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65號
TCDM,112,單聲沒,265,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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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杰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 年度執聲字第34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羊角錘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7314 號被告王杰懋涉犯毀棄損壞案件,因告訴人林成杰撤回告 訴,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200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扣 案之羊角錘1 個,為被告所有,並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 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 項亦 有明定。且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立法理由揭櫫「依現行實務 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 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號、第34 03號、第3738號、第3834號解釋)。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 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 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 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 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 之,爰增訂第3 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Dise n-titlement ),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 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 否之裁判。爰參照德國刑法第73條、第76a 條、日本刑法改 正草案第76條、第78條、美國聯邦法典第28篇第2466條、反 貪腐公約第54條第1 項第c 款及UNODC2005 年防制洗錢與資 助恐怖行動法範本,於第3 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之規定」等語,足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



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 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 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涉犯前述毀 棄損壞罪嫌,並以112 年度偵字第17314 號提起公訴,嗣告 訴人就該案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2000號判 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2000號判決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20 00號卷宗屬實,核屬刑法第40條第3 項所定未能追訴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之情形。而扣案之羊角錘1 個為被告 所有,且供其為該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該案偵查期 間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規定,就 扣案之羊角錘1 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弈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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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