣場截圖照片 蝦皮賣家帳號(maoyus)所開設之賣場有重製並公開傳輸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著作之事實。 5 三榮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授權書及該公司函文 本案著作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官網所設計之商品圖片,該公司僅提供三榮官網圖片授權給被告作為上架商品使用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及第92 條公開傳輸等罪嫌。另按被告丁○○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將告



訴人之圖形著作公開傳輸至網頁行為,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經由網路瀏覽觀看,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並非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是具有 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 關係,而後者公開傳輸行為較前者擅自重製行為,其犯罪情 節較重,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 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9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被告所為重製及公 開傳輸之行為,係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 ,請論以後階段、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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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