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070號
TCDM,112,易,2070,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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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晶


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1188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萬歲牌綜合纖果隨身包1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1月25日19時33分許,與友人顏小榆、林昭 仲前往丁○○所經營之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日新店(址設:臺 中市○區○○路000號),3人就座於用餐區之大餐桌聊天,於 同日19時50分許,丙○○逕自店內冷藏櫃拿取綠茶飲料1瓶, 及從商品陳列架上拿取萬歲牌綜合纖果隨身包【價值新臺幣 (下同)35元;下簡稱「纖果包」】1包,未待結帳,即返 回餐桌處開啟該綠茶飲用,並將纖果包開拆食用,丙○○因見 斯時店內顧客較多,乙○○忙於結帳無暇注意,認纖果包體積 小而有機可趁,遂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以 走至後方商品陳列架、背對結帳櫃臺等遮蔽方式將纖果包食 用完畢,嗣於店員乙○○趨近時,其隨同乙○○至櫃台結帳商品 ,然僅拿出上開綠茶結帳,於結帳完畢後,並返回用餐區, 將纖果包之外包裝藏匿在落地窗旁小餐桌下方桌板處。嗣因 店長丁○○查看監視器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簡稱「第一分 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丙○○及辯護 人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易字卷第129-130、171頁 ),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



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應有證據 能力。
㈡至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 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檢察官、被告丙○○及辯護人復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 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 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在上開便利超商內逕自 拿取纖果包後,未待結帳即先行食用完畢,且不爭執其至櫃 臺補行結帳時,僅有結帳綠茶飲料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 竊盜之犯行,辯稱:我食用堅果時沒有特別遮掩,我沒有不 結帳的意思,我隨同證人乙○○去櫃臺結帳時,就有告知證人 乙○○還有吃1包堅果,但包裝袋不見了,請他確認可否用同 品項商品結帳,證人乙○○就先幫我結綠茶而已,後來他去問 店長,是店長堅持要原包裝袋才讓我結帳,我從頭到尾都沒 有不結帳纖果包的意思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超商店長丁○○、證人即超商店員乙○○ 於警詢兼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 面截圖、失竊商品外觀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商 品推移表、載具交易明細、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在卷可稽。而被告於前揭時、地,徒手拿取便利商店內所販 售之綠茶1瓶及纖果包1包,未結帳即拆封、食用,且見斯時 店員忙於結帳無暇注意,即先離開用餐區之大餐桌,並遠離 櫃臺方向走向商品陳列架後方,以背對結帳櫃臺方向之姿食 用纖果,復將剩餘纖果取出緊握在手掌內,再放入口中食用 ,而以此等遮蔽方式將纖果包食用完畢,嗣於證人乙○○趨近 時,其隨同證人乙○○至櫃檯結帳商品,僅拿出上開綠茶結帳 ,返回用餐區之大餐桌後,見證人丁○○朝其走來,隨即將纖 果包之外包裝袋塞入落地窗旁小餐桌下方桌板處以藏匿之等 情,全程則為超商內之監視器所清楚攝錄,此經本院於審理 時勘驗該監視器錄影檔案屬實,有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結果可 稽(含監視器畫面截圖之附圖;見本院卷第151-156頁)。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依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全家便利超商台中日日 新店擔任店員,112年1月25日晚上我在櫃臺忙完,發現被告 在座位區喝綠茶,但我沒印象有幫她結帳,因為不確定,我 就先跟店長即證人丁○○講,證人丁○○確認監視器後,我才去



