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88號
TCDM,112,單禁沒,98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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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緝字
第24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8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柏勳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48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在卷足稽。惟扣案之內摻有第二 級毒品大麻之研磨器1臺、吸食器1支(112年度保管字第210 6號)、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1包(淨重0.1724公克;驗餘淨 重0.1433公克,112年度毒保字第235號),經送檢驗分別檢 出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 卷可稽,而研磨器及吸食器其內均摻有大麻,兩者無法輕易 分離,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柏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48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 41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3至137頁),核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皆 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 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研磨器及吸食 器,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 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 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1包(含外包裝袋1個) 送驗煙草乙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送驗淨重0.1724公克,驗餘淨重0.1433公克。【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16號鑑驗書(偵卷第133至137頁)】  2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研磨器1臺 送驗檢品B0000000研磨器乙組,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16號鑑驗書(偵卷第133至137頁)】  3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吸食器1支 送驗檢品B0000000吸食器乙組,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16號鑑驗書(偵卷第133至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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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