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49號
TCDM,112,易,34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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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浚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浚緯前有多次竊盜犯嫌屢遭起訴(本 件不構成累犯),其最後1次之另案竊盜案件甫於民國111年9月2 2日經本署111年度偵字第40476號案件提起公訴目前多起 竊盜案件均仍在法院審理中,竟仍不知悔改,復於111年12月 22日14時14分許,在臺中市○○○○○○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 」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該店店員疏未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文件套2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18 元)塞入外套內,於結帳時,未將該物取出結帳即離開賣場, 惟遭徐苡宸發現後攔下並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自其身上 查扣尚未結帳之文件套2個(已發還徐苡宸),始悉上情。因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12年12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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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