請被告結帳,但被告隨同我去櫃臺只有結帳綠茶,整個過程 她都沒有主動提過還有1包堅果沒結帳,而我在櫃臺時因為 忙於結帳,沒注意到被告有拿堅果食用,後來是證人丁○○覺 得會不會還有其他商品,她再次去看監視器,才發現還有包 堅果沒結帳等語(見本院卷第158-164頁);證人丁○○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日新店擔任店長, 112年1月25晚間在上班時,證人乙○○跟我說被告好像有東西 沒結帳就先食用,我就去看監視器,發現確實有,我就請證 人乙○○先去提醒被告有東西沒結帳,但被告只有拿綠茶來結 帳,因為被告的舉動很奇怪,所以在她結完綠茶後,我再次 去看監視器,確認被告從進店後到結帳綠茶還有沒有拿其他 東西,我看完後發現疑似有1包萬歲牌堅果沒結帳,但我怕 誤會被告,所以我先查了店鋪庫存,再到架上核對有無短少 ,發現短少後,我直接去休息區問被告是否還有東西沒結帳 ,但被告仍沒有告知,還要我提供看是什麼東西沒結帳,但 被告自己吃了什麼會不清楚嗎?所以我認為被告沒有要付錢 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164-168頁)。 ⒉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可見被告之辯詞與前揭證人之證述相 左;本院審酌證人乙○○、丁○○對於發現被告竊取纖果包之過 程,證述內容具體明確,且互核一致;又依附表所示監視器 錄影檔案勘驗結果㈥、㈦及卷附之全家超商載具交易明細(見 偵卷第63頁),於當日19時58至59分許,被告隨同證人乙○○ 至結帳櫃臺,其僅將價金35元之綠茶飲料放置櫃臺,並自其 錢包內先後取出3枚、1枚面額10元之硬幣,交由證人乙○○收 取、找零後完成結帳,過程中被告不曾表示尚有未結帳之商 品,其等間亦無任何找不到包裝袋要結帳之相關對話或舉動 ,此與證人乙○○、丁○○前揭證述相符,均足徵被告前揭辯詞 ,顯與客觀事證俱不相符,毫無可採。
 ⒊被告又辯稱:我從頭到尾都沒離開店內,我認為我在店內先 食用商品,只要沒走出去,我在店內使用要付錢,都不是違 法的行為,直到員警來我都一直留在店內,我有要結帳的意 思云云,然在便利超商消費,於櫃臺結帳後,始為商品所有 權之轉移,此為一般智識正常之人日常生活所應熟知,被告 未結帳即先行食用纖果包在先,嗣見證人乙○○無暇注意,即 以前述隱蔽方式將纖果包食用完畢,復於甫食用完畢而隨同 證人乙○○至櫃臺結帳時,隱匿有拿取纖果包食用之事實,而 僅取出綠茶飲料結帳,再於結帳完畢後,於證人丁○○靠近時 ,即在用餐區隱藏纖果包外包裝袋之形跡,在在可見被告客 觀上有破壞店員對該纖果包支配關係之行為,主觀上不法所 有之竊盜故意甚明。至被告於證人丁○○2次確認監視器畫面



,向其質問尚有纖果包未結帳後,其縱有表明願就所食用之 纖果包付費,然竊盜罪為即成犯,自不因事後遭查覺犯行後 表明願付款,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㈣又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 回之。證據之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或待證事實已 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2、3 款定有明文。本件辯護人雖 聲請調取:員警據報到場處理經過之監視器錄影檔案,以釐 清員警有陪同被告翻找纖果包包裝袋等事實始末。然員警到 場處理之情況,已是竊盜犯行終了後之事,與本案待證事實 無關。況且,被告主觀上具有竊取纖果包之不法所有意圖, 業經本院詳為認定如前,待證事實已臻明瞭,是辯護人所聲 請調查之證據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妨害自由、偽造文書、侵占之前科紀 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其未能 思所警惕,亦非無支付35元款項之能力,竟因一時貪念,率 爾以前揭方式竊取便利超商貨架上之纖果包,不僅造成他人 財產之損失,亦影響民眾對社會治安之信賴及觀感,所為非 是;又被告未結帳即逕自食用店內商品之行為,業經告訴人 先提醒被告,其竟未珍惜即時改錯之機會、補行付款,反而 將纖果包外包裝袋藏匿,又本案之犯案經過,為監視器所完 整攝錄,被告於如此明確客觀事證之下,猶飾詞狡辯,虛耗 司法資源,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其犯後態 度相對不佳;兼衡所竊財物之價值、被告自陳其學歷為大學 畢業,並有到國外唸書,先前擔任單親美語老師,月收入約 1至2萬元,疫情後無工作,在家帶小孩,尚有2名未成年子 女需照顧,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易字卷第174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 ○○竊得之纖果包1包,為其犯罪所得,固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宥棠、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
㈠檔案名稱:Camera4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錄影 畫面時間:19:33:00~19:34:02丙○○與顏小榆林昭仲進 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日日新店(下稱本案 地點),並直接至本案地點用餐區就座。畫面顯示丙○○與顏小 榆、林昭仲就坐餐桌為6人座大餐桌,丙○○座位後方落地窗旁 另有雙人座方形小餐桌。
㈡檔案名稱:Camera4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錄影 畫面時間:19:49:59~19:50:31丙○○與顏小榆林昭仲在 本案地點大餐桌交談,稍後丙○○獨自起身攜帶用畢之微波餐盒 、餐盤離開大餐桌。
㈢檔案名稱:Camera1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錄影 畫面時間:19:50:30~19:50:47丙○○將微波餐盒連同餐盤 放置在結帳櫃臺前方之熟食區檯面角落,即轉身走向商品陳列 區。
㈣檔案名稱:Camera3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錄影 畫面時間:19:50:47~19:51:58丙○○在本案地點商品陳列 區走動,稍後自冷藏櫃拿取瓶裝綠茶飲料1瓶、及自商品陳列 架上拿取萬歲牌綜合纖果隨手包(下稱纖果包)1包,並走向 用餐區方向。
㈤Camera4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



