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78號
TCDM,112,單禁沒,978,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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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漢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653號(下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 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驗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曾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 第6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釋放出所,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點,係在 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該觀察、勒戒程序效力 所及,是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警方於111年9 月19日在被告居所扣得被告主動交付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1年10月3日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是屬違禁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 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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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