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844號
TCDM,112,易,284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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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844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峯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44號被告吳惠萍黃國峯詐欺等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 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 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 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 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 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 ,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惠萍黃國峯詐欺等案件,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 實(如附件),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原金太乙公司 )因而獲有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依上揭規定,沒收對象及 範圍可能包括原金太乙公司。而原金太乙公司並未具狀聲請 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 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利益乙節 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 體地位,使之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 保障其權利,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44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13年1月8日9



時4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本件參與人參與本案 後,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查 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 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55條之17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5   日附件
黃國峯吳惠萍夫妻分別係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設臺中 市○○區○○路000號,下稱原金太乙公司)之負責人、會計,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等明知雇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 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 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 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 薪資分級表」規定金額確實填報;且明知員工即吳榮峰自民 國104年8月起至111年10月止所領取之月薪資總額(包括基 本薪、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為新臺幣 (下同)3萬9768元至萬元間(每月詳細金額如附件所示) ,其月投保薪資應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示第16級至 21級之3萬8200元至4萬8200元間,而非屬該薪資分級表所示 第1級之2萬8元,詎黃國峯吳惠萍2人為降低原金太乙公司 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健保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在上址原金太乙公司營業處所,將吳榮峰之勞工保險月投保 薪資,低報為2萬8元、2萬1009元、2萬2000元、2萬3100元 、2萬3800元、2萬4000元、2萬5250元不等之不實事項,登 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請表(下稱投保申請表),並 於104年7月16日,持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康保險署)提出投保申 請而行使之,且此後均未按照規定按時申報更正為正確之投



保薪資,以此種「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有實質審 查權限的勞保局、健康保險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吳榮 峰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僅為2萬8元,原金太乙公司因而獲得短 納上開期間內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健保費每(詳細金額如 附件短少勞保金額欄及短少健保金額欄所示),因而短計吳 榮峰自104年8月起至110年8月止共88個月之投保薪資,藉此 獲得減少支出22萬784元(勞保金額13萬5908元+健保金額8 萬4876元₌22萬784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 健康保險署推動管理勞工保險、健康保險業務、退休金制度 之正確性,吳榮峰於申領失業救濟金、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 老年給付之核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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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