⒈錄影畫面時間:19:51:58~19:55:58丙○○返回用餐區大餐桌 ,並即扭開綠茶瓶蓋飲用,稍後並開啟纖果包包裝袋食用。⒉錄影畫面時間:19:55:59~19:56:14丙○○以左手持上開纖果 包獨自離開座位區大餐桌走向商品陳列架後方、背對用餐區、 結帳櫃臺方向,並持續以右手拿取纖果包內食物食用。⒊錄影畫面時間:19:56:15~19:56:25丙○○轉身朝向用餐區、 櫃臺方向,並持續以左手持上開纖果包、右手拿取纖果包內食 物食用。
⒋錄影畫面時間:19:56:26~19:56:35丙○○行經用餐區大餐桌 旁往微波食品區方向走去,畫面顯示此時丙○○左手自然下垂並 握拳將上開纖果包包裝袋包覆於左手掌內、右手手掌收緊將剩 餘堅果捏緊於右手掌內。
⒌錄影畫面時間:19:56:36~19:56:47丙○○走到微波食品區旁 ,並將右手掌內堅果放入口中食用,隨即轉身走回用餐區。畫 面顯示丙○○轉身時右手自然下垂、右手掌心放鬆攤開並在其所 穿外套下襬擦拭,右手已無剩餘堅果。
⒍錄影畫面時間:19:56:48~19:57:14丙○○走回用餐區原座位 ,行進間嘴部仍持續嚼食,此時丙○○右手掌自然攤開,左手仍 持續握拳,返回用餐區大餐桌原座位後,丙○○並以左手拿取上 開綠茶飲料瓶身飲用,此時可見丙○○左手掌內尚夾有纖果包之 白色包裝袋。
⒎錄影畫面時間:19:57:15~19:58:12丙○○右手咖啡色紙袋 並在用餐區周圍走動,此時可見丙○○左手仍握有纖果包之白色 包裝袋。
⒏錄影畫面時間:19:58:13~19:58:20店員乙○○走近丙○○所在 用餐區大餐桌,丙○○即往結帳櫃臺方向走去,並面朝乙○○、手 指結帳櫃臺方向示意,乙○○即與丙○○走向結帳櫃臺。⒐錄影畫面時間:19:58:21~19:58:36丙○○折返回用餐區原座 位拿取咖啡色皮包後,再往結帳櫃臺方向走去,畫面顯示丙○○ 返回座位時左手虎口處仍可見有纖果包之白色包裝袋露出,拿 取皮包後再度走向結帳櫃臺時則未拍攝到左手詳細畫面。㈥Camera1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錄影畫面時間:1 9:58:36~19:59:00丙○○右手咖啡色紙袋、右手咖啡錢包,走到結帳櫃臺前,行進中丙○○左手放置於咖啡色紙袋內 ,靠近櫃臺時左手咖啡色紙袋內拿出綠茶飲料,及於咖啡錢包取出3枚銀色硬幣(依硬幣顏色尺寸判斷應為新臺幣10元 面額)放置於結帳櫃臺等候結帳。
㈦Camera2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錄影畫面時間:1 9:59:00~19:59:30丙○○將綠茶飲料交由乙○○刷條碼結帳, 並於咖啡錢包取出第4枚銀色硬幣放置於結帳櫃臺等候結帳



,稍後由乙○○收取、找零後完成結帳。乙○○:存裡面喔?丙○○ :對,存裡面。乙○○於結帳過程中,現場錄音有錄得乙○○詢問 結帳相關事宜之語音(收音品質不佳,無法判斷完整語意), 及丙○○表示將發票存入系統之語音,但丙○○並未表示尚有未結 帳商品、找不到包裝袋等相關錄音或說話動作。㈧Camera4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⒈錄影畫面時間:19:59:30~19:59:58丙○○右手咖啡色紙袋 、右手咖啡錢包左手綠茶飲料返回座位區,先至顏小 榆旁交談後,並將綠茶飲料放在顏小榆旁,再返回原座位將咖 啡色紙袋、錢包放置於原座位。
⒉錄影畫面時間:19:59:59~20:03:14丙○○至顏小榆旁交談並 拿取上開綠茶飲料飲用再返回原座位,此段期間丙○○、顏小榆林昭仲均坐在用餐區,3 人偶有交談。
⒊錄影畫面時間:20:03:15~20:04:03丙○○先有收拾物品動作 ,稍後顏小榆林昭仲亦陸續收拾物品。
⒋錄影畫面時間:20:04:04~20:04:20丙○○與顏小榆林昭仲 陸續收拾物品。20:04:10,可見丙○○左手再度握有纖果包之 白色包裝袋(如附圖1)。
⒌錄影畫面時間:20:04:21~20:04:24丙○○面向櫃臺方向,以 右手將其所攜帶之咖啡色紙袋、紅色手提包提起,同時左手下 垂握有纖果包之白色包裝袋,並以不自然之後退方式靠近後方 落地窗旁之雙人座方形小餐桌(如附圖2、2-1)。⒍錄影畫面時間:20:04:25~20:04:28丙○○面向櫃臺、背對雙 人座方形小餐桌,將左手所持纖果包之白色包裝袋朝後塞入小 餐桌桌板下方(如附圖3至8),同時可見丁○○正從櫃臺方向朝 丙○○走來。
⒎錄影畫面時間:20:04:29~20:04:44丁○○走近丙○○,丙○○將 左手自小餐桌桌板下方收回,此時丙○○左手已不見纖果包之白 色包裝袋(如附圖9),丁○○與丙○○有交談動作,稍後丙○○即 與丁○○走向櫃臺方向。
⒏錄影畫面時間:20:04:45~20:10:00顏小榆林昭仲離開大 餐桌,稍後返回大餐桌就坐交談。至錄影畫面結束顏小榆林昭仲無協助尋找上開包裝袋動作,亦無人至丙○○藏放上開纖 果包之白色包裝袋之雙人座方形小餐桌就坐。
㈨Camera1_00000000000000日期:112年1月25日⒈錄影畫面時間:20:04:40~20:05:22丙○○、丁○○至結帳櫃臺 ,丙○○將咖啡色紙袋、紅色手提包放置在櫃臺上翻找並與丁○○ 交談。丁○○:你看你剛剛吃什麼啊,監視器都有拍到。丙○○: 沒有在這裡面。掉了,等我一下。丁○○:我確認一下監視器好 不好。你看你拿了什麼自己拿出來結,如果你出了這個門就算



竊盜了,好不好。... 東西就請你先結完帳再吃,不要引起誤 會。
⒉錄影畫面時間:20:05:23~20:07:01丁○○持續與丙○○交談。 丙○○:剛才那一包是什麼?丁○○:就你剛剛吃什麼。稍後丁○○ 則進入本案地點倉庫內部,丙○○將咖啡色紙袋、紅色手提包留 置在櫃臺上,手拿咖啡色皮夾離開結帳櫃臺至商品陳列區貨架 上再拿取纖果包1包放置於結帳櫃臺上,並在櫃臺附近等候。⒊錄影畫面時間:20:07:02~20:10:10丙○○拿取櫃臺上之咖啡 色紙袋、紅色手提包,並至丁○○所在之辦公室門口查看。乙○○ :稍等一下,在看監視器。稍後丙○○即獨自在本案地點內走動 。
【附圖1】
  
【附圖2】

【附圖2-1】
 
【附圖3】

【附圖3-1】

【附圖4】

【附圖5】

【附圖6】

【附圖7】

【附圖8】

【附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